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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9年1月31日前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李昕婧

联系电话:0531-66226947

传 真:0531-66226932

电子邮箱:sdaepzcb@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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