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公司股权激励诉讼风险报告
文 | 史宏霞 张振华 常金光
图 | 董宇琼律师 摄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市
本文原载于法天使,legalrisk经作者授权发布
引 言
关于股权激励,有一个奇怪的现象:
一方面,不同规模、各种行业的公司都很关注股权激励,尤其科技型的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期权”几乎成了标准配置,人们迫切需要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另一方面,虽然很多咨询管理机构和律师声称擅长为企业定制股权激励方案,但客观事实是,并没有一套或几套比较公认完善的股权激励理论、体系或方案。
把目光锁定到创业公司,当他们想要实施股权激励时,有人提供一份数百元两页纸的协议,也有人报价数万乃至数十万元,声称定制一份最适合的方案。(说明,创业公司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本报告中,“创业公司”用以指代具有创业特征的非上市有限公司,一般具有成立时间较短、公司规模较小的特征。)
这迫使我们回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样的股权激励方案,才是一份好的股权激励方案?
大约可以从两个维度评价:
第一,它是否客观起到了“激励”的效果,最大化提升了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提升了公司的创造力。
第二,它是否是安全的。易言之,它是否足够严谨周全,从而最大化避免争议的发生,或在争议发生时,规则是否足够完善以支撑争议的顺利解决。
关于第一点,在上市公司领域已经有不少的研究,诸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绩效研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绩效研究》、《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等等。
上市公司的相对规范和信息公开,绩效的可定量评估,从而可建立模型,通过诸如T值检验法、因子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检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前后各项财务指标有无明显变动, 对企业业绩和股权激励相关性进行研究。但是,对于个体状况差别更大且没有信息公开披露的创业公司,上述研究难以展开。
因此,我们把目光锁定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诉讼风险的研究:
1、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诉讼的现状是什么?
2、争议发生在哪些地区和年份?
3、以什么案由发生?
4、判决结果如何?
5、核心争议是什么?哪些问题值得讨论?
6、对此,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7、股权激励方案,哪些问题需要关注?
8、对此,我们可以提出哪些解决方案?
9、……
带着这些问题,法天使牵头邀请了史宏霞律师、李律师和张振华律师,成立了一个松散的小组,大家利用业余时间,做了这份《2016中国创业公司股权激励诉讼风险报告》。
这份报告旨在从诉讼风险的视角,通过一定数量真实案例,来梳理和呈现股权激励实施后诉讼风险的现状。由于诉讼是公开的,相关素材可以有渠道获得。但对于股权激励的另一个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来说,我们无法获得相关的资料。因此本次研究仅限于诉讼角度。
这份报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从诉讼的视角反推回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当我们明确了争议发生在哪里,为什么而发生,就有可能在方案设计之初做出更有先验的安排,从而使方案更完整、更严谨、更安全。
也因此,虽意识到水平和精力有限、呈现的结果难免粗陋,大家还是尝试做了一些工作,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有价值的讨论和研究,是为:抛砖引玉版。
第一部分 案例来源及使用提示
一、案例初步检索
1、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2、截止时间:2016年5月20日
3、检索标签:
(1)基本关键词:“股权激励”
(2)基本类型:民事判决
(3)案由检索条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物权纠纷。
4、排除类型说明:
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的探讨超出本报告关注范围。
裁定:裁定的性质仅涉及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对实质性权利义务并无影响。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该类型案件主要是就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利益进行分割,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并无实质性影响。
5、初步检索后案例数目: 271个检索结果。
二、人工排查
此次股权激励报告宗旨,在于观察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应用股权激励方案的成败得失,关注劳资关系中引入股权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相关问题,因此,上述结果中,人工进一步排除以下案例:
1、诉讼请求与法庭争议焦点均与股权激励无关的纠纷判决;
2、与实体争议无关的裁定性文书;
3、同一纠纷中除最高审级之外的其他审级判决文书;
4、技术上重复下载的判决文书;
5、其他仅仅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股权激励字样,但与股权激励并无实质关联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
1、本报告仍然包含对创始股东实施股权激励案例的关注。
2、本报告研究的案例包含了部分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情形。虽然本报告关注的重点是有限公司形态的创业公司,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且部分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时公司尚未上市或尚未改制为股份公司。
三、最终研究案例
经过上述排查,剩余91个案例作为报告研究对象。
四、报告使用提示
1、来自于案例库所上传案例范围而受到的限制;
2、来自于判决文书本身信息不完整、模糊等受到的限制;
3、来自于人工提炼和分析工作而受到的限制。
第二部分 数据统计图表
一、诉讼主体类型分布
图表 01
1、92.3%的诉讼发生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创始股东之间的纠纷相对较低为5.5%。
2、在公司与个人的诉讼当中,76.9%的案例为公司胜诉,仅有15.4%的案例为激励对象胜诉。
3、对个人胜诉的比例较低的评论:
(1)相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高达70%—80%胜诉率而言,股权激励中个人胜诉率较低。其原因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倾向;而股权激励主要依据《公司法》和《合同法》,后者更多体现平等自愿原则,不具对特定一方的倾向性保护。
