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来宾市区秸秆禁烧区划定(附图)
来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来宾市区秸秆禁烧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市区(含兴宾区所辖乡镇,下同)秸秆露天焚烧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桂环函〔2020〕1039号)要求,现就划定来宾市区秸秆禁烧区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名词解释
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区的范围划定
禁烧区分为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全时禁烧区是指相关区域内任何时段都禁止进行秸秆焚烧活动;限时禁烧区是指相关区域内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可进行有组织的烧除。
来宾市区秸秆禁烧区划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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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时禁烧区范围
1、城建区周边区域。城市建城区周边区域包括城市上风向15公里,下风向10公里范围,包括河西街道、城东街道、城北街道、来华街道、正龙乡、城厢镇、桥巩镇全域;凤凰镇和良江镇部分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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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周边区域。道路周边区域包括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主要国道和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条状区域范围。包括七洞乡、良塘镇、大湾镇、五山镇、平阳镇、小平阳镇、迁江镇、三五镇、陶邓镇、石陵镇、高安乡、蒙村镇、南泗乡、寺山镇、石牙镇等15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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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时禁烧区范围
除全时禁烧区外的其他区域。
三、禁烧区的时间规定
实施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处罚规定
在全时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或未按照管理规定在限时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来源:见落款
编委 | 徐哲艳
主任 | 陆娜
编辑 | 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