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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错别打脸 | 2016年法规政策大猜想

2016-02-19 王勇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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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万象更新。2016年社会组织领域会有哪些新气象?小编今天就大胆猜测一下,这一年会有哪些对社会组织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出台。


当然这些预测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你也对此感兴趣,不妨收藏起来,年底的时候,再来看看有没有实现!(希望到时候不要被打脸)

慈善法

1慈善法正式出台




十年修法,一朝落地。如无意外,2016年,慈善法有望正式出台。


2015年,慈善法草案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这意味着,只要在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顺利过审,慈善领域的根本大法就将最终出台。这将改变慈善领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一部法律的尴尬状况。


作为上位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慈善法的出台会导致整个慈善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的改变等连锁反应。


2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修订进程加速




在慈善法出台之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这三大条例是规范社会组织的主要法律依据。2016年,三大条例的修订进程必将加速。


实际上,三大条例的修订已经提了不少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即提出在2015年内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入预备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则被列入研究项目。


由于种种原因,条例修订一直未能落地。然而慈善法的出台将加速这一进程。


慈善法虽然名为“慈善”法,但就目前已经可以看到的草案来说,其规范的慈善活动是包含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是和社会组织对接的。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公募权、监管等的相关规定有不少是和三大条例有冲突的。


作为上位法,慈善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三大条例,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条例将不得不修改。


3直接登记将由文件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2016年将有可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被明确。


自2013年以来,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已经在多地实施。


但仍有不少此类社会组织在注册时遇到障碍,在不少省市的社会组织网上依然是以三大条例中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相关规定为依据来描述登记流程的。


问题的症结在于,三大条例没有修订,而直接登记只是以文件、领导讲话为依据,法律效力上远远不够。


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省份出台了省级的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依据,出不出台得看各省市的情况。例如北京就没有。


这一状况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大形势是不符的,慈善法的出台、三大条例的修订必然会考虑到这一点。在修订后的三大条例中体现,或单独制定规章都有可能。


4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不断出台



税收优惠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16年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实施细则将陆续出台,总体方向是可享受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程序越来越简单、优惠力度越来越大。


多年来,税收优惠一直是困扰社会组织的大问题,难以获得资格、优惠力度不大是最受诟病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导致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这一状况在2016年会大大改善。首先,社会组织自身的税收方面,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在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第五项赫然列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众多社会组织不再需要层层申报免税资格,改为在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其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2016年1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与此同时,慈善法草案中还规定了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就指出2016年,民政部门要协调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公益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等政策,推动税收优惠试点工作。


相信还会有更多的相关细则不断出台,以促进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工作不断前进。


5推出年检、退出等新的监管办法




一系列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更严格的监管成为必然。而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加强,监管尺度、规则也会越来越明确。这意味着年检、退出等新的监管办法会出台。


慈善法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权。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对其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等。具体如何实施,需要细则,诸如年度报告、约谈办法等相信会陆续制订。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名存实亡社会组织的清理力度,明确社会组织退出的种类、依据、程序,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015年12月,《民政部关于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预计2016年将出台。


民政部门要“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探索建立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基金会年度报告制度、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认定和监管制度。”李立国在 201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6《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落地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在2015年年中曾经引起热议,随后便沉寂下来。但作为悬在头顶的靴子,终究要落地,2016落地的可能性极大。


如果不把视线局限于社会组织领域,而是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2016年,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一年,也是困难较大的一年。要顺利转型,政府必须具有将强的执行力,对风险的掌控能力也要加强。


从这一角度来说,《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落地的可能性较大。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所说“一方面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管理,要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作者:王勇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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