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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给娃取个名字,不仅上不了户口,竟还惊动最高法院!结果...

2017-11-27 浙江经视新闻

来源:央视新闻(cctvnewscenter)、法制网、南方都市报、齐鲁晚报


现在的父母都喜欢给孩子

起一些有个性的名字,

比如

但是这些名字到底能不能被法律承认,

从而成功的上户口呢?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据悉,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女儿名叫“北雁云依”

 派出所拒为其上户口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右一为吕某


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父母起诉派出所 

称公民有权改变自己姓名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院:

父母不可凭借个人喜好 创新姓氏




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有专家学者就此指出,“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番驳回原告的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百家姓历史悠久,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而不能随意创设。”


目前,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话说你有啥“惊为天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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