(2)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这一现状体现了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公司法允许以及鼓励商事主体对其内部治理进行个性化安排,只有在缺乏个性化安排之下,才会适用公司法的框架性安排。
(3)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公司提高创造力的手段,公司在规则制定中起到主导作用,如果司法实践的结果是公司高比例败诉,则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股权激励的整体性失败。因之,公司高比例胜诉,才是相对健康的常态。
二、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组织形式
图表02
1、发生股权激励诉讼的公司中,65%为境内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
2、对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诉讼较高发的评论:
(1)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股东权益变现困难。
(2)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缺乏客观标准,股权流动时,股权价格难以达成一致。
(3)非上市公司的封闭性,要求股东离开时,股权被回购,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股权的回购容易引致纠纷发生。
(4)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低于上市公司,诉讼风险防范能力弱,诉讼相对高发。
注:图表纵轴为案件个数,单位为个,以下表格同;判决书主文中无特别标注股份公司的,又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境外公司的,统计时推定归类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
三、案件数量趋势
图表03
1、股权激励案件持续增长趋势,可以预见未来此类案件将持续高发。
2、对股权激励类案件持续增长趋势的评论:
(1)股权激励案件的高发直接源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数量的增加。股权激励制度从上市公司到非上市公司的扩展,使得越来越多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方案。
(2)公众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人力资源价值从传统工资为主的单一结构向多元化结构转变。股权激励诉讼的增加,是公众对人力资源价值以股权方式体现的重视的自然结果。
注:2016年数据仅为案例库中已经审结案件数据统计。因此,存在未审结已立案的审结纠纷并未统计在内。
四、案例地域分布状况
图表04
1、上海、北京和深圳,是股权激励发生比例最高的三个城市。
2、这与三个城市的经济地位是符合的,也与一线城市公司治理成熟程度吻合。
注:地域划分以案件发生的市级行政区划为准。
五、案例数量审级变化趋势
图表05
1、2008、2009年度的案件一审即结案;此后2011、2012和2014年度,二审终审比例明显高于一审,说明此类案件争议较大,难以一审结案。
2、2015年度数据的二审数据低于2014年的原因之一在于,2015年度案件二审截至数据统计时尚未结案(或虽然结案但尚未提交至数据库)。
注:2016年仅为审结数据。因此,不代表2016年案件数量降低。
六、案由分布图
图表06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司法解释进行分类统计,各分类中的案件不重复。
2、股权激励案件涉及案由众多(超过10个之多),体现了股权激励案件的复杂性,体现了股权激励几乎全面覆盖公司法各个制度。
3、体现了实践中股权激励方案纷繁多样,方式不一。
4、占比最高的劳动争议为35%,表明股权激励争议经常伴随作为员工角色的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而发生。
5、评论:
(1)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需要多维度、多层面、多因素的考量,是一件相对复杂和专业的法律事务。
(2)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既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也缺乏相对公认的体系和模式,这是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需要面对的挑战。
七、诉讼请求分布
图表07
1、占比最高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兑现股权激励,占比50%。
2、诉讼请求类型多样,是股权激励案件复杂性的体现之一。
3、评论:与诉讼案由众多相呼应,诉讼请求也很多样,背后的原因是股权激励实践的纷繁混乱。
注:
1、“兑现股权激励”一类的诉讼请求,是指直接要求被告公司或者相关方,兑现股权激励中的利益诉求或者身份资格诉求。
2、“确认或恢复劳动关系以享有股权激励资格”一类的诉讼请求,是指通过劳动关系的确定或恢复,以求重新纳入被激励对象范畴的诉求。
八、诉讼标的数额分布
图表08
1、诉讼标的额的范围在数万元到三百万元之间,最高比例的是5到50万元之间。
注:最末“其他”:是指诉求中不存在确定货币数额(诉求为无确定价值的股权/份或者其他)
九、争议发生阶段分布
图表09
1、最高发生争议的是签署相关协议达7年以上的情形,其次是签署相关协议后2年时间左右。
2、评论:这两个时间节点与婚姻关系有某种神秘的相似,从激励对象与公司的相处关系上看待,两个时间点暗含缘由。
注:
1、争议发生年度以签署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为基准年度起算,个别无该年度依据的,以劳动合同起始年度计算。
2、“无显示”:系指判决书主文无从判断双方确定股权激励或相关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况。
综述:
多数创业公司的形态为有限公司,对于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也缺乏相对统一的实施方案。综观种种股权激励的诉讼案例,其特点可谓纷繁混乱。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案由乱。
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2、诉讼请求的表现形态乱。
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要求兑现股权激励款项,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等等。
3、股权激励所签署的文件乱。
《股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高级人才引进协议》、《技术股认购协议》等等。
4、概念乱。
期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实股,干股,技术股,等等。
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在于在有限公司层面,缺乏像上市公司那样具体法律规范;进一步原因,在于有限公司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具体状况千差万别,很难有统一的实施方案。
