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名 | 从官网看基金会的节操
听说昨天大家看帅哥看得很嗨?我是来泼冷水的,呵呵哒~
正常的记者采访、写稿都会查资料做功课,最方便的就是找官网。每当看到机构官网上缺东少西都满头黑线,但是连官网都没有的就更无力吐槽了。这让我们怎么好意思跟群众宣传公益慈善好?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不是凭空建立起来的呀。于是小编本着爱岗敬业、做好媒体监督的职业精神,索性把不好好做公开透明的机构捡捡,来个群嘲。
基金会应该公开哪些内容、怎样公开,请看结尾所附相关法规汇总;本文所写以在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为主,地方基金会也搂草打兔子,捎带上几个。
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年报页面
没有理事名单、没有管理制度,大家可能都不是最在意的,但若连个盖章的年报都不往官网放的基金会,怎么证明你把钱捐到什么项目了?真是让人感受不到一丁点诚意(不要问“那么多家为什么偏偏点到我”,其实有好多根本连名字都没听过的基金会,都不愿意提):
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年度报告一栏里只有一张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开具的年检结论通知书;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官网无年报;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官网无年报;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官网上只有2013年度审计报告,2007至2012年只有简单的捐赠统计表格。
简单罗列几个:亨通慈善基金会、比亚迪慈善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禁毒基金会(公安部)、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民政部)、华阳慈善基金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就不再往下写了,来头都很大,知名度都不算高,具体做了什么可能得仔细找找。有的成立时间很长,已经深埋于时代,陶醉于自我遗忘。2011年的《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显示,超七成基金会没有官网,2014年的数据是超五成没有官网。
当然,没官网不一定没有公开信息,比如亨通慈善基金会会通过《公益时报》发布过年报,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在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平台上有主页,只是并不方便查找。
再来说说这个理事来源单位,可能是大家不太重视的。2012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很显然这个规定是要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你也许觉得这不算什么,但就在2011年底,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因内部管理混乱、存在关联交易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撤销。哪家也不愿意摊上这个事儿吧。
规定是有的,但很多基金会仍只公布了理事名单,对理事是做什么的只字不提,这样当然是非常不利于群众监督的,万一有个重名重姓的做点坏事搞乌龙了怎么办。
就随便列几个没写明白的: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上述文件还规定,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这点有更多的基金会做不到,因为可能就没制定这些内部管理制度。
凯风官网页面
比如凯风基金会,官网上除了一份2010年度审计报告,看不到其他管理相关的信息。
被点名的不要斜眼,这么说都是为你们好,总比以后被周筱赟找上门好多了是不是?咦,好像已经有被找上的了……
附: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第十条 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部分资料来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中新网)
文| 王会贤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