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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这些违反换届纪律的事,千万不能干!

萧山公安 2023-05-02

近日,被浙江省列为村社组织换届工作试点的北干街道、河上镇,分别召开村社组织换届工作动员会,全区村社组织换届工作将在试点结束后,于9月中下旬全面启动。



村社组织换届工作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然而有的人却不遵守选举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结果进了派出所……


那么在村社组织换届选举中究竟要遵守哪些纪律规矩?


以下这“十严禁”、“十不准”,一定要记牢!


换届选举“十严禁”
1. 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 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 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 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 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 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 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
9. 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
10. 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违反“十严禁”的案例


1撕毁选票2013年12月3日晚18时许,益农镇永联村村民赵某某对本村村民代表选票填写不满,在自己家中,夺取选举工作人员手中的28张选票并当场撕毁。


赵某某构成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2月4日依法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损毁票箱

2013年12月3日晚19时许,在进化镇下坂底村村民代表选举会场,李某兴因票箱设置问题与选举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并与工作人员抢夺票箱,李某明见状上前将票箱撕毁,导致选举中断。


李某兴、李某明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2月4日依法分别给予李某兴、李某明处行政拘留7日处罚。



3损毁公告

2013年9月18日晚,义桥镇丁家庄村村民丁某某因自家门口的道路狭窄影响车辆出入而对村干部心存不满,当晚喝过酒后将张贴在本村的关于选举村民代表的公告撕掉并焚毁,破坏了该村的选举秩序。


萧山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19日以破坏选举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4破坏选举会场

2013年12月2日晚,戴村镇佛山村在村老年活动室进行村民代表选举,村书记在现场组织选举工作。期间,部分村民要求村干部解释相关村级问题,随后村民洪某根借机鼓动村民进行罢选,村民洪某良与村书记激烈争吵,并把选举桌子掀翻。


洪某根、洪某良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2月3日依法分别对洪某根、洪某良处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处罚。



5干涉选举

2013年12月21日15时许,进化镇大汤坞村进行村民委员会第二轮选举期间,大汤坞村第二投票点负责人汤某东利用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汤某强家的两张选票填写好后投入票箱,在开箱唱票时引起其他村民的反对,造成整个选举中断。


汤某东构成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于同日依法给予汤某东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典型案例(滑动浏览)



换届选举“十不准”


1. 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


2. 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 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4. 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 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 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 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 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 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 不准利用其它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违反“十不准”的案例


1吃饭拉票

2013年11月17日晚,殷某某通过徐某某邀请瓜沥镇(原坎山镇)东社村老干部、老党员高某某等十余人在坎山家家香饭店吃饭,以通过请客吃饭的形式对高某某等人进行贿赂。在吃饭过程中,殷某某、徐某某要求在场人员为相关人员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拉票。


殷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贿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选举秩序。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依法给予殷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送钱拉票

2013年12月20日晚,所前镇山联村村民夏某章为了帮助夏某岳当选村主任,向其他两人许诺夏某岳当选村主任会后将支付每张选票200元人民币的好处。


夏某章的行为构成了贿选,破坏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秩序,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2月21日,依法给予夏某章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送烟拉票

2013年12月4日下午,楼塔镇管村村民章某某为当选村民小组长,向本村7人每户赠送硬壳中华香烟一包来拉票。


章某某的行为构成贿选的违法行为,萧山区公安分局于12月9日依法给予章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4送超市卡拉票

2014年1月5日,新塘街道西许村村民韩某某为帮助女儿当选村委委员,宴请该村村民胡某某并要求胡某某帮助其女儿拉票。1月6日,胡某某买来超市卡并安排该村村民陈某某将超市卡分发给村民,为其女儿进行拉票。


韩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行为系贿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选举秩序。萧山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给予韩某某、胡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给予陈某某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5发小纸片拉关系

2017年4月6日,河上镇紫东村村民邱某某,为使自己当选村民代表,通过当面拜访、亲自发放、委托朋友发放等途径向村民发放印有自己名字的纸条11张。


邱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村级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区公安分局于当晚依法对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典型案例(动浏览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警示教育案例选编视频

一旦出现违反换届纪律,破坏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将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打击一起,做到露头就打,从严处理。



公安机关提倡村民文明、有序、依法选举,鼓励公开、公平、合法竞争;提倡村民自觉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作斗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能够做到的请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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