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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这些意见再不提就迟了!

2016-05-28 王勇 公益时报

5月26日,民政部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后的首次修订,对于曾经因为《暂行条例》带来的种种不便而发展受阻的民非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尽管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降低了准入门槛,提出了鼓励扶持的措施,但既然征求意见就意味着征求意见稿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就意味着立法者希望听到更多的不同的声音。


如果说1998年的时候民非还没有多大的力量,没有机会参与立法,那么在民非已经达到30多万家的今天,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只看到自己眼前的实际工作,有些意见再不提就迟了!等到条例出台后再发现因之受损而抱怨就没用了!


比如:究竟该用什么名称来称呼,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如何管理,注册资金是否需要不低于3万元的限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地域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


1

民非、社会服务机构,还是其他名称?




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这一修改是基于”民非“否定式的命名长期受到多方诟病,”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的考虑,并与《慈善法》一致。


问题是否定式的命名并非全无好处,小编之前撰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结,社会服务机构时代来临》稿件收到的反馈中,就有从业者提出,民非这一命名至少可以明确地和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区分开来,体现自身第三部门的特性。


如果说“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是一种进步,有没有可能更进一步,谁能提出一个综合“民非”与“社会服务机构”两种命名方式优点的新名称?


2

非营利性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的矛盾


征求意见稿强调社会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并设置“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强化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得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


对于以公益慈善服务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是理所当然的要求,这也有利于机构争取各种优惠政策。


但对于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民办学校、养老机构、医院等来说,存在一定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


这一规定和征求意见稿之间并不完全相符。引入社会资本较多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院等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是否可以按照直接登记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区别规定,或者按照是否申请为慈善组织来进行区别规定?


3

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征求意见稿将社会服务机构确立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很显然,这对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是一种支持,能过通过土地划拨等降低成本,与此同时接受相关管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三十七条就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条例相较于法更为细化,更有可操作性,那么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主要是占比多少,“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是哪些规定?是否会进入理事会?


4

注册资金是否需要不低于3万元的限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这一规定究竟该如何操作呢?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是需要在3万元之上,还是可以另行规定呢?




从前期地方实践来看,3万元的注册资金还是比较高的。部分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大幅降低了注册资金,甚至是“零资金”。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成都武侯区出台的《社区公益性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注册资金只需3000元……


由此来看,是否可以将“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这一条去除,改由地方政府制定呢?


而地方政府的权限是否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降至市级人民政府,乃至于县级人民政府呢?毕竟登记权限已经在征求意见稿中下放到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分支机构的设立地域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表述,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禁令被打破,相信会受到社会服务机构的欢迎,毕竟很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会深入到多个社区。


需要注意的是,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规定是否可以适应社会服务机构的现实。在小编接触的很多社会服务机构中,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扶贫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服务地域往往是几县交界的边缘地区,而考虑到与政府沟通及资源的获得,其注册地往往在市里。跨县设分支机构的需求是存在的。


可否考虑将规定修改为“在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意见只是抛砖引玉,真正有发言权的是在一线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目前离征求意见截止的6月26日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低头走路的同时,社会服务机构的亲们也需要适当的抬头看天。


快来花时间一条一条的研读征求意见稿吧,对照机构的实际,提出你的意见,提出具体的替换条文。这不仅是你和你的机构的一小步,更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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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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