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实施!天津连发三项环保新标:生物质锅炉、污水综合、铸锻大气丨重点内容整理
近日,天津市发布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环境保护标准,三项环保标准从2月1日起实施。北极星环保网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765—2018
该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根据标准要求,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 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 mg/m3质量浓度,1 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 mg/m3质量浓度。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如下: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 356-2018
本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设了 70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 5 项增加到 75 项,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 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具体要求如下:
新(改、扩)建单位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31日前执行原标准DB12/ 356—2008的排放限值。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水口)。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三)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764-2018)
新出台的《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冶炼、合金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铸锻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059) 。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工业炉窑实测污染物浓度,应按照规定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换算。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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