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浴室触电身亡,二房东获刑并赔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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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山下的审判故事
生活不仅有诗和远方
还有买不起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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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在深圳奋斗的打工一族来说
租房是TA们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租房故事每天都在上演
而出租屋用电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近日,龙华法院审理了一起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被告人吴某某因出租“带病”房屋
导致租客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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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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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起,被告人吴某某承租了龙华区城中村的某栋楼房用于转租。期间,社区工作站要求吴某某对该楼栋电路进行检测整改,但吴某某为节省开支,未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电路公司对电路进行整改,而是雇佣持伪造电工证的电工陈某某简单实施整改工作。
后社区工作站经检测发现该楼栋电路仍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该楼栋其他租客也频繁反映房间出现断电、漏电问题,吴某某在明知用电安全不达标的情况下,仍未对该楼栋进行有效整改并继续出租。
2021年11月24日0时许,居住在该楼栋705室的廖某某在洗澡时触电身亡。经勘查检测,该楼栋602室因超负荷用电导致电表击穿,由于楼栋总开关失去漏电保护功能,无法切断电源,致使地线带电,最终导致廖某某在准备洗澡并触碰热水器时出现触电事故。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15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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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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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中村浴室触电亡人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案件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由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出租屋安全事故并非都能“赔钱了事”,出租屋业主及管理人如不履行用电安全管理义务,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作为出租屋实际管理者的被告人吴某某收到电路整改通知后,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而未进行有效整改,未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人员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同时,由于整栋楼房未按要求正确接地线,在用电量过大发生漏电时,楼内漏电保护开关失效,未能有效切断电源,导致楼栋住户均处于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且导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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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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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业主及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用电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对于未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有权停止供电;对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会被主管部门禁止出租;对于不履行用电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对于明知房屋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仍予以出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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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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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伙伴提出了疑问→
问
出租屋业主及管理人如不履行用电安全管理义务,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为什么这个案件中房东没有责任,反而都是二房东的责任?
答
房东把房子的管理权都委托给了二房东,房东没有实际管理涉案房屋,整改的通知也是直接给被告人的,房东对房屋电路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刑事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房东主观上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过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再忙,安全不忘!
发布君在线提醒:
为了自身安全起见
督促房东做好用电安全管理
也得安排起来呀~
内容来源 | 深圳龙华法院(公众号)
编辑 | 廖琬均
责编 | 陶倩
审核 | 李世钊
统筹制作 |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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