因此,对于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进行类型化归纳总结,明晰概念,归类方案,从诉讼实务反推回方案的设计。
第三部分 法律焦点问题的司法观点概况
一、股权激励争议的性质
1、与劳动纠纷的关系
主流观点是: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
要点包括:
(1)股权激励实质是基于成为公司的股东后所享有的利益,权利主张者能否成为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基于劳动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形态多样,某些股权激励方式表现为激励对象劳动报酬的形态,则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该股权激励方案是给予员工以工商登记的正式股权,那么与此股权相关的争议应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
部分地区法院将员工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交由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庭受理,但是,这也不代表股权激励纠纷的案由是劳动争议。
(2)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既然已经同意了股权激励方案等的条款,也已经签了字,应当视为同意成为目标公司的员工——但这不代表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3)部分地区法院将员工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交由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庭受理,但是,这也不代表股权激励纠纷的案由是劳动争议。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则有可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现实中存在“现金分红权”的作法,员工根据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红,这种分红权与《公司法》上的股权无关,且不会转化为正式的股权。这种情况下的争议,案由有可能是“其它合同纠纷”(特别是在员工要缴纳一定投资款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劳动争议纠纷”(在员工并不需要投资的情况下,直接视为工资争议,类似于奖金、提成的争议)。
(2)有的案例中的股权激励方案,由公司直接与员工签署聘用类合同,将工资报酬、股权激励都写在一份合同里面,后来双方对工资、激励股权等都发生争议,而且争议之时员工并未在工商登记中成为股东(指争议的那部分激励股权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则劳动仲裁与法院很有可能一并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2.与赠与合同的关系
之所以与赠与合同发生关系,在于部分股权激励模式表现为将股权以“无偿”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但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激励机制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员工对组织及工作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间就赠与股份达成的协议并不同于一般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而更多地表现为股权激励的性质。基于公司股份所具有的价值易变动的特殊性以及公司股份升值抑或贬值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贡献具有紧密联系的特点,有关退出机制的约定作为股权激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既体现了股权激励的特点,又公平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自应按照约定执行。
二、对股权激励中授予条件的司法态度
在研究案例中,高达60%以上的纠纷显示为实股激励,即确定地赠与或转让(统称“授予”)实际股权于被激励对象,但往往会对该授予进行一些前提条件的设置,比如时间的限制,将一定工作年限作为获取激励的硬性前提的,或者分期分段授予的(或称为“成熟期”),或者以一定的业绩、利润作为授予前提的。
该种设置,可以视为对激励目的实现的保障制度。最完整的即为在激励方案中,同时设置授予条件、行权条件、兑现条件。
法院对该类设置条件的态度如下:
(1)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的一项激励制度,是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长期服务的一种方法,从而在员工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一般而言企业对于获得此项权利的员工具有较高的要求和限制。
(2)在某些方案中,根据其具体描述可得知:授予期权具有条件(工作至一定年限或者上市等),并非就是授予股权。在该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主张获得股权的诉求与合同约定的期权性质不符,从而不支持诉请。
(3)约定条件未成就时,对主张获取利益或相关股份的诉求不予支持。
(4)虽双方之间存在着股权激励方案,但均不能向法院详细描述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法院无法直接判别原告的情形是否满足股权激励方案的要求。遂,不予支持授予股权。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效力
案例表明,法院评判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效,原告诉求是否得到支持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1)全体股东签字认可
股权激励方案实行中基本均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环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该环节的法律效力是否得到认可,则取决于其法律形式是否完善:如,因股权激励方案并无公司签章,虽有股东签字,但未有证据证明股东得到被告的授权,在另一股东未追认的情况下,不生效。
(2)无股东会决议
如,为实现代替被激励对象代持股份,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以赠与的方式无偿转让到自己名下,从形式上已经涉嫌利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公司的利益。
(3)代持股(隐名股东)的问题
仍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名实股东的内部约定,或举证证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材料中存在关于其股东身份的记载;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公司履行了相关出资义务。
(4)是否符合其他失效条件
比如:因准备上市而被案外人收购,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失效。
