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转增,就抓紧,没几天了!
“税总公告2015年80号一发布,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也确定要交个人所得税了。资本公积突然火了~
财务来解释:什么是资本公积? 转增有限制么?
根据公积金的构成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所以转增比例有25%限制的是法定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同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分为资本(股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中核算的内容之一就是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溢(折)价部分。
当对已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时,会计分录如下:
律师来解释:转增资本总额在股东间如何分配?能否补足初始未到位出资?
1、第一个问题可以换个问法,即:转增资本时各股东间的分配比例有何要求?再进一步可以问,能不能不按出资比例,自己定制个比例?能不能定向转增?
对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设置了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也就是神奇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就没提,那我只能认为,意思自治。
然而,不够!这里提供一些案例供参考:(戳文章题目即可进入哦)
2. 第二个问题,问得好天真!
认缴的出资,那是你欠公司的债,无论你没缴或者没缴够,注册资本就文丝未动在那儿,没多也没少;资本公积转增,无论怎么分配,注册资本肯定得增加。转增和认缴出资是二码事,别想的太美!
税务来解释:从自然人股东的个税负担角度,看看税法怎么说。
1、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不交税,其他转增仍需缴纳。关键法条:国税发[1997]19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第一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在国税函[1998]289号中对“资本公积金”的得以进一步明确说明,规定关于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可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个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是要交的。虽对于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税未做明确说明,但一般会比对此条文按不征税处理。
2、侥幸不交税。关键法条:财税[2015]116号
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文一发,虽然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文中并没有对资本公积内容做详细的规定,从法规严谨的角度上看,鉴于198号文并没有宣布失效,那么我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此处的资本公积仅指除却资本溢价外的其他转增,那么,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仍然可以按不征税处理。
3、纳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关键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80号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可以不交税,而其他企业使用政策描述中的资本公积却没有说明不含资本溢价转增,所以,其他企业转增在2016年1月1日起都要交!!
自本文截稿,还有20天时间就要迎来2016,时间不多,如果有转增需要的,请抓紧办吧。
本文为legalrisk特约作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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