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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别败给“纳税”!

2015-09-06 褚晓梅 法律风险管理

小编说做律师真是太残忍了,啥都得会,真的是全能战士,不会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师兄在学习会计学,是要让学会计的备战司法考试吗?大家都不容易,保护律师,从我做起。不说了,先学点财税知识~~



Q1:

一个北京人将自己在西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深圳的一家有限公司,形成了股转所得,那么谁是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该交给谁?

Q2:

北京一家有限公司将自己在西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深圳的一家有限公司,形成了股转所得,那么谁是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该交给谁?



两个问题,区别只有一个, 转让方分别是境内的自然人和公司。答案一样么?


秉着高冷不感性的调调儿,看看税收法律法规怎么说~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以下四条内容能告诉我们关于例1的答案。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总结一下关键点,转让方为纳税人,由受让方履行扣缴义务,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应纳税额。被投资企业有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的义务,税务机关确认股转所得,督促纳税义务履行。在例1中,北京人就是纳税义务人,深圳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应向西安地税(不是北京,也不是深圳)就股转所得纳税,西安公司有按期报送股东变动相关信息的义务。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我们普遍对应纳税所得关注度很高,67号文中也做了解释说明,但算对了税,千万不可纳错了地儿。(微信公众号legalrisk)


那么,如例2中是北京公司转让股权,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那么,北京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该自行向其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中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这是判断境内外所得的区分原则,而不是纳税地点,不可混淆误用。

(完)


本文为legalrisk特约作者供稿

作者:褚晓梅,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在民企,中外合资及国企从事财税及资金管理,股权运营等工作近十年。目前为中科创星财务增值服务团队负责人,并担任多家初创公司董监事职务。


Legalrisk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科创星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联合运营,专注分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案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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