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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评价标准发布丨SO3, 雾滴, 废水, 烟尘均纳入评价指标丨2018.5.1实施

2017-12-21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605-2017 》。根据标准要求,燃煤烟气脱硫装置运行效果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环保性能指标占50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占10分、技术经济性能指标占20分,运行管理指标占10分,设备状况指标占10分。详见附录A。环保性能评价指标包括SO2排放浓度、脱硫效率、Hg排放浓度、烟(粉)尘排放浓度、SO3排放浓度、雾滴浓度以及脱硫废水、脱硫固废、噪声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等指标,详见附录C。资源能源消耗指标有脱硫吸收剂消耗、脱硫水耗、脱硫综合能耗等指标,详见附录D。附录中对各指标评价方法给出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脱硝装置运行效果评价应在168小时运行移交生产至少6个月后进行,评价期间,应燃用涉及煤种或接近设计煤种。应进行不少于7天负荷适应性试验,宜分两次进行,间隔不少于30天。负荷适应性至少包括满负荷、75%负荷。


该《标准》适用于湿法(石灰石-石膏法、氨法、海水法)以及干法/半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


该《标准》将于2018-05-01实施。全文如下:



信息来源国标委,文章由北极星环保网整理发布,更多环保行业动态可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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