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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风暴正式来袭!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方案出炉!


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正式下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这意味着3.21响水爆炸之后,江苏化工风暴正式来袭,今明两年,大量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面临整治、搬迁、关停的命运!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苏办〔2019〕96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发至县)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为深刻汲取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高端化工产业。

——本质安全根本提升。以更坚决更有力更科学的举措,开展从产品到技术、工艺、设备、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全方位、全过程整治,全面提升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各类风险隐患可防可控。

——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

——低端产能大幅减少。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加快退出或转型产能过剩和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取消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幅压减低端落后化工产能。

二、优化提升化工产业布局

1.依法依规推进整治提升。根据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本方案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见附件3)进行评估,不达标的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对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加快关闭退出。严格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程序。

2.压减沿江地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凡是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压减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企业,2020年底前基本关闭或搬迁。

4.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企业,要逐一严格审查评估,凡是达不到有关安全环境卫生等标准的,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各地认为确实无法关闭或迁建的企业,必须在2020年底前将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全部迁出。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标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环境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或异地迁建。

5.压减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加大园区外企业整治、压减、转移、转型力度,安全风险高、环保管理水平差和技术水平低的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和环保达标的企业搬迁入园,完善化工园区产业链。

6.压减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对规模以下企业进一步排查摸底,评估安全和环保风险,不达标的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达标的企业鼓励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

7.高水平布局优质化工项目。对安全环保规范、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骨干企业,在环境容量许可、不新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支持技术改造,支持发展符合产业链要求的绿色高端化工项目,支持配套产业,支持完善产业链。对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但区域总体容量不足的,要统筹规划调整,针对性推进改造提升。支持连云港高水平建设沿海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

三、全力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提升

8.压减化工园区(集中区)数量。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开展再评价,对规模化生产、产业链完备、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高的确定为化工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础较好但产业链不够明晰的确定为化工集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问题突出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密集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被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严禁新建化工项目,同时大幅压减现有企业数量。鼓励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企业搬入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对于少量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档次高、安全和环保风险可控的化工企业,由各设区市政府列为化工重点监测点。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9.提高化工园区发展水平。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主导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可控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园区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规划,严格控制园区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2019年底前实现封闭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园区整体封闭管理。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10.严格化工集中区管理。取缔生产和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企业或项目,淘汰低端落后、高风险、高耗能和高污染的化工项目。对集中区内生产储存设施与人口密集区域、重点防护目标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再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关闭退出。园区外大型化工企业要比照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相关要求管理。

四、严格化工产业准入

11.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和用地等方面严格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的项目除外〕。

12.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制订出台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对化工安全环保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13.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化工设备和设施。

五、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管理

14.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企业必须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15.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企业必须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进行招录。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录用无证人员。

16.规范企业设计建设。企业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环境污染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定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17.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督促企业为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作用。

18.促进化工生产企业全面质量提升。加快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对涉及安全、环保和健康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推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环保与健康管理能力。

六、加强化工行业监管

19.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监管。提升园区安全和环保基础设施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全过程监管,把化工园区打造成最严“特别监管区”。按照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本质安全要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全流程安全诊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要经过安全论证,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0年底前达100%。

20.完善监管机制。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特种设备、职业健康、主体信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明确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综合监管责任,化工园区应设有独立的环境执法监管机构,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并对举报者予以保护。

21.加强信息化监管。到2019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00%,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园区外企业基本实现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与地方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逐步整合企业、园区和地方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产业、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2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废物风险评估和监管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实行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2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建设。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力量,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应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应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省安委会组织化工企业多、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从化工企业和化工设计单位聘任有关专业专家常驻,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2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的执法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废”处理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依法停产或责令关闭。对偷排、利用渗井和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实行更为严格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禁止有安全生产和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进入化工行业。

七、提升化工产业服务和救援能力

25.提升化工产业支撑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检测检验、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安全环保服务产业。严格规范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环保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和有不良记录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设立省化工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工产业规模较大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关的研究机构。

26.提升化工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重型化工编队等专业队建设,凡有化工企业的地区都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消防站提档升级,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配备人员和车辆装备。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督促大型企业按照标准要求,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支持连云港徐圩新区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7.提升化工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齐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监控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区域性环境应急培训基地和救援基地,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政策支持

