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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 | 嫖宿幼女罪存废 你的意见很重要

2015-07-21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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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小编今天就为你做个提意见指南。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并未被二审稿采纳。有专家表示,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正是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好机会,三审稿中仍有机会被采纳。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8月5日。


网上提议指南


第一步点开网页





拉到最下方,点击“提交意见”



填写简单信息。(行使我们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到了,很庄重的。)




“取消嫖宿幼女罪”相关建议在第41条(据@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


点开“提出意见”,然后填写。(小编很郑重的写下了“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凡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仅代表个人态度。)




里面的条款很多,你可以对感兴趣的提出你的建议。




背景梳理

截至7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提意见数量达到3725条,同时征求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提意见的数量分别为2240条、273条。此次法律修订征求公众意见从7月6日至8月5日,总计一个月的时间。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认定争议问题,让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占了空子,让本该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来定罪处罚,不仅逃脱强奸罪可能面临的更为严重的惩罚,而且认可了幼女的卖淫身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因而饱受舆论诟病。鉴于嫖宿幼女罪的弊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经过妇联组织、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舆论呼吁逐渐纳入法律修改的议程。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意见被认为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的征兆。因为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强奸罪从重量刑。



作者:闫冰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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