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盛邦杨娟律师专业解析:离婚之出轨那些事儿
眼下,各路明星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出轨离婚直播,以及电视剧动不动就净身出户的渲染,让不少公众误以为,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顺利与对方离婚且让对方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下面由广东法制盛邦杨娟律师专业解读离婚之出轨那些事儿,希望能帮大家走出认识误区,最大限度地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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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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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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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出轨为由要求离婚,能直接判离吗?
通常,我们常说的“出轨”用法律语言来说,是指配偶方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表现形式为——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根据不同的形式,出轨行为可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一夜情、嫖娼等,这些形式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具有区别。“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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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其二:
虽未经结婚登记,但由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现象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证明,若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外,对重婚行为,还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行为和重婚一样,都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挑战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调解无效,可导致判决准予离婚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就其他的出轨形式,其中,“通奸”,是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一般没有(或没有太深的)感情纠葛;而“嫖娼”,是一种赤裸裸的性交易。这三类出轨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偶然性的,往往不涉及精神层面的,虽然同样违背忠诚义务、对配偶的身心造成伤害,但并非法律认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过错方或受害方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判决不准离婚,给予重新和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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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奸”、“一夜情”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情节较轻的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压。而“嫖娼”行为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轨者会受到相关惩处,并不被《婚姻法》直接干预。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何种出轨行为,都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希望可以通过《婚姻法》的干预得到帮助,法官和律师也期望可以对此类婚姻的受害方有一定倾斜,但苦于并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大多数人对出轨行为在法律上的被区别对待较难接受,但最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是具有其特殊性的,难免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但这些冲突、过错可以基于感情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上列举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只是较为严重的情形。这并非立法者疏忽,而是给予婚姻关系谅解和恢复的机会。
杨娟律师曾办理过的一宗离婚案件,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庭上女方出示证据,如男方与异性的亲密照、微信聊天截屏、男方的开房纪录,以证明男方出轨,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照女7男3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庭上,男方痛哭流涕表示真心悔过,极力否认变心出轨,坚认还深爱着妻子、不愿意离婚云云。最后这个案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官的裁判理由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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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要求出轨一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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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即不分或少分财产的适用前提只限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并不包括出轨。出轨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离婚财产多分。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出轨证据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有很多出轨受害方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出轨的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实上,无论出轨方构成哪种形式的出轨行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
而且,“净身出户”其实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因此,除非出轨的一方自愿,否则很难让其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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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请求出轨方离婚损害赔偿?
出轨的无过错方是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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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出轨行为可以得到赔偿的仅仅限于这两类,换句话说,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在经济上难以得到赔偿。
如果出轨行为符合以上两类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额度一般也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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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自愿承诺的“空床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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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床费” 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创造的一个词语,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配偶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对方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对方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杨娟律师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无过错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出轨的另一半留在自己身边,而出轨一方之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出轨或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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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人认为,夫妻互相陪伴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空床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介绍
杨娟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八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研究和处理,积累了大量家庭财产风险与保障的实务经验;并一直和合作单位高净值客户进行陪访交流,提供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方案设计服务,对于综合运用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保险、遗嘱、赠与等工具有独到见解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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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洪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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