四、离职时没收或者强制回购激励股权、返还分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通常理解,股权系属个人财产,应有自主占有、处分、收益权利。但多数激励方案出于激励目的考虑,对股权及其利益的享有设置了收回条件,比如被激励对象离职、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或者其他合作关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对该等约定的效力,法院倾向于认为: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合法有效 。
具体观点如下:
(1)对于离职后是否属于享有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予收回。原告主张被告非法没收原告名下股票期权,应当就此举证。
(2)撤销激励、拒绝行权的主体:需依照有效股权激励文件确定上述权利主体。
(3)激励对象如主张公司非法没收其名下股票期权,应当就此举证。
(4)具体可以区分出资与否:对通过支付对价受让而来股份通常考虑其出资,如无特殊约定,在没收时应对出资额退还或者以依照公允价格回购为主。对于纯粹由奖励获得,同时约定离职时无偿退还的,则支持公司收回。
(5)回购主体:回购时采取指定第三人受让方式的,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继而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6)回购对价:有约定从约定。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同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股权回购价格也不能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应严格依照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施办法等来确定。
(7)回购后风险承担:转让后因股价变动发生的商业风险应由转让者自行承担。
(8)离职后分红问题:虽然双方并未约定离职后是否仍享有分红权利,但员工离职后仍享有分红权利,与公司设立该激励措施的目的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9)返还分红及赔偿损失:对于已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激励对象,已解除原股权激励协议,被激励对象不再享受其在原告处的任何分配。如未有约定,被激励对象犯罪后无需退还已获取的利益分配;如无证据,被激励对象不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股权激励的有偿性与纠纷
实践中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有偿、无偿的均为常见,本次研究对象中,约45%的纠纷中明确可以判断其实施的是有偿式激励。由于个别案件判文中信息不足,无法判断是否有偿。实际比例可能略有偏差,但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相近。
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实践中,激励对象的出资往往实际决定了其纠纷有更大的动机成讼,因此,我们将有偿性激励作为纠纷焦点之一进行关注。如下判文,体现了法院对行权及对价的一些观点:
(1)公司或相关人员借款给激励对象以支付出资的,借款为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偿还: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恪守契约,履行各自义务。
(2)在一些期权授予中,认购是激励股份享有的前提环节,认为:在该种情况下,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期权授予凭证是期权所持有的期权凭证是期权而非股权。
(3)不可以由公司支付对价。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增减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承担,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4)在约定出资认购的情况下,不得不合理拒绝支付。约定以奖金支付对价,但未发放奖金时,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奖金为由拒绝支付系争款项,有悖法律规定。
六、司法程序
1.程序选择问题:
在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中提出基于劳动关系诉求的同时,提出股权激励的相关诉求的,常被认为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而对其相关诉求不予处理或驳回。
2.被告问题:
在存在持股平台(公司、有限合伙、员工持股会等)的情况下,通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被告确定问题。而当股权授予主体及所属主体并非雇佣公司时,作为劳动者身份的激励对象往往会因坚持对不适格被告的特定诉求而败诉。
第四部分 股权激励应注意的问题清单
结合案例提出以下问题清单,这些问题没有严格区分层级,而是希望每个问题是独立明确的问题,未来可以不断更新,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清单。籍此,可给律师同行及其他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人士提供一个参照。
以下清单中,首先列明了需要注意的问题,然后列明与此问题有关的案例的链接:
1、“干股”(民间称谓,指激励对象不支付对价不承担出自义务获得股权的情形)类股权激励:明确激励对象是否需要出资,包括对认缴出资的股权,是否有出资义务。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e19226d-8cd3-4b53-85b2-01a6bb7621f9
2、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所做的股权激励问题,包括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等问题。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2d7e5a1d-60ab-49b8-b32f-2ea9fceef545
3、实股股权转让,如果约定由公司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奖金支付,但后来因故没发奖金,激励对象是否有义务出资。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e66465e-6053-4da6-9ae5-73005c922d43
4、实股的股权转让,现有股东主张优先受让权的问题,导致股权激励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形下,签约主体以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值得注意。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af1dfc85-a969-4860-b273-87d1c22eb143
5、实股的股权转让,转让款由公司承担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78ae95da-45f8-421b-a33f-d318e116f456
