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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训练营|2016第十三期点评

2016-10-20 绿野小妖 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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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职业打假回归正途


《消费者权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如果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违法商家又得不到严惩,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惩罚性补偿规定的存在,一方面能够刺激消费者在“获利”的动机下维权,同时这也使得诸多商家在高额赔偿的压力下不敢轻易知假售假,从而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打假对社会而言,有利有弊,我们应该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将其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这个是新闻由头吗?完全没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改动,并不像为材料写的评论。段落近200字,太长了。)


“苍蝇不咬无缝的鸡蛋”,销售假货的商家多了,客观上给职业打假人队伍的壮大提供了前提条件。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监测结果,网货平均正品率为58.7%,而在抽取样本数量最多的淘宝网,正品率仅为37.25%,甚至不到一半。而在电商平台兴起前,大小商场则是最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对象。曾有新闻报道,商场之间自有一套秘而不宣的快过期商品处理方式:贴上“特价”标签降价销售,将商品摆在柜台最前排等等。(这段论据大部分在谈假冒现象多,很少部分支撑职业打假人维护消费者利益。)没有假货,打假也就不会存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职业打假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他们的利益。


现在,职业打假人最被人诟病的一点是:将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演变为个人牟利的手段。随着我国产品质量的提升,寻找问题产品不再那么容易,一批人转向恶意打假,比如分批或大量购买假货,再以此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类恶意打假行为确实扰乱了市场秩序,但从法律上看,职业打假人却仍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所以结果常常是商家“认栽”。(本段出现一个关键词语——恶意打假,这是你立论的重要概念,但对于恶意打假的解释不够清晰。评论中出现关键词必须要向读者说明它的定义,比如有些专业词汇:塔西佗陷阱、破窗理论、墨菲定律等。)


恶意打假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初衷(消法的初衷是打击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或是什么?),可以说这是伴随法律出台的一个副产品,但是从来没有哪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恶意打假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还没有探索出一套完善的从源头治理假货的办法。然而,打假聚焦于零售阶段,也只能起到事后警戒的作用。但若没有打假、没有惩罚性补偿机制,恐怕假货还会更加肆无忌惮。如果我们在长期内还无法杜绝假货,那么不妨完善相关法律,将职业打假人引导回正途来,比如聘请他们担任商品质量特别监督员,并给予其相应的奖励,使其发挥清道夫的正面效用。(与上一段的问题一样,你没有说清你这个全文论点“正途”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何为正?何为恶?如何判断有公论吗?)



评分:75

点评:从看到标题起,我的一个期待就是什么是职业打假的正途?可惜作者虽然立了一个不错的论点,全文都没有讲清论点的含义。文末的“比如聘请他们担任商品质量特别监督员”只是正途的一个例子。而职业打假正途的反面——恶意打假也是以例子代替论据。所以,要提醒这位小伙伴的是不要把特殊当一般,你的论证方法存在瑕疵。

 



2


能“除病根”的政策,才能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有完美解决病灶的政策吗?社会共治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也就是政府、商家、消费者等等社会活动参与者都出力。如果政策把病根都除了,还要社会力量干什么?评论啊,不要乱用社会共治、最大公约数、新常态这些你自己都不理解的词汇。套路会把你自己套路死的。还有,看完了我不知道你是评论什么事件的,这种关键词很明显的材料把“职业打假”在评论标题中可好?


近期消协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


但对于《消法》的有关修订,在未来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我帮你缩一下句子,……如何界定……是个很难界定的问题。Orz)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那么在执行时法律公正性,势必会面临个人主观意见定性的挑战。(他的后果是导致扯皮,消费者需要自证清白,推理没有到达最后一步。例:今后再出现维权事件,首先都可能陷入“维权者是否为职业打假者”的争执。由此导致的后果也不难想象:为了“自证清白”,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大幅提升,行政成本也将被推高;法律的效率也将被降低,消费者权益未必能得到更好保护。)与其如此,不如继续加强对制假商家管理惩治的相关制度。


“知假买假”以换得高额赔偿,似乎有悖道德,但这个职业对打假也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积极影响是什么?为什么马上就跳到职业存在的原因了?)同时更应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职业的存在。很明显,是假货存在所致。自1995年起,中国职业打假 “第一人” 王海的出现,到今天靠打假就能月入30多万的刘艳清,中国职业打假人不仅越来越趋向专业化,且广泛涉足各类产品。职业打假人“事业”蒸蒸日上,就反映出市场上假货的泛滥。消协此次欲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实质是“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政策。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


