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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及验收标准!河北钢铁、焦化、电厂新建(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方案指出,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钢铁行业: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达到严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环保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其他市可开展试点。

2019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辖区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企业、其他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全省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新建(含搬迁)焦化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0mg/Nm3、100mg/Nm3(7米以下焦炉NOx外排浓度参照不高于130mg/Nm3。

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其他区域2019年10月1日前焦化行业达到上述相应排放标准。其他污染物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燃煤电厂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5mg/Nm3、25mg/Nm3、30mg/Nm3(W型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

2018年,全省市、县(市)城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限值参照验收标准)。

2019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上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

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项目要同步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

2018年全省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GB3095)

  • 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 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

2019年,全省继续推进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60%以上治理任务。到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全部完成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

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政策体系、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改造,着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重点行业绿色发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两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省“两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全面改造的原则,深入开展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焦化行业焦炉、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等提标改造,实施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

全方位加强精细化治理,使钢铁、焦化行业达到严于国家和省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达到严于河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深度减排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大幅降低钢铁、焦化、燃煤电厂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率,实现生产清洁化、制造绿色化。

二、工作目标

钢铁行业: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达到严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环保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其他市可开展试点。

2019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辖区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企业、其他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全省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新建(含搬迁)焦化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8年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参照验收标准);其他区域2019年10月1日前焦化行业达到上述相应排放标准。其他污染物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燃煤电厂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8年全省市、县(市)城市主城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限值参照验收标准)。

2019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上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

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项目要同步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

2018年全省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GB3095)

  • 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 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

2019年,全省继续推进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60%以上治理任务。到2020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烧结机、焦化、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全部完成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把控准入关口。新(改、扩)建钢铁、焦化、燃煤电厂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空气质量超标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倍量替代,其他区域实施等量替代,钢铁、焦化行业相应工序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执行深度减排限值。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不得排放污染物。(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二)实施减排工程改造。钢铁、焦化行业对照验收标准,选取切实可行的治理路线,制定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钢铁行业烧结(球团)和其他治理设施、焦化行业焦炉和其他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燃煤电厂对照深度减排验收标准,加快现役电厂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优化减排管理,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焦化企业、燃煤电厂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将低效简易脱硫除尘等设施改造成高效脱硫除尘等设施,新地标实施后按规定执行(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三)协同开展烟羽控制。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焦化、燃煤电厂烟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可凝结颗粒物排放,基本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现象。鼓励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加强冷凝水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深度减排。

各地可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实施更严格的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其他行业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四)加强料场扬尘防治。钢铁行业厂内散装料运输、贮存采取全封闭方式,料场配备喷淋抑尘,出口配备车辆清洗装置。焦化行业煤场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水抑尘装置。煤场路面硬化。

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燃煤电厂路面硬化。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煤粉储存入棚或入仓,棚内设有喷淋装置和防雨天窗,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其他原辅料入棚,禁止露天堆放,炉渣、粉煤灰分别建有专门的炉渣仓、粉煤灰库存储(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工信厅)

(五)深化无组织排放治理。钢铁行业鼓励铁路运输,厂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为纯电动。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以及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密闭,炼钢车间设置屋顶罩,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厂区实现“用煤不见煤、用矿不见矿、运料不见料”,无明显积尘。

焦化行业运输通廊封闭,焦炉炉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封闭,化产回收工序和各类贮罐强化污染物回收处理,管道、阀门、泵站、污水处理等强化精细管控,建立泄露与检测修复(LDAR)制度,加强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减少颗粒物、VOCs等无组织排放。

钢铁、焦化企业和燃煤电厂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六)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积极改进治理工艺,提高治理技术,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新建焦化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BaP排放量分别不高于0.017kg/t、0.071kg/t、0.265kg/t、0.027g/t.现有焦化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BaP排放量分别不高于0.028kg/t、0.089kg/t、0.307kg/t、0.09g/t.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6kg/t、0.4kg/t、0.5kg/t;高炉炼铁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kg/t、0.02kg/t、0....2kg/t,炼钢工序颗粒物不高于0.06kg/t;热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2kg/t、0.04kg/t、0.13kg/t;冷轧工序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43kg/t、0.0017kg/t、0.079kg/t(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七)配套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安装或改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增设DCS系统,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数据,满足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

