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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训练营|2016第十五期点评

2016-11-03 呛口 考新闻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草案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这是将一颗权利的种子播进了民法典,明确了民众在其个人信息遭到非法利用时能进行维权的权利。对于像信息泄露这类社会疟疾,确实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对其规范之,震慑之。我们同时也期待着更多个人权利像“个人信息保护”一样,能列入民法总则,使其能合理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评分:70

从澎湃的社论里借鉴,作为闪光句用在短评中是非常有性价比的选择。写的不错,唯一的缺点在于没有把握这个概念的本质。那就是,为什么是“民法”。所以文中论述到用“民法典”对其规范之,震慑之犯了想当然的逻辑错误。刑法和民法更多意义上是法学的一种分类形式。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调整的主要是犯罪行为。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外,字数超了,171字。


 二

#个人信息保护拟纳入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草案中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保护个人信息从此有法可依。见到太多因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的悲剧,款款而来的新法条毋宁说是现实倒逼的结果。好在,它的到来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新的角度。信息时代,信息权利已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重要。感激这份迟来的关怀,期待更强有力的保护。

 

评分:60

首先,第一句和第二句完全没有过度或转折,留我一人在原地尴尬。其次,“法条”属法令的一种,是巨严肃的规则,“款款而来”感觉少女力MAX。再次,“毋宁”一般用在转折句式中,“与其固守,毋宁出击”、“与其过而近,毋宁过而远”。

 

800字的评论中,我们看段与段之间的逻辑链接,短评中就看句与句之间。每一句,其实就是大型评论每一段的精华缩减。整篇文章读下来,节奏混乱,逻辑不清。尝试多阅读评论范文,然后缩减成短评。

 

长范文:

【社论】民法典与“徐玉玉条款”

 

日前,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有观点认为,因为2016年以来发生的多起诸如徐玉玉案等电信诈骗案件,推动了这一条款进入民法总则。

 

2016年8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徐玉玉之死,被归结为电信诈骗团伙精准获取受害人信息导致的惨剧,因徐玉玉案引发的舆论热议,从个案细节及至电信诈骗这一社会公害。

 

徐玉玉九泉之下,恐怕很难想象,自己的个人遭遇会引发社会、国家如此密集的连锁反应。公安部发起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高校开展大学生防骗的入学第一课,现在连民法典草案,也在二审稿中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受宠若惊”,天壤之别,一个普通公民的遭遇引发了社会联动,但更重要的是,她的生前身后,境遇差异如此之大,显然不仅是电信诈骗这一端。

 

我们乐见徐玉玉的身故,可以换来社会的反思、制度的补救,甚至直接以“徐玉玉条款”来命名某个法条,这显现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但也应该明白,“保护个人信息” 进入民法典,播撒了一颗权利的种子,还有待生根、发芽,长成大树。 

 

徐玉玉案,很大程度上并非立法缺失导致的惨剧。现行中国法律,虽无专门性法案,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少,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将泄露公民信息行为入刑——其实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有规定了。徐玉玉案发生后,就有专家曾表示,“《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操作细则”。如果有心梳理会发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虽然多、但却无一例外地处于“原则有余、细则不足”的状态。

 

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这个“徐玉玉条款”,同样是原则宣示,当然如果通过,其法律位阶相对较高。但从民法总则中的原则规定,到普通公民亲身感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信息泄露、受到侵害时的法律及时救济,起码还有很大一段路要走。法律可以细化,但法律的细化永无尽头,这并不是办案拖沓、追责无期、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徐玉玉之死,得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响应,是好事;但徐玉玉之死,需要反省的本来就不仅是立法,或者说主要不在立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徐玉玉的生前身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对待同一起电信诈骗案的态度需要彻底反思,这才是徐玉玉案背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真实状况。


写入民法典的公民信息保护条款值得肯定。但真正意义的“徐玉玉条款”,更应该是一个公民个人信息动态保护的程序法案、追责法案:信息保护,责任到人;信息泄露,追责有序;刑事犯罪,打击有力。(来自澎湃新闻)

 



解析:我们可以把这篇1000字的评论拆解成

1. 陈述新闻事实

2. “徐玉玉案”推动了民法总则二审稿加入“个人信息权利”的进程

3. “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公民权利的重视

4. 虽然之前没有专项法律,但刑法中就有对泄露公民信息行为的处罚。所以针对“信息诈骗”频发,根源问题并不在法律的缺失。

5. 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细化,但真正缺位的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算法律再完善,缺少了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

 

剩下的核心句子,我们尝试下组装。(新闻事实+评论员论断)

 

民法总则二审稿首次加入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是徐玉玉事件换来的社会的反思以及制度的补救。(新闻事实+评论员论断)“徐玉玉条款”进入民法典显现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法条细化的背后是否跟上了精准的执行。(由此及彼的论证常见于表象到内核的分析)使个人信息保护做到责任到人、追责中有序、打击有力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进步。(写出解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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