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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的股权和工会章程

2014-03-11 倪才才 法律风险管理

全球电信业对华为的股权内情,都抱以极大兴趣,甚至连美国政府都无法分清,这家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全球化公司,到底是如华为所言的属于全体员工,还是存在其他更大的不为人知的内幕。

最近《金融时报》一篇题为《Huawei pulls back the curtain onownership details》的文章,再次引发热议。

 

管中并未窥得豹


正如《金融时报》文章中所言: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House Intelligence Committee)建议政府阻止任何有华为参与的并购交易,原因是“无法确信华为不受外国政府影响”。华为邀请《金融时报》造访深圳,并向其透露部分信息,目的也正是试图消减美国政府的顾虑,进而尽早能够进入北美这个全球最大的电信市场。


这篇文章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是,华为一方面满足了《金融时报》记者调看员工配股资料的同时,却“declinesto say how many shares are outstanding under the plan”(拒绝透露员工持股计划下的总股本数)。


这意味着华为虚拟受限股之上的“虚拟市值”无法得到估算。也就是说,华为究竟从内部员工处,募集了多少资金、历年分红资金总额多少、作为持股单位的华为投资公司总的净资产是多少,一概不得而知。


按照华为自身对于虚拟受限股的设计规则,该公司是按照每股净资产的方式,对虚拟受限股的每一轮发行进行定价,也就是说,作为持股机构的华为投资公司的虚拟受限股当前价格,应当基于公司净资产总额和总的虚拟受限股股本相除得出。


在2012年《财经》杂志的文章《华为股票虚实》一文中,提到“七年时间,内部融资超过270亿元”的数据,该文还提到,“经过十年的连续增发,华为虚拟股的总规模已达到惊人的98.61亿股”,这一数据为2011年财年后的数据。


就目前来看,《金融时报》此次其实并未在实质上披露华为的股权结构,管中窥豹最终也就是窥见一斑而已。


同时,《金融时报》这篇文章中,引用了BDA中国公司的董事长的观点,表示华为回应批评者的最佳办法是公开上市,而这对于当前的华为而言,这个建议几乎算得上“毫无价值”,因为这和任正非在多个场合表达的逻辑,南辕北辙。


此外,从2005年开始,在《金融时报》多年来关于华为的文章中,这位名为邓肯.克拉克(Duncan Clark)的BDA中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几乎每篇文章中都会出现,并且总是唯一具名的第三方人士。


神秘的华为工会章程


华为试图进入美国市场,已经几乎演变为华为公司和美国之间的拉锯战:华为妥协难以获得机会,转而采取冷漠对抗但也无济于事,而这次通过《金融时报》释放信息,却又无法做到全然透明,或许也难以奏效。


这并不是华为的责任。


无论内部真实的情况是如何的,但华为并非上市公司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便根据美国法律,私营公司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公开自身的股权状况,是一种权利。而美国政府甚至无权获悉作为中国公司的华为的股权结构——就如同中国政府也无权获悉美国私营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


问题在于,美国政府试图获悉这一信息,而华为公司则无法确保美国政府获悉后,不会公开这一信息。


《金融时报》记者调查的失策在于,他们或许根本没有向华为提出“翻阅华为公司工会章程”的要求。

华为公司的股权、治理的根本,并非《华为基本法》,而是华为工会章程。根据中国法律,华为工会章程是无需对工商部门备案的,而华为工会章程中,对华为根本权力的明确和分配,长期以来,一直是连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一层都倍感神秘的所在。事实上,在2001年之后,华为除了最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至少是董事会成员甚至以上),几乎没有其他人见过华为工会章程。


而华为的全员股权和期权激励,正式通过华为工会持股实现的。

 

管理层精英握有话语权之辩


《金融时报》的报道援引了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的观点,“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表示,‘很多分析师都认为,掌控华为的实际上并不是其普通股东,而是管理层中的一部分精英分子。’”。


这很有趣,《金融时报》指出是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说的,而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表示的,这是很多分析师认为的。


那么,这句话,到底是谁的观点呢?


但无论是谁的,这一论点其实都是无法立足的。

举例而言,即便上市公司,尤其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也有很多是采取了同股不同权的做法,即所谓的A类股和B类股,分红权相同、投票权不同。比如百度,又比如Facebook。


即便在电信行业,这种二元制股权也是同样存在的。比如爱立信的全称,是“Telefon ABLM Ericsson”,其中AB就是二元制股权,A类股票不在公开股市流通,但其握有控制和影响董事会的权力,而B股仅涉及公司现金和红利的表决权。


华为公司虽然在股权方面仍不透明,但也应该已经是采取了类似的游戏规则,以便在根本上确立任正非的“一票否决权”拥有法理上的效率,而不只是单纯的董事会约定或者决议。这也就解释了管理层精英握有更大话语权,并非异常。


相反,采用双重标准来质疑华为,才是可能有问题的。但在《金融时报》这篇文章中,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信息。


另外,有关华为虚拟股的问题,尤其是深圳市体改办的批文方面的调查,《金融时报》更是毫无涉及,他们的记者或许不知道这个机构的存在过,更不知道整个中国早在2003年就撤销了“体制改革办公室”这一行政序列,而随之产生的所有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如何归属,才是真正值得探讨的。


华为每当有重要的信息试图传达给外界,总是选择国际媒体,而对国内媒体过于不信任,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从某种程度上看,每一次试图削减进入美国的难度,却在结果上强化了美国政客的担心,这也算是华为自己选择信息途径,所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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