厂区建设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一套PM10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

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区域、炼钢区域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采取烟温控制的,钢铁、焦化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装置前、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装置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在线监控排放烟气温度和含湿量。

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位点,并予以固定(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四、时间安排

攻坚行动时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6月15日前)

涉钢铁、焦化、燃煤电厂的市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钢铁、焦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攻坚方案,明确整治项目清单,并将攻坚方案和项目清单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大气办。

各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照超低排放或深度减排标准和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各市对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治理方案和治理时限等进行核实、确认,形成治理任务台帐。

(二)升级改造阶段(2018年6月16日-2020年10月31日)

1明确责任。各市要把攻坚方案治理任务、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2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深度减排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治理项目早建设、早运行、早见效。

3项目建设。各市要按照攻坚方案和整治项目清单,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实时掌握项目进度,确保污染物治理项目如期投入使用。

4监督检查。省大气办将不定期对各市上报的攻坚方案和整治项目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验收阶段(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大气办组成验收组,按照重点任务、治理内容、标准要求以及各地提供的整治项目清单,本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实时进行验收。2018年12月31日前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的主城区、上述市辖区的县(市)主城区完成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

2019年12月31日前,太行山沿线市和唐山市辖区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钢铁企业、其他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50%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其他区域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焦化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

2018年12月31日前,全省市、县(市)城市主城区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2019年12月31日前,全省其他区域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各市完成验收后,将验收文件报省大气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钢铁、焦化、燃煤电厂的市要认真履行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深度治理)属地主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督导落实和跟踪问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各钢铁、焦化、燃煤电厂要认真履行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深度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本企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计划和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计划,落实任务、项目、资金,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期完成改造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

省大气办、各市大气办要把钢铁、焦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深度治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加强督导调度,实行月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省发改委、河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根据电力运行特点和规律,结合区域分布情况,支持各电厂燃煤机组实施错峰、错时改造,确保机组改造与用电保障两不误。

(二)加强督察执法。各地要把钢铁、焦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情况列入环境保护督查、大气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集中力量采取联合执法、夜查暗查、突击检查等执法方式,常态化保持督企督政的高压态势,严督实促,严查真究,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到位。

(三)加强政策支持。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研究制定钢铁、焦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地方标准,明确重点工序污染物排放限值。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严格贯彻执行环保税法,对完成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等环保设备10%投资额抵税政策。

省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治理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拓展污染防治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省环保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等加强错峰生产差异化管理。

2018年10月底前通过验收并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钢铁、焦化、燃煤电厂,实施绿色环保调度,2020年前免于采暖季错峰生产或减少限产时间各地根据财力,对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钢铁、焦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信息,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改造滞后的工程。各钢铁、焦化、燃煤电厂业要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

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其他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气除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50mg/Nm3、150mg/Nm3进行改造。

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标准

钢铁烧结机(含球团焙烧)烟气采取降温冷凝的,夏季(4月-10月)参照烟温降低8%以上,含湿量降低15%以上;冬季(11月-次年3月)参照烟温降低15%以上,含湿量降低30%以上。

注:排放烟气烟温降幅=[(改造装置入口温度-出口温度)/入口温度]×100%排放烟气含湿量降幅=[(改造装置入口含湿度-出口含湿量)/入口含湿量]×100%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的,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确定验收标准。

三、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一)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等抑尘措施。

(二)料场路面硬化无破损,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1、厂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2、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

3、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5、炼钢车间设置屋顶罩,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

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以及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应密闭,对焦炉炉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封闭。

6、企业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

五、清洁生产标准

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6kg/t、0.4kg/t、0.5kg/t;高炉炼铁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kg/t、0.02kg/t、0.2kg/t;炼钢工序颗粒物不高于0....06kg/t;热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2kg/t、0.04kg/t、0.13kg/t;冷轧工序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43kg/t、0.0017kg/t、0.079kg/t.