在公共政策中,常有“治标不治本”的浅层政策出现。比如中学生的课业负担愈加沉重,且负担正加速像更小学(“加速像更小学”什么意思?)甚至幼儿园扩张。此时的中小学“减负令”就是一种浅层的管理。在高考的指挥棒下,“一考定终身”的观念深深烙在家长心中,学校的课少了,还有更多的辅导班在等着孩子们。应试教育制度没有改变,什么样的“减负令”对孩子都起不到根本的减负目的。


针对根源问题进行管理,才能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在美国,有专门网站举报假货。美国经济因假货每年损失2150亿美元。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贩卖假货是犯罪行为,初犯者就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并被罚款200万美元;再犯者则将面临20年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的罚款。这些都是值得我国消协借鉴的。(全文两次社会共治,一次都没说怎么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评分:70

总评:选择这篇的重要原因是作业的70%都反对职业打假人,我希望出现一篇相反的观点。如果说我在阅卷的话,的确容易被少数派的观点吸引。但是这位同学的完成分太低,没有论述好自己的论点。标题问题很大,正文的论证跳跃感太强,没有支撑好论点。最后,问题与第一位同学一样,提出了一个关键词“社会共治”,全文却没他什么事儿。


评论观点示范:


争议“职业打假”到底在争什么

职业打假行为是消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衍生物,从1994年版消法到2013年版新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但得到保留,而且惩罚力度有所加大,表明立法者对职业打假行为的默认或鼓励没有变化。但新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打假行为亮起红灯,这似乎意味着,立法者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出现了重大改变,那么从逻辑上讲,这是否同样意味着,立法者通过惩罚性赔偿条款,以“矫枉过正”手段保障消费者维权的态度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呢?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

 

职业打假人的未来取决于立法博弈的深入

仅仅通过某些利益相关主体或部门释放的“风声”,就判断职业打假人将迎来职业拐点,未免言之过早。商家所提倡的“正确依法索赔”,在现实生活中也难以得到消费者的支持--依法索赔,已有依法这个前提,怎么还能区分正确或不正确。立法博弈中的一方当事人总是试图通过对某一名词的解释权,来达到扩张己方权益、打压或侵吞他方权益的目的。《深圳特区报》王琳

 

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是一种懒政思维

实际上,行政部门抱怨职业打假人浪费行政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社会共治”思维导致的,如果存在诸多的民间保护组织,进行消费纠纷调解,并有力制约企业违法违规,亦可节省许多行政资源。

 

如今,在制度安排缺失的情况之下,将职业打假人“清除”出消费者队伍的做法,仅是一种懒政思维。这可能并无助于改变消费维权现状,反而可能把职业打假人能发挥的一小部分有益功能给扑灭了,于事无补。《消费者报道》邢少文

 

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一种倒退

尽管“职业打假人”有其趋利性,打假的目的可能不是纯粹为了消灭假货,但是,他们的存在对商家制假售假行为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对商家形成了一种倒逼力量,是不争的事实。毫无疑问,商家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而有所畏惧,即不敢擅自制假售假,并迫使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换言之,商家不敢或不敢大地制假售假。如此一来,消费者买到假货的机会就小多了;反之也成立,然而,这对消费者而言,将是一个不幸的消息。东方网 犁一平


范例


新消法理当容得下“职业打假”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认为“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8月14日《扬子晚报》)

  

为什么职业打假常被原罪,大抵是因为以下几个概念常被捣糨糊:比如职业打假算营利行为?打假后,被奖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这和企业的营利性生产活动,有着本质区别。比如职业打假算敲诈勒索吗?这就像王海说的,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可能在于下面两点:一是利润高得让人眼红。二是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耗费。比如来自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据说,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乍看起来,问题不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职业打假人所谓暴利获得的道德风险,这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我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权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什么不可以?再说,这哪里是不劳而获,人家分明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调解成本、诉讼成本等,更别说“看走眼会倒贴钱、遭恐吓是常事儿”。第二,至于司法资源有被靡费的风险,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才有成为职业的打假行为。你禁绝了职业打假,问题产品与产品问题不还是一样的定量?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至于“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云云,拜托,他们的学名不叫“工商执法者”。

  

职业打假是该归入历史的故纸堆,但眼下显然还不是时候。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须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比如有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消委会仅有编制110名,平均每个市不到6名。青岛大虾等事件后,消费维权之吊诡,足以说明诸多问题。第二,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须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再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假冒伪劣”大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民法调整特点则是民不告则法不究。这个时候,门槛略高、成本略高,维权的玻璃天花板就成了假货之庇荫。

  

“见蛇不打三分罪”。既然20多年也不曾出现13亿人蜂拥从事职业打假行业,那么,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棒杀,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何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一句话,新消法理当容得下“职业打假”。(《西部商报》邓海建)


点评人:绿野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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