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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系统操作指引

2017-03-05 甘霖熙、王丰川 法律风险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二○一六年九月六日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宣布:“自即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 正式上线运行。本平台上线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该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应登录本平台操作。 ”


为了便于学习新平台的操作,我们根据实操经验,通过截图详细记录操作过程并总结相关注意事项,编成本指引,并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机构办理登记有所助益。

系统注册/登录


注册账号:



登录后可看到如下提示:



注册后账号基本信息如下,可修改:



信息填报(1/9):机构基本信息


提示:

1.登记承诺函按照协会提供的模板填写上传即可;

2.如果管理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则还应按提示上传机构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承诺函,该承诺函内容为:承诺本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不是私募基金产品,后期不会将申请机构自身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

3.需上传管理人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4.需上传管理人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5.需上传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三者均须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6.需填写员工人数,此处员工指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如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不计入员工总数;

7.需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前台照片。

信息填报(2/9):相关制度信息


提示:

必须上传相关制度PDF文件,具体包括: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信息填报(3/9):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信息填报(4/9):诚信信息



提示:

若存在该类情形,请披露具体情况。

信息填报(5/9):财务信息


提示:

1.会计年度:如每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申请登记的,此处“会计年度”对应当前年度的上上年度,如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登记的,此处“会计年度”对应当前年度的上一年度;

2.本步骤中所填写的数据应以审计报告为准。机构从成立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起不足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数据非必填。

信息填报(6/9):出资人信息



提示:

1.工商公示的出资人信息截图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于申请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名录、认缴信息的截图,并加盖机构公章;

2.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是指:申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交给工商部门存档材料中关于股东/合伙人名录、认缴信息的截图,并加盖机构公章;

3.出资人为自然人时,须上传身份证明扫描件、学历/学位证明扫描件、实缴出资证明文件(是指该出资人向申请机构出资的证明文件);

4.出资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时,须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实缴出资证明文件(是指该出资人向申请机构出资的证明文件);

5.所谓“控股股东”,根据系统提示,即公司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信息填报(7/9):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适用于机构实际控制人)


提示:

1.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须上传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证明扫描件、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PDF/图片;

2.如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PDF/图片;

3.控制关系图应能够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信息填报(8/9):高管信息


提示:

1.至少要填写2名高管的信息,高管人员至少需要填写一个阶段的学习、工作经历;

2.此处还必须设置“信息填报负责人”,可由高管兼任;

3.高管(包括信息填报负责人)要先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里进行人员登记;

4.上传高管任职证明文件(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5.上传高管个人照片(500kb以下);

6.高管人员如为兼职,需录入其所兼职的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职务。

信息填报(9/9):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提示:

1.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填写完成后,须截图并由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所印章(包括骑缝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2.律师事务所就管理人的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确认函。




本文作者:

甘霖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丰川,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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