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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丨江苏省修订停限产豁免办法 钢铁冶炼类需达到超低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指出,为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对水泥熟料制造类的豁免条件为: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为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我办对《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对原豁免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

第四条 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

(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

(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

(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一)下列8类涉气重点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环境基础设施类

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垃圾发电或危废焚烧企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2、钢铁冶炼类


完成《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治理任务,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9年度申请期内,企业单条球团、烧结机、炼焦生产线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请生产线单独豁免。


3、电解铝类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4、水泥熟料制造类


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5、建材类

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全工序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

6、石化类

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且已实施LDAR泄露检测修复,并承担省内油品升级和供应保障任务。


7、战略新兴产业类

规模以上企业,在各类战略新兴产业目录内,符合统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核。

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

8、建设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

(1)能够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执行。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生态环境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机械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无冒黑烟现象。

(二)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

2、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

3、承担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军工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

(二)核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批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报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豁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豁免企业名单增补和调整。

第八条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

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

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

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

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

第九条 对于下列应当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情形,企业可单独申请获得豁免资格:

(一)环保信任保护申请期外补充纳入信任保护名单的;

(二)豁免申请期内因轻微瑕疵未通过豁免审核,但企业通过即时整改,短期内能达到豁免要求的;

(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尽职履责、不落实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审核未通过的。

第(一)、(二)两种情形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情况及审核结果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种情形,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豁免名单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豁免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地方停限产豁免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要严把豁免关,加强豁免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问题和诉求;要加强豁免环境效益评估,提高精准管控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豁免办法废止,具体解释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附表: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附表

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市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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