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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试点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

日前,山东枣庄印发《枣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方案要求,试点开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全文如下:

枣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资源型城市转型为契机,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源头防治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以强有力约束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规制、市场、科技、文化力量,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

经过 3 年努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协同减少,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7%以上,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 57μg/m3、91μg/m3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均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6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下降(详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增“两高”行业项目投产前,被整合替代的“旧、小、低”等老项目必须停产;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按照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工作模式,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砖瓦、粉磨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严控新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新建工业园区。已明确的退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予以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 2020 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243 万吨以内。制定实施全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 30 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 20 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 25 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 2018 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牵头)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

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镇(街道)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到2020年,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牵头)

按照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要求,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20万千瓦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引导公路货运转向铁路、水路货运。提升滕州港区、薛城港区、峄城港区、台儿庄港区水路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 400 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各区(市)要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秋冬季要实施隔日夜查。(市公安局牵头)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力争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

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9%。(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21.6万亩。(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推动实施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焦化企业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化工、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组织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规范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2019年底前各区(市)基本建成平台联网的视频监控、空气微站。结合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环境执法操作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绩效评估。(市环保局牵头)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要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城市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和清洁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实施降尘考核,各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生产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完成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制定,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配合国家、省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完善市、区(市)两级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区(市)、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8年底前,镇(街道)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建成高密度监测网络,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区(市)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市环保局牵头)

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根据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形势需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照实际情况和臭氧浓度水平,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域应急协同,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分解落实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并督促企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镇(街道)、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建立起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环保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严格环境标准,强化政策扶持。

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对各区(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基础上,对各镇(街道)进行排名。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配合做好全省焦化、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市财政局牵头)

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国家蓝天保卫战确定的金融支持措施。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以及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

对市、区(市)两级政府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2个小时。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采购市场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扩大分布式新能源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水泥、铸造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提高加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

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完善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污染物构成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试点开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委托技术单位组织对我市交通结构、柴油车污染状况和治理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提升机动车精准管控能力。(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

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区(市)延伸到镇(街道)。各区(市)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提高公众参与度,营造良好环保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

市政府对各区(市)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市),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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