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寇昉院长:
1. 2018年北京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悦公司”),主动联系迷笛公司在河北沧州合作举办迷笛音乐季演出活动,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愉悦公司同时与沧州场地提供方丰尔庄园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由丰尔庄园向愉悦公司提供举办资金,迷笛公司负责演出活动的整体制作,愉悦公司负责协助迷笛公司向当地公安及文化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报批,愉悦公司向迷笛公司支付制作费。
2. 活动结束后,愉悦公司以演出中曾出现技术故障造成活动中断,从而出现了大量观众退票,使预期票房收入蒙受重大损失为由,一直欠付迷笛公司制作费尾款30万元。事实则是当日故障排除后,演出得以继续进行和完成,且票房统计的合计退票只有9人,此退票数量完全不构成所谓“重大票房损失”。愉悦公司只是想借此理由不履行相关协议条款。迷笛公司多次联系愉悦公司要求支付尾款未果,2018年11月愉悦公司要求迷笛公司走法律程序。于是,2018年12月,迷笛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3. 愉悦公司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私自扣留了用于报批文件用的已盖好迷笛公章的多余空白纸,并利用这几页未交还迷笛公司的盖章空白纸,伪造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书”及明细费用清单等三份文件,于2019年1月向北京仲裁委提出反诉,要求迷笛公司根据愉悦公司自行炮制的三份虚假文件,向愉悦公司支付所谓“和解款”约360万元。该“和解协议书”等三份文件在核心意思的表达、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谁为收付款方的表述上均完全相悖于双方原合作协议。
4. 迷笛公司申请对该三份文件进行真伪鉴定,经仲裁委指定的专业司法机构鉴定后,该“和解协议书”等三份文件在朱墨时序上均存在先章后墨的事实,以此证实了这些文件的文字均是在已经盖有公章的纸上进行打印的。
5. 2021年4月,北京仲裁委独立仲裁员在案件事实证据存在严重漏洞及逻辑混乱的情况下,在未要求愉悦公司提供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在原合作协议之后确实签署过意思表达与原合作协议完全相悖的“和解协议书”等三份文件的前提下,即做出了支持愉悦公司反诉的裁定,裁决迷笛公司应按照“和解协议书”向愉悦公司支付370万元。
6. 2021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向迷笛公司发出仲裁裁定的执行通知书,此后迷笛公司向北京市四中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控告愉悦公司伪造证据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清单。2021年7月,四中院裁定驳回迷笛公司关于撤销仲裁的申请。
7. 2021年7月,迷笛公司先后向原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派出所、海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愉悦公司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予受理。随后又向仲裁委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派出所报案,8月20日被通知不予立案。
8. 2021年8月,迷笛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2021年11月,迷笛公司收到朝阳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提醒迷笛公司在印章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可能被他人利用进行不法活动。2021年12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9. 2022年6月,迷笛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函件,通知已经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迷笛公司所属商标进行司法价值评估,并将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将用以付给愉悦公司。
10. 2022年8月,迷笛公司在迷笛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迷笛的质问》一文,就案件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阶段发生的诸多严重有悖正常逻辑的问题提出了质问。包括但不限于:
11. 2022年12月23日,迷笛公司突然收到一中院承办法官的来电,被告知迷笛公司的“迷笛”系列共计29项商标已经被拍卖成交!且低价拍得迷笛商标的恰恰就是愉悦公司!
12. 同日,迷笛公司在收到法院告知后便紧急联系朝阳区检察院询问案件侦查进展,随后收到朝阳区检察院的答复函:“经我院第九检察部审查,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转移至第八检察部。经第八检察部审查办理,已依法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目前正处于工作中”。
13. 2022年12月23同日,迷笛公司紧急向一中院提交了《拍卖执行异议》,提出迷笛公司从未收到过法院发出的任何拍卖通知或公告(我方掌握相关未收到投递的证据)!拍卖过程存在严重失误。迷笛公司在《拍卖执行异议》材料中也附上了来自朝阳区检察院的有关通知公安立案的答复函及办案检察官的联系沟通方式,意在告知一中院愉悦公司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提请一中院重视并审慎裁决。
2023年1月18日,一中院向迷笛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2023)京01执异23号,驳回我公司所提出的执行异议。
14. 此裁定书引述了愉悦公司的主观臆断且与事实不符的辩辞,而对于我公司所提交的朝阳检察院已经向朝阳公安分局发出监督刑事立案通知书的信息证据以及我公司从未收到任何寄自法院的拍卖通知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一中院审判法官却不予置评,驳回了迷笛公司的执行拍卖异议。
15. 2023年1月19日,按照一中院执行裁定书中的规定, 迷笛公司紧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就一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关于三次投递记录的文字表述提出了其在司法专递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并要求一中院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提供我方三次司法快递的快递单号及相关法院收发人员和快递人员的详细信息。
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
附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给迷笛公司的答复函
附2: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递交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
附3:由“企查查”公众查询平台获悉愉悦公司及主要相关人员的司法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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