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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百事可乐”你喝的是真的吗?

刘慧 公安县检察 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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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周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2017年11月,张某从微信上得知有人出售假冒“百事可乐”注册商标的饮品,并联系周某,二人一同到河北与卖家见面并品尝了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随后,张某以每件29元的价格购进1900件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同年12月,张某以每件33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1848件,销售金额6万余元。周某从张某处购得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后,销售给刘某和杨某,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

        2017年12月中旬,张某又购进2000件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后销售到江西,后因江西客户发现是假货要求退钱。张某退钱后,让江西客户自行处理饮品。周某得知后,向张某要来江西客户的联系方式,将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拖回。2018年2月,周某将从江西拖回的假冒的“百事可乐”饮品销售1500余件到福建泉州,销售金额3万余元。剩余的假冒“百事可乐”饮品被周某存放到公安县黄山头镇一仓库时被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到现场检查时查获,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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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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