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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5月21日,江苏省环保厅发布通知,责令撤销了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审批的两个项目环评批复。通知中,江苏省环保厅在说明《报告书》存在的问题时,用了一系列的“不相符”、“不充分”、“不一致”、“不清”、“不合理”等词语。同时,江苏省环保厅要求盐城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对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关于责令撤销《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项目环评批复的通知


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

近期,我厅对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审批的《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固态发酵菌剂肥料及液态发酵菌剂肥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开展了技术复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报告书》所述的设备清单及工艺流程,本项目实质是采用高浓度废水、煤炭制备水煤浆,作为锅炉燃料产生蒸汽自用,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要求不相符

(二)高浓度废水中氯污染物及盐份含量较高,《报告书》对烟气二噁英、氯化氢、有机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分析不充分,源强估算依据不足;提出的二噁英控制措施论述不合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子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行性论述不足,未提出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且《报告书》前后对焚烧设施类型表述不一致。《报告书》中工艺可行性论述不充分,将省煤器作为急冷装置的依据阐述不清。《报告书》所述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三)《报告书》未附发改部门关于本项目5.72万吨年耗煤量的等量替代方案,也未阐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情况,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8号)的要求不符

二、《报告表》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该企业的农药项目(与本项目无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能平衡的情况下,未阐述农药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合理合法性,直接给出农药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以补充申请事项纳入本项目《报告表》,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属于违规审批

鉴于上述问题,责令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撤销两项目的环评批复,并将相关处置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行发文处理相关环评机构。请盐城市环保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对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9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整理自(江苏环保厅),获取更多环保行业资讯,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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