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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北京、福建、甘肃、黑龙江和海南五省市电改方案获批!(附试点方案和批复函)

2016-09-06 中国能源报



北京、福建、甘肃、黑龙江和海南五省市电改方案获批!


今日(9月6日)小编从发改委官网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同意甘肃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以及同意海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在对福建省和黑龙江省方案的批复中,复函要求,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在对甘肃省方案的批复中,复函强调,在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在对海南省方案的批复中,复函指出,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请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并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而在对北京市方案的批复中,复函提出,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ps:9月1日,小编已拿到该方案并第一时间和大家分享,详情戳此:《重磅 | 北京市电改综合试点获批(附试点方案全文)》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在京召开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座谈会。会上指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提速,原定2017年开展的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提前到今年9月份启动,基本实现省级电网的全覆盖。相关报道戳此:《发改委: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全面提速 基本实现全覆盖》


以下为五省市试点方案获批复函原文

福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

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855号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

报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闽发改能源〔2016〕358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福建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


  •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 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 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6日


甘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同意甘肃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924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甘发改能源〔2016〕553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原则同意甘肃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 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

  • 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甘肃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29日


黑龙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1928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送审〈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黑发改体改〔2016〕319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

  •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 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 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29日

海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

海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860号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琼发改〔2016〕1308号)收悉。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请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并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 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


  • 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6日

北京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

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8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函》(京政函〔2016〕64号)收悉。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 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


  • 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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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责编 | 卢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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