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瘾君子到毒贩子,仅一步之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圳龙华法院 Author 深圳龙华法院
guo
国
ji
际
jin
禁
du
毒
ri
日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今天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增强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6月24日
龙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
案情简介
温某某曾因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筹集毒资,温某某多次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
经查,刘某香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1次,共计26350元;刘某东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次,共计2950元。
2021年7月至8月,温某某两次在其住所附近定好房间,邀请刘某荣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1400元。
但温某某当庭辩称,他只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出售过面膜、提供一些广告装饰服务,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
“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
吸毒人员刘某香、刘某东均指认从被告人温某某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且刘某东于2021年7月9日向温某某购买毒品后返回遂川县供他人吸食的陈述,得到了证人刘某年、郭某怡两人证言佐证,刘某荣亦证实温某某向其提供毒品并收取毒资的事实。
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三人的生活背景不同,互无交集,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同一上家温某某购买毒品,结合三人与温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温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龙华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
法官说法
吸毒伤身,害人更害己。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是一个从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的典型代表,其在法庭上的诸多辩解既不符合常识常理,亦无证据支撑。综合多项证据证实被告人温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龙华法院依法对其定罪科刑。
毒害无穷,远离毒品。目前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奶茶、可乐、跳跳糖等食品,手段十分隐蔽,一旦接触,便有可能掉入万丈深渊。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警惕陌生人递送的物品,远离危险人群,避免被动染毒!
3
法条直通车
△上下滑动查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内容来源 | 深圳龙华法院(公众号)
编辑 | 李昕阳
责编 | 陶倩
审核 | 李世钊
统筹制作 |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