六、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

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安装或改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增设DCS系统,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数据,满足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

厂区建有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一套PM10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区域、炼钢区域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采取烟温控制的,在“控白”装置前、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在线监控排放烟气温度和含湿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位点,并予以固定。

七、其他

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2.二噁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3.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4.实施高炉冲渣乏汽“消白”项目,减少蒸汽排放,有效回收热能。

5.各钢铁企业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主动分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河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

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

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0mg/Nm3、100mg/Nm3(7米以下焦炉NOx外排浓度参照不高于130mg/N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mg/Nm3。

其他污染物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要求

采取烟温控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焦炉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排放。鼓励采取降温冷凝方法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

三、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煤场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水抑尘装置;煤场路面硬化。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一)运输系统

炼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采取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输送装置。破、粉碎机进、出料口处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装置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或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实现煤尘和焦尘不落地。企业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

(二)装煤出焦

焦炉炉盖采用密封结构,装煤后用泥浆密封;装煤过程采用良好密闭的导烟设施或除尘系统。干熄炉顶的装入装置、预存室事故放散口、预存室压力自动调节放散口和干熄炉底的排出装置、运焦带式输送机受料点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筛焦楼、贮焦槽及转运站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焦炉装煤、出焦除尘系统采用除尘地面站。

(三)焦炉炉体

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铁底座,耐火石棉绳填塞,泥浆封闭;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厚炉门板、大保护板。正常炭化期间,大、小炉门应密封、不冒烟。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

(四)化产

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建立泄露与检测修复(LDAR)制度,加强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减少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

五、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焦化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BaP排放量分别不高于0.017kg/t、0.071kg/t、0.265kg/t、0.027g/t.现有焦化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BaP排放量分别不高于0.028kg/t、0.089kg/t、0.307kg/t、0.09g/t.

六、其他

(一)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在环保设施入口和总排口安装或改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数据,满足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

厂区建设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一套PM10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石膏雨和有色烟羽装置前、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在线监控排放烟气温度和含湿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位点,并予以固定。

(二)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三)焦化企业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河北省燃煤电厂深度减排验收参照标准

一、燃煤电厂锅炉深度减排验收标准

电厂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5mg/Nm3、25mg/Nm3、30mg/Nm3(W型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Nm3)。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要求

(一)燃煤电厂应采取相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通过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汽中水分,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

(二)燃煤电厂锅炉烟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现象。烟温控制采取降温冷凝方法的,正常工况下,夏季(4-10月)冷凝后烟温达到48℃以下,烟气含湿量11.0%以下;冬季(11月-次年3月)冷凝后烟温达45℃以下,烟气含湿量9.5%以下.采取其他方法的,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验收标准。

(三)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利用回收余热或其他方式对烟气再加热,以提高排烟温度,抬升排烟高度,尽量减少石膏雨和有色烟羽。

三、料场等无组织排放扬尘防治标准

燃煤电厂路面硬化。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煤粉储存入棚或入仓,棚内设有喷淋装置和防雨天窗,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其他原辅料入棚,禁止露天堆放;炉渣、粉煤灰分别建有专门的炉渣仓、粉煤灰库存储。企业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

四、其他

(一)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安装或改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数据,满足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

厂区建设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一套PM10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采取烟温控制的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装置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

在线监控排放烟气温度和含湿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位点,并予以固定。

(二)按照要求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三)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河北省2018-2020焦化行业超低排放项目清单

河北省2018-2019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清单


河北省2018-2020钢铁行业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项目清单

河北省2018-2020焦化行业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项目清单

河北省2018-2020电力行业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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