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一起读|监察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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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制胜法宝。扎实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交出合格答卷,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形势迫人、时不我待。
良法行随手,琅琅记心间。廉洁江西“监察法一起读”专栏今日推出第3期,用纪检监察干部坚定有力的声音传递法律的权威和正义的力量,力求令诵读者印象深刻,令聆听者有所顿悟,一起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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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法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今夜读法人
▲德安县纪委监委 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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