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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日前,《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涉及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等。


详情如下:

粤发改规〔2018〕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9月14日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说明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负面清单》按照主体功能区分类,分为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生态发展区三类和禁止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准入等产业政策的同时,须执行本《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允许准入,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和使用


各主体功能区的《负面清单》属于限制准入,对于新建、扩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对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市的迁建项目需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置换项目需在办理产能置换手续后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事项


(一)各主体功能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确定,其中生态发展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域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国家和省有新的范围划分的,按照新的范围执行。


(二)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已制订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与本《负面清单》同等适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行业和项目准入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本《负面清单》的有效实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规范投资活动。


本《负面清单》自印发日起施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说 明


一、优化开发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开发区中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按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执行。


正 文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印发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所有主体功能区都必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电力


1、新建及扩建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三、核能


1、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电站建设


四、石化化工


1、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2、硫铁矿制酸


3、新建农药原药


五、钢铁


1、炼焦项目


2、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炼铁项目


4、炼钢项目(符合规模要求的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除外)


5、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6、锰铁高炉


7、黑色金属矿山勘探


六、有色金属


1、电解铝项目


2、铅冶炼项目


3、有色金属现有矿山勘探开发、矿床开采


七、黄金


1、独立氰化项目


2、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火法冶金项目


4、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砂金开采项目


八、建材


1、水泥生产线,改造60万吨/年以下,新建12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建筑陶瓷生产线


3、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九、轻工


1、电池生产线(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除外)


十、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说 明


一、生态发展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发展区中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按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执行。


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正 文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印发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所有主体功能区都必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核能


1、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电站建设


2、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


三、石化化工


1、新建常减压装置


2、新建乙烯、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3、钾、氮、磷肥生产


4、化学农药原药生产


5、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偶联剂生产


6、非资源优势区的硫、钾、硼、锂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


7、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


8、合成气制乙二醇、离子交换法双酚A、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丁二烯法己二腈生产装置,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


9、胶粘剂和热熔胶,吸水剂、合成型水处理剂等催化剂和助剂


10、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11、其他未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化工项目


四、钢铁


1、炼焦项目


2、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炼铁项目


4、炼钢项目(符合规划布局的废钢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5、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6、锰铁高炉


五、有色金属


1、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


3、铅、锌、镁冶炼项目


4、再生铅项目(依托主冶炼工艺搭配处理的再生铅项目除外)


5、非资源优势区的有色金属矿山勘探开发和开采


6、有色金属回收项目(依托主冶炼工艺的配套有色金属综合回收项目除外)


六、黄金


1、非资源优势区的黄金矿石、矿砂、砂金开采及冶炼项目


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依托矿区的尾矿综合治理项目除外)


七、建材


1、水泥生产线,改建60万吨/年以下,新建12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建筑陶瓷生产线(150万平方米/年以上,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3、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60万件/年及以上,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4、利用现有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


5、石材加工和板材角料综合利用生产


6、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矿山企业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八、轻工


1、化学木浆、化学机械木浆、化学竹浆等纸浆生产线


2、纸浆漂白工艺


3、废旧电池资源化回收(动力电池回收,且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4、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三价铬污泥综合利用;无灰膨胀(助)剂、无氨脱灰(助)剂、无盐浸酸(助)剂、高吸收铬鞣(助)剂、天然植物鞣剂、水性涂饰(助)剂等皮革用功能性化工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九、纺织


1、印染加工


十、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2、区域外输入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利用


3、再制造基地(进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十一、其他


1、专业化电镀基地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2018年本)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和线路工程必须经过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油、气、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该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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