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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万台中小锅炉请注意,“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发布了!

2018-02-21 北极星环保网

锅炉是我国重要的热能动力设备,作为通用工序广泛应用于化工、造纸、制药、纺织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以及民用、商用取暖领域(居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洗浴中心、酒店等)。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业锅炉为57.16万台,燃煤锅炉约46万台(占80%),其中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46%,10t/h~35t/h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45.7%,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数量占全国燃煤锅炉总量的8.3%。



在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后,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相比之下,工业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量大、面广、布局相当分散、平均容量小、热效率较低、锅炉烟囱低矮、排烟温度高,且大多数除尘脱硫设备落后,有些甚至无除尘脱硫装置,几乎无脱硝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甚至是大火电厂的十几倍,环境污染大、管控难,采暖季节尤其严重,是当前我国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多种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锅炉排污单位需要在2019年之内申领排污许可证,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实施简化管理。


近日,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锅炉技术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如下: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80214/881025.shtml


为了能够更好的提出意见,建议大家先进入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试填报:

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18年3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赵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    话:(010)66103145

传    真:(010)66103146


联 系 人: 张涌新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李达三楼506室

邮政编码:310027

电    话:13968057950

邮    箱:ltzyx@zju.edu.cn




需要注意的几点:


1“锅炉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锅炉排污单位,大气和水污染物均纳入许可范围,不包括执行火电标准的锅炉


2锅炉排污单位申请许可证时应该填报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实际核定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若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3

“锅炉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要求相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有所突破:一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的固体/液体燃料锅炉也需实施在线监测,主要理由是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之间固体/液体燃料锅炉数量也较多,且排放污染物较大;二是规定单台出力10-20吨/小时的燃气锅炉按HJ 820的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法进行监测,但应将手工监测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出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对比,并选取较大值作为企业的最终实际排放量,同时规定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的监测频次全部放宽到按年监测,以杜绝企业在手工监测时故意降低产能以减小实际监测值,同时放宽监测频次,尽量降低企业负担。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技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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