6、股权激励的方案,生效要件是什么,是否必须经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批准,若未批准,仅仅是公司盖章,股权激励是否生效?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95cda4e9-1b62-4db1-9a62-486fe6f6c16b
7、虚拟分红权模式下,分红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下案例认为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不同模式下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定性是否应该不同,应该如何区别对待?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2121a02d-a499-4f3e-b863-0c772c19d054
8、虚拟股票模式下,约定特定情形下没收虚拟股权且不返还出资款,是否有效?以下案例显示为有效。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dbb8a57a-5f34-4c86-ba7f-6a3adbad95a6
9、期股模式,约定的股权在未满足约定的条件离职时,是否可以无偿收回。进一步,如果确是公司被收购,未做加速成熟的安排,会导致对激励对象不利。以下案例中无偿收回了。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72d2708e-d8bc-47a0-a870-26f020cb3e3f
10、关于期权行权的条件,应该如何安排,要求公司的整体业绩增长和个人的绩效评价同时满足方可行权,是否妥当?以下案例中,股权激励方案做了双重要求,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未予处理,但问题的实质没有解决。法律上这样的安排效力没问题,但是从激励效果看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3d6159b1-5cb7-4d99-9909-3f59e715ed62
11、关于激励股权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与上市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相区别;回购主体不存在时(指原来约定的回购主体已经把全部股权转让他人),回购权利或义务的主体是谁?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f9aabc9-7c86-4373-b1f1-20e9eac0ede7
12、股权激励方主体的问题。关联公司,激励对象在一个公司有劳动关系,授予的是关联方的股权,此种做法的优劣如何评价,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隔离诉讼的效果?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0650ca91-da17-4ee9-b69d-3db992ae93d1
13、限制性股权,要求行权时必须在职,否则取消全部或部分已经授予的股权,是否有效。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1c5fb1d6-d661-4675-b4a1-bfd0a5ccacaa
14、持股平台模式,应避免股权方案中对持股方式约定不明,发生争议。以下案例中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置了持股公司,避免了目标公司成为中外合资公司的问题。但激励对象主张以最初方案中的方式持股,最终未予支持。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d13be4ed-f3bf-4964-a13d-e97cdae92ccb
15、股权转让并代持的模式下,激励对象何时有权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090968cb-b904-457a-bf31-56ac1f49c8f0
16、股权转让的激励模式下,股权对价可否约定在《劳动合同》或类似文件中,由部分工资或奖金冲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该约定无效?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但司法实践中有相反判决,这至少说明此种情形值得注意,甚至尽量避免。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5bfc4fe7-79d7-426d-9fe3-a8c7e6210b45
17、《劳动合同》中的股权激励条款,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否应该作为了劳动争议处理事项?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e839e1ce-8b30-4f57-b045-0e4f198db3f3
18、若签署多份与股权激励有关的协议,应该如何协调这些协议之间的关系?以下案例中,对是否由后面签署的协议取代早期的协议发生争议。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f9014692-73ec-495d-8c84-d40d294e8537
19、股权激励的授予主体是谁?公司是否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自身的股权?实践中会如何认定?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什么?进一步,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约定,是否应该严格与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其利弊是什么?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d750fcc-b152-4893-820a-78788aa3c057
20、在象征性价格1元或零元股权转让的情形下,授予方主张为赠与,是否会被支持,以下案例显示不会。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aee1e948-765f-4f6a-87ba-a73a632d7f39
21、以公司名义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认股协议是否有效?有限公司认股协议中约定股票或股数,没有明确持股比例,如何认定协议效力?换言之,股权激励方案中若以虚拟股数作为授予单位,则不约定持股比例或总股数,会对方案造成哪些影响?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fab1f0d2-aea2-491e-a6dd-8de75c54dbce
22、因激励对象严重违纪,取消股权激励,实践中尺度如何?以下案例中支持了公司方的主张。
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092c5627-73d4-4727-b7c7-0e6916bdb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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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50104,阅读《员工期权激励》
回复20141026,阅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回复20150123,阅读《合规、修补、经营三类不同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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