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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零排放”强制入证、大气达标按“小时”判断!王志轩直指火电排污许可问题,呼吁需更科学!

2018-04-18 北极星环保网


截止到2017年6月底,全国几乎所有火电厂都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近日,中电联副理事长王志轩在中国能源报撰文《火电排污许可制度需要更科学》,文章指出,火电排污许可证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和尽快解决。主要问题:


  • 一些地方核发许可证时把没有成为地方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作为强制性要求,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守法难度。还有的将电厂“废水零排放”要求纳入许可证管理,很多电厂当初只是为了项目审批承诺“零排放”,缺乏针对性的技术,投资运行成本也非常高,且产生的固废也无相应规定,使企业在真正做到以证排污时非常困难。再有,由于火电厂已经采取了最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电力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的百分点已下降至个位数,采用“浓度”与“总量”双控方式对已经不适用火电厂,不宜机械地采用总量控制。


  • 火电大气污染是否达标在监管上普遍是以小时浓度判定如锅炉启停和低负荷运行阶段,由于烟气达不到催化剂发挥作用的温度,会造成氮氧化物排放短时超过排放限值。再如,在过严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下,必然要加大还原剂氨的喷入量,过量的氨反应生成亚硫酸铵等物质会造成烟气系统处理设备阻力增大甚至堵塞等。尤其是在我国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利用率小时下降,而同时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煤电调峰任务增大、机组低负荷运行工况增加下,污染物排放低浓度虽然大幅度降低但波动性增大此外,以6%基准氧含量来折算浓度的要求 只适用于正常运行工况,不适合机组启停阶段。 一些客观因素既会造成火电厂无法实现全时段、全工况100%达到排放限值的情况,也会造成超标假象,影响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在信息填报方面,现在企业要填报四套平台数据, 除国家平台外,还要在省、市级多套平台上填报。一些基础信息不能在系统中自动形成, 甚至要求按小时手工填报数据, 增大了错误发生的几率, 与“一证式”改革简化管理的要求是相悖的。


针对这些在试点推进中发现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


  • 燃煤电厂实事上已经运行在在超低排放状态下,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已经很低,在机组启、停阶段和低负荷运行阶段的短期超限值排放应合理豁免。达标考核应按“日均”值和“月均”值考核。 



  • 建议加强对CEMS的可靠性评价和监管,同时淡化或者减少手工监测方式,以减轻监管者和企业负担。


  • 信息平台应当整合为一个平台,如果政府需要多个平台,那是政府部门内部协商的事,但是企业只应对一个平台报送数据。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关键是确定哪些是法定的要求,哪些是鼓励性、引导性的要求,哪些是企业与政府达成的协议性质的要求。


  • 具体操作层面就是要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平台。整合的核心在于“合”,结果在“简”,通过“整”,避免把现行的许可机械地叠加到一个许可证上,避免使不合理的许可在法律上更加稳固、更为繁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整理自(中国能源报),获取文章全文,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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