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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资本制度引起的连锁反应

2014-02-18 张予菡 法律风险管理

引言:

为了后文表述方便,先写个引言。看到公司法修正案的各种解读,但都是从法律角度出发,逐条说明,从公司法,刑法角度阐述,很细致,但总觉得缺点什么。公司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法是调整这个主体的基本法律,而修正案的内容事实上只有一项,那就是资本制度改革,而资本制度对于公司而言是最基本的制度。所以资本制度的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措施。这不仅体现在公司法理论上,在政策上,法律上,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甚至公司治理上都有连锁反应。下文将一一阐述。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前世今生

公司从根本上讲就是一堆钱,这堆钱通过运作产生更多的钱,就公司而言,出钱的叫股东,赚钱的叫董事,盯着这钱怎么运作的就是监事,这是公司典型的组织形式。但是这堆钱是怎么聚集到一起的呢,关于如何把这一堆钱聚齐到一起的制度,就是资本制度。且这堆钱不能随随便便增加或减少,所以通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增加或减少这堆钱的制度也是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该修正案仅针对出资的,故本文不讨论增减资本。


关于资本制度,有三种通说的模式,分别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就是法律规定必须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才能成立公司,授权资本就是法律授权给公司在章程里自主决定注册资本,股东只认缴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剩下的公司成立之后董事会有权接着筹集。由于上述资本制度各有缺陷,于是产生了很多个互相借鉴的变异体,于是形成了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的变革过程典型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轨迹。93年公司法非常典型的法定资本制度,因为那时候我国的经济刚走出计划经济的泥淖,以管制为主,所以严格的规定法定的注册资本,市场门槛很高,一般投资者根本进不去,几乎都是国企一枝独秀,私人资本很难进入。直到2005年现行公司法颁布(05年才颁布,法律真心是太滞后了),才改变了纯粹的法定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注册资本门槛,另一方面允许分期缴纳。因为那时候市场已经很活跃了。而现在这个修正案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的门槛,且取消了验资程序。至此,我国的折衷资本制更加偏向于授权资本。


二、资本制度变革的经济政策因素

大约在十几年前主政者就一直喊着经济市场化,无奈当时无法实施,软着陆了十多年也没什么着陆成功,现在能很明确的看到经济政策的变化,主要分为经济减速,去杠杆化,和调整结构。这三个政策都只有一个目标,就是改革畸形发展的市场,使之回到正常的状况,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转。资本制度的改革是调整结构的重要环节。现在政策明显旨在放开管制,强调市场的自律性,政府不再主导经济,转而变成一个监管者。这从最近的ipo新政,以及本修正案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放开最低出资的限制,取消验资程序,政府从一个管理这种解脱出来,从而变成监管者。市场的归市场,政府不再主导。其实很多人怀疑这到底是不是件好事情,放开最低出资限制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这个后面说。


三、从法律上来的解读

从公司法上讲,取消一般公司法定最低出资限额,实行认缴制度,取消验资程序。公司登记手续大大简化了,从刑法上讲,取消三个关于出资的罪名。需要注意的是,认缴虽然意味着一毛钱不花就能注册公司,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承担责任的保证,股东也必须在其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修正案前后的区别只不过是:以前必须实际缴纳全部或者一部分钱来设立公司,而现在你不用实际缴纳就可以成立公司,但依然在你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尤其是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时候。


应该注意到的是,公司法之所以有法定资本,是因为公司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需要一定的资本作为其信用担保以便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取消最低出资限额,那么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形,很多空壳公司应运而生,而其他市场主体根本无法辨别其实力如何,这样交易很容易处在不确定状态,或者换句话说,如果股东足额出资,那么交易风险是由股东承担的,如果股东只是认缴,那么交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债权人这边,但是这个修正案只修改了注册资本,并没有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这应该是下一步要走的。债权人保护将在在下文接着说。


三、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对公司而言,与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这个修正案对这些外部关系的影响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是与市场监管者之间,从管理为主转向监督服务为主。政府逐步转为守夜人的角色,当然,这需要时间,因为现在的市场还不够成熟,政府只能一点点放手。


其次是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修正案对其他交易主体的影响就是交易安全感下降,如何克服这种现象,就是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债权人保护是一个写本书都写不完的主题,我仅理出线索。这些制度是亟待形成的,否则市场会失衡进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估计律师们未来能接到更多的这方面的案件。关于债权人保护,第一,最大限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由于债权人只是外部主体,所以对于公司的运营情况或者重大决策应该告知债权人,还应该建立企业信用系统,让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是首要要做的,据我所知,企业信用系统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第二,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很多学者愿意称之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私以为该称呼要么有语病,要么就有问题,还是揭开面纱比较形象。现行的揭开公司面纱(也就是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有一个法条,更关键的是实践中要么就是没用,要么就是滥用,如果以前因为此类案件少而可以暂时忽略,那么以后这种情形会越来越多,这个制度需要全方位完善。第三,董事义务的完善,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好歹忠实义务还列了几种情形,但可悲的是只有禁止规定,没有处理结果,像这种半句话的法条公司法里还有很多。这种法条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更没有操作性的是勤勉义务,就公司董事对公司有勤勉义务这么一句话就交代了,这种规定会导致董事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无从追责。第四,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老公司法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解除了这种禁止情形,允许公司担保。在对外担保方面,需要有章程规定允许担保,还必须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还不能超过限度。这种规定很本来就很容易产生纠纷,章程和决议究竟是交易双方哪一方有义务获知呢,是担保方主动提交还是债权人主动索取呢。现实中的很多案件就是此项权限划分不明而导致纠纷。对债权人的影响在于关联公司互相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应该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我目前就想到这些,欢迎补充创新。


四、对公司内部治理影响

高中学生必须在学校和老师的管理下被动接受知识,而到了大学之后,绝大部分就是靠自律了。这个修正案对公司自身的影响就在于此。如果以前必须达到管理者所要求的条件就万事大吉了,而现在,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管理者取消了所有要求,完全靠公司进行自治,如果治理的好,公司的经营就良好,就会有钱赚,如果治理不好,就退出市场。所以不管是ipo新政还是资本制改革,对公司自身的要求就在于如何在市场中通过自治来与其他主体交易。因为没有人要求你了,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时候,公司信誉就显得尤为重要。好的公司信誉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私以为这方面将在未来会成为公司治理的重点。


我一直赞同这个观点,公司就是个大合同,而公司法就是这个大合同的范本,因为其任意性条款太多了,现在这个公司法很重要的强制性最低缴纳注册资本的条款和验资条款都被取消了,可见公司越来越是一个自由主体,市场也越来越是一个自由场所,是时候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了。因为时间紧簇,临时的想法,难免有未尽之处,欢迎同行拍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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