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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第一天:看数家慈善信托抢滩潮头

2016-09-02 张明敏 公益时报



昨天,我国首部《慈善法》实施,慈善信托成为重要章节。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达千亿规模,但公益组织筹款难、公信力弱仍然是普遍问题。


面对偌大的慈善市场,不少慈善信托机构纷纷开始谋篇布局、抢滩市场,为社会阶层的财富再分配寻求适合的路径。




头把交椅花落谁家?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以单独章节进行说明,足以显出立法者对这种筹款路径的重视程度。有理由相信,慈善信托市场的火热已呈一触即发的态势。而抢在《慈善法》实施的第一时间设立慈善信托,意欲吸引关注和曝光,占领市场先机,就成了各地数个“首单”慈善信托设立者的心理写照。


昨日在北京,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就完成了两份慈善信托合同的签订,并将备案材料递交北京市民政局审核。这两份信托产品分别为“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和“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以下分别简称“国投慈善1号”和“真爱梦想1号”)。


几乎同时,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北京推出其首单慈善信托——爱飞客慈善信托,规模数百万人民币。


同一天,深圳也有消息传出,“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在市民政局完成备案,成为深圳首个慈善信托计划。


不过,也有欲“先发制人”者提前一天就做出了动作——8月3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




又一块待分的蛋糕


可以说,选择在《慈善法》刚实施的前后就立即上马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在年初《慈善法》出台之时就做好了冲击市场的准备。作为朝阳领域,对慈善市场的重视和开发程度,在《慈善法》的冲击之下势必与此前大有不同。


在信托公司纷纷布局慈善信托的背后,则是国内对慈善资金来源的较大需求,而此前按《信托法》设立的“公益信托”却体量甚小。


根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而《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着墨之重,令各方力量蠢蠢欲动。


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试验田,深圳市已经连续两年将慈善信托试点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慈善法》实施的前一天,深圳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侯伊莎就表示:“近期,注册地在深圳的平安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等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已经在为首批慈善信托计划开展筹备工作,深圳市民政局也积极参与前期筹备调研工作,并给予政策指导,首批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已经准备就绪。总体而言,深圳具备在《慈善法》实施之后率先落地实施慈善信托的基本条件。”




抢滩姿势一:信托+慈善组织


作为首批“抢滩登陆”的数支慈善信托,它们以何种“姿势”占领阵地自然也成了“望风者”们关注的焦点。


虽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但从已发布的慈善信托来看,大多数仍然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把慈善组织放在“公益项目执行人”或“合作机构”这样的位置。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介绍,“真爱梦想1号”的委托人为国投泰康信托公司员工,通过前期员工爱心捐款募集到82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受益人为全国中小学校师生,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为公益项目执行人,每年按一定比例接受信托资金捐助。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品牌总监牛晓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将按照委托方意愿全力做好公益项目,并提供积极有建设性的意见。慈善信托将作为基金会筹款资金来源的一个有效渠道,成为基金会筹款渠道的补充。”


而这种“信托+慈善组织”的组合也是各家普遍采取的模式。


在“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中,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等事项,由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负责资助项目的选定,信托本金及收益全部用于捐赠,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爱飞客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为中航资本、中航通飞、中航信托工会,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为“合作慈善机构”。


不难看出,业界对慈善组织成为受托人还持保留态度,其原因不外乎如下:一是难以保值增值。基金会的成员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人士,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足够科学性的指导;二是规避资金滥用,对慈善组织的信心仍然不足。


但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项目上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信托公司与其开展合作,有利于慈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有利于互利共赢的实现。




抢滩姿势二:量身定制


与此同时,有两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慈善信托也是昨日扎堆亮相中的亮点。


国投泰康发布的另一支“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其委托人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察人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规模3000万(前期每年投入1000万元),期限5年,受益人为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群众、贫困学生。


按发布方的说法,这是国内第一支由央企作为委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以委托人慈善需求为核心而设计的慈善信托。


中国平安推出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则是我国首支永续型集合慈善信托,计划规模1000万元,全部来自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内部员工的捐赠,专注用于教育慈善领域。


据了解,与一般慈善信托计划设定2~5年的存续期不同,“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而平安信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对信托投资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追求稳定收益的前提下,通过投资权益类产品保证资金长期抗通胀能力。


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信托研究中心主任高传捷表示:“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愿,将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慈善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带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土化”是眼下最大挑战


据了解,我国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信托法》,其中对“公益信托”做出了定义。但15年以来,公益信托未有大规模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批难。而《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寄予厚望,并将慈善信托的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也是眼下慈善信托集中开花的原因之一。


但不可忽视的是,本土化仍是我国整个信托制度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


“我国的信托制度是舶来品,更多按照国外方式引入,在中国的本土化,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日前,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媒体举办的“公益中国九人行——‘中国式’慈善信托的机遇和挑战”节目中表示。


李宪明说,从制度设计来看,慈善信托是对我国传统捐赠制度的补充,因此,还会涉及到《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慈善法》与《信托法》在立法原理和具体条款表述上都有差异,实践中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可能有不同理解,产生歧义。慈善信托制度与公益信托制度需要磨合,与现有的财产管理制度、一些涉及慈善活动的相关法律之间需要相互适应。慈善信托一旦设立,就会面临信托制度本身在我国遇到的普遍性难题,包括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


李宪明表示,当前慈善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只是起步阶段,未来还充满不确定因素。《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还缺乏配套政策,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各自角色定位仍需要探索。慈善信托制度深入民心,根植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人们的精心呵护。


对话

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信托研究中心主任高传捷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是什么关系?


高传捷: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行为属于捐赠吗?


高传捷:慈善信托行为视同为捐赠行为,即委托人将财富委托给受托人后将不再属于委托人,不能撤销。目前来看,199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民捐赠有规定,公民捐给慈善组织的财富即被认为属于社会资产,不再属于捐赠人。但这部法律并未对慈善信托有所规定,慈善信托是社会财富的单向转移,方式不一样,结果却一样,财富均用于解决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将慈善信托行为视同为捐赠行为。但只要财产交给了慈善信托,就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所以慈善组织有义务管好公益财产。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有哪些具体形式?


高传捷:慈善信托有三种形式。第一,运用委托人信托本金产生的收益部分用于公益;第二,把信托全部本金直接转移给受托方,即委托方实现信托行为,受托方马上捐出去;第三,运用委托人信托本金的一部分进行捐赠,另外一部分留下产生信托收益。不管哪种方式实现慈善信托,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自己。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与税收存在怎样的关系?


高传捷:按照《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公民将财产捐赠给慈善事业,相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减少税收收入,但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大量资金进入却是多收入。大量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领域当然是好事,这将使得国家对于公众事业的投入减少,民间的资源增加。


对于慈善信托,国家税务机关免税税额越多,说明私人财产向公益慈善领域转移得越多,大头财产是公益慈善事业拿走,少量的由税务机关承担。


《公益时报》:各国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表现形式有何区别?


高传捷:慈善信托是一种慈善工具,各国都不一样。即使采用了信托制度,对于制度如何发挥功能也有着不同要求,各国从国情出发,均处于不断探索期。


在英国,慈善信托和慈善商业公司各占一半,英国允许慈善组织兴办商业公司,利用税收调解鼓励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在美国,大多数基金会均执行信托制度;在日本,公益信托只能接受金钱作为信托财产,也只能作用于资助型项目的运用。


这是一种制度经济学。利用信托和捐赠两种形式做好事均有制度优势,看谁发展得好。这印证着中国一句老话,“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才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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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敏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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