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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何非要办的惨绝人寰
Original
周云昌律师
法律有态度
2020-08-31
昨天,北京知名法学教授徐昕通过公众号正义联接发文
看到喊救命,看到包头这么狠,不得不......
说的是包头市的司法机关逮捕王永明的事,配图注明“胆小莫入”。读罢此文,直觉是一个形容词,惨绝人寰!对于一个病危至斯的人,真的有逮捕的必要?
我们平复情绪,先看看王永明的病情。
截肢、脑出血、脑梗、脑疝、肾移植术后、重度贫血、多器官功能衰竭……
我们回归理性,再分析这个逮捕决定本身。公安机关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不惜在急救中心的病房内执行逮捕王永明,直接原因出自当地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即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认为这个“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永明。那么,我国法律上对逮捕(病人)的规定有哪些呢?最直接的,且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1条。但该条款实际上对逮捕(病人)是有两套标准的。
这两条标准以“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为界限,低于该标准的,应当考虑被逮捕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社会危险性因素;高于这个标准的,似乎就不需要考虑被逮捕人的身体状况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何谓有证据证明,谁来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据未经质证谁来保证证据效力?)
这里之所以用“似乎”,是因为刑诉法、刑诉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都没有明确阐明“只要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论病情到多么严重的程度,一律逮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谁会去做这样的规定?司法要讲究人性。
结合本案,检察机关应该是已经认定了王永明符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所以便理直气壮的作出逮捕决定,管你病到什么程度、是不是随时会死呢。什么社会危险性因素、什么证据是否充分、什么羁押必要性等等等等,都不需要考虑了。再进一步讲话,中学课本上那句国家是暴力机器之类的词汇就冒出来了。
人性呢?目前的王永明是左腿被高位截肢、脑出血、脑梗、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生命垂危的病人,随时会有生命危险。善良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理解将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强行逮捕有什么必要!《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33条第3款,也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吧。对王永明来讲,接受治疗是最大的人权。将他逮捕到看守所,能保证正常的医疗水平吗?能有家属一样的陪护水平吗?我们都是成年人,不是小孩,我国看守所里的生态,大家都知道(不知道的,可以读一读
《我住进了全世界最拥挤的群租房》作者回家之后
)。也就是说,做出逮捕王永明决定的检察院明知包头市看守所无法保障王永明的基本人权,仍然作出逮捕的决定,那么这份逮捕决定本身就是在侵害王永明的人权。当然也就是违反刑诉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
“什么是逮捕?什么是刑事案件?不过是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程序而已,不要一跟刑事搭上边,就什么道理、什么规定、什么原则都不讲了。”冯延强律师说。
再就是逮捕条件的符合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目前只在检察院。虽然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但实践中辩护律师提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有多少被采信的?国外对此有更合理的法庭审理程序,让控方明确的举证,让辩方有效的质证,给双方充分的辩论机会,才是合理的。
再谈王永明案本身,这是一起涉黑案。据最新消息,由于王永明病情严重,看守所拒收,被关押于一所治疗条件毫无保障的小医院里。
在扫黑除恶运动的最后一年,此案或许将成为评价这场运动的重要实例。2019年承办十起以上无罪辩护案件的徐昕律师领衔介入此案的辩护。王永明也对本案重要侦查人员王某的控告,揭露了该案是王某蓄谋已久、一手炮制的冤案。据悉王永明的家属们会继续控告、揭露、喊冤,为王永明作无罪辩护。
希望随着后续的进展,案件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让本案回归它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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