28.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省级财政安排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分年度对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市县给予资金补助,由各市县统筹用于整治提升行动中安置分流职工、设备设施补偿、拆除费、处置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因整治提升影响税收收入的相关市县,实行差别化财力补助,由市县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方面。设立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化工产业优化布局、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等领域,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以及腾退土地再利用。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按国家规定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搬入地环境容量限度内,搬迁升级项目在不增加能耗和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作为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原能耗、排放指标减半随企业迁出。企业关闭退出后腾出的土地,评估后进行合理利用。将环保水价和电价联动政策扩大到安全生产领域,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相关企业关闭退出。

九、压实工作责任

29.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信访局、税务局、银保监局、消防总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省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协调推进整治提升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主责、企业主体”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形成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

30.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贯彻《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工园区和企业情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意见。各部门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31.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查整治提升工作,加强信息记录和归集,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和预警关注名单认定,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在安全、环保检查中,对瞒报、漏报和执纪不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舆论引导,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32.切实转变作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要主动服务好讲诚信、符合标准和积极提升的企业,保护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妥善做好关闭退出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设区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具体实施方案及“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于2019年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1.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2.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码251、261-266目录

附件1

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一、化工园区

(一)化工园区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化工园区进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论证现有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已建企业间的安全相关性,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目标和危险源点,对区内企业安全风险大、易导致“多米诺”现象的企业和重大风险源点,坚决予以消除。

(二)化工园区引进项目,须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建设要求,禁止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进入,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控制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

(三)化工园区建设须完善水、电、汽、气等能源供应以及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物流运输、应急救援、公共消防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共建共享,实施统一管理。规划布置功能分区,企业选址要有利于物料互供,保证满足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化工集中区内生产功能区和生活服务功能区要相互分离,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不得混建。

(四)化工园区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园区的规模、产业特点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75%。

(五)化工园区须加快建设、升级综合信息化平台,对区内企业实施动态管控;实现园区或重点防控区域的封闭化管理,对进入化工园区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实现可管可控,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实行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跟踪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六)对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的园区内存量化工企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评估,化工企业周边不得建设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

(七)化工园区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助等应急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的功能定位,健全完善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日常运行管理机制,使其具备事故应急救援、企业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应急处置指导等功能。

二、企业准入门槛

(一)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涵盖所有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服务外包管理制度等。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开展全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究,判定企业安全风险,签署承诺公告。

(三)化工企业经本质安全诊断,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企业现状及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不达标,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一律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易燃易爆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退出。

(四)化工企业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工艺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企业涉及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可靠。安全风险不可控的,一律不得实施变更。

三、从业人员要求

(一)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生产的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变更),需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专业能力审核。

(三)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

(四)化工企业从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见附表)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执业能力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化工企业对于新进和转岗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化工园区环境管理要求

在《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中35项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13项要求,共48项要求(其中5项为“一票否决项”)对化工园区实施环境绩效评价:

(一)园区布局须符合国家和省各类规划要求;园区须符合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园区实际开发范围须在规划批复范围以内;规划环评满5年的园区须及时开展跟踪评价或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二)园区须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园区须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排查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园区须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园区须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时更新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园区须建设应急监测网络和监控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园区环境风险实施全天候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六)园区须具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确保平台发挥实效。

(七)园区须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定期评估企业治理情况,对采取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单一治理措施的企业,加强抽查抽测。

(八)园区须配套建设专业的化工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九)园区须对区内及周边水体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十)园区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十一)园区应积极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对于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园区内利用率须达到50%以上。

(十二)园区须在边界科学布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进行应急处置。

(十三)园区须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并督促企业按规范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开展清理、处置,依法对搬迁遗留场地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中10项化工企业环保关停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6项要求:

1.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2.不能按期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的。

3.长江干流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4.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6.环保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严重失信且情节恶劣的。

(二)不满足以下5项要求的化工企业,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关闭退出或转迁:

7.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以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科学合理配备运行状况监控及记录设施。

8.长江干流沿岸两侧1公里、主要入江支流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两侧各1公里(不含太湖流域),26条主要入海河流断面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直排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须执行相关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太湖流域直排化工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9.危废贮存设施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须合法、完整;年产危废100吨以上的应落实安全合法处置去向,且累计贮存不得超过500吨;产生危废3吨以上的,需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废,应按规定,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存入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

10.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

11.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化工企业完成“八查八改”专家现场核查工作,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应急物资配齐配足,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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