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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明确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养老等立法进度

王勇 公益时报 2020-11-13

7月30日,民政部网站对外公布了《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同时发布。


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被纳入重点工作。




按照《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民政部按有关方面要求继续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修改工作;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的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力争年内完成。


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列出了重点推进的立法工作。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做好制定社会救助法有关工作;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做好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


推进与民法典相关的法规修订工作。围绕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有关工作;围绕规范收养登记,做好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工作。


加强民政领域其他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围绕加强社区治理,做好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工作;围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工作;围绕提升公共服务管理能力水平和有关制度建设,做好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围绕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围绕规范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立法进度各有不同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法进度进行了明确。


按照立法工作的流程可以分为:


1、需要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


2、按有关方面要求继续做好相关修改工作的,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3、适时报送国务院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等。


4、力争年内完成的,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等。


继续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在2020年将按有关方面要求继续做好相关修改工作,责任单位是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包括原有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已经连续十二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2020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到要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从具体工作进展来看,2018年8月,民政部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此次征求意见引起公益行业的极大关注,相关机构就此召开了研讨会,并提交了意见。


2019年,《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列入其中,进度则被描述为“拟提请国务院审议”。


此次发布的《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的口径是“按有关方面要求继续做好相关修改工作”,很显然,在2018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要进行了修改任务并不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还要一段时间。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有望完成


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不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的制定进度是力争年内完成,责任单位是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实际上,民政部已经在2019年12月5日发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已经于2020年1月4日截止。




实际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的制定也经历了不短的历程。


2012年以来,民政部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出台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和《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作为志愿服务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的普遍共识已经形成。


2017年至2019年,民政部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各地民政厅(局)及当地志愿服务组织、10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中央部门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8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怎么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怎么出,以及怎么监管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体性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主要概念、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记录信息内容等;第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如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是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是其他规定,明确了参照执行的情形、过渡性规定和施行时间。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修订完成


同样有望在2020完成的还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这些年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


三是自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普遍改善,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办法》。


2020年4月14日,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已经于2020年5月13日截止。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四是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二是关于服务规范。


一是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二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四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等。


三是关于运营管理。


一是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视频监控资料;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四是规定了老年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


四是关于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及养老机构配合义务;二是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四是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五是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六是规定了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五是关于法律责任。


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修改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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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责任编辑/ 王勇    排版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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