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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故事(一)| legalrisk

2016-02-17 苏文悍 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苏文悍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公司及证券委员会副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之前在Legalrisk上发了一遍关于保证责任的文章,后来苏律师自己看了看,觉得干巴巴的,没有一点可读性,大家一天忙事业都累累的,再看这种极具催眠性的文章,换作我也是想摔手机了。所以,苏律师决定换换文风,大家看起来轻轻松松的,也能有所收获,我也有成就性的快感,想想还是蛮不错的。这篇文章呢,就是尝试一下,如果大家觉得不舒服,或者说,有人说:“咦,法律人怎么能不严谨呢,这么嘻嘻哈哈的,一定是法学院逃课逃出来的劣等生。”,那我呢,还是可以改回去的。其实,法律人都是闷骚。


今天跟大家分享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一些法律小知识,看到这,可能大家会想:法定代表人,这么小儿科的东西还拿出来讲。其实呢,不是这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知识足以写四到五篇硕士论文,而且还都能优秀毕业。


苏律师在日常业务中,经常会听到咱们的一些企业家自我介绍:我就是某某公司的法人。其实,作为法律强迫症患者,苏律师是十分想纠正一下的,不过碍于都是衣食父母,苏律师也是得罪不起。


这个法人呢,是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公司本身,拟制人格嘛,法律赋予一个组织在经济交往中具备经济人的属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女娲啊,可以造人(这词有点邪恶);那法定代表人呢,是公司的一个法定机关,是法人的一部分。


举个例子,公司是一个人,就像苏律师这样的生物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就是苏律师的嘴巴和手,干嘛用的,说话、写字呗,法律术语就是意思表示,苏律师肚子饿了,就用嘴巴喊啊“服务员,来份泡馍,不要馍”,那一个法人肚子饿了呢,当然就是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了“服务员,来两千万,不要利息”。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人嘴巴说的话,当然就是这个人的意思表示,苏律师要了不要馍的羊肉泡馍,服务员端出来了“伙计,你的泡馍,不要馍,纯羊肉,98一碗。”,这个苏律师不能说“刚才是我嘴说的,我大脑可没这样想,不算数!”,这样说话估计会被店家打成猪头。


那一家公司行不行呢,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了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没有利息,但中介服务费1000万,还要资金到位就现结”,然后,公司股东会出面说:“这份合同未经公司权力机关(类似自然人的大脑)认可,不算数。”,咱先不论中介服务费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问题,就这个未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脚呢,这就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天然代表权和越权代表的法律问题了。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的天然代表权呢?严格来说,应该是法定代表权,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律规定天然代表公司,因此在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畴内,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的绝对自由,是一种对世权,一个人嘴巴说出来的话,就代表是大脑的想法,这两者要是割裂开来,就没法玩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经过了章程认可并也已经工商登记,原则上,这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对外事务中代表公司,无需专门的另外的授权。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利最高法有个原则,大家知道了就很好把握:无限制即为有代表权。那这个限制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法定限制及章程限制。所以说呢,如果各位法定代表人在经济事务中决定法定及章程规定权限内的事,对方问你:“你有权限没,你们股东会同意没?”,你就可以把苏律师这篇文章摔他脸上,如果不想合作了,还可以跟他讲讲之前某职能部门让办事群众证明“你妈是你妈”的故事,当然这是玩笑啊,做生意还是要以和为贵嘛。


这里和另外一个概念区别一下就很清楚了,公司代理人,什么是公司代理人呢,比如咱公司法定代表人太忙,顾此失彼,这生意做大了,这种事很常见,需要特别委托一个人去谈判甚至签约,这种事苏律师就能做,欢迎各位老总委托我啊,这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没法那么硬气啊,就需要公司出这么个授权代理文件,那这位代理人代表公司在多长时间内行使什么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呢,就需要在授权中列明,这里最高法也有个原则:无授权则无权利。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具授权文件一定要谨慎,我们一般给公司做服务时,对外出具授权文件一定要经过我们律师审查的。


那什么又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呢?这凡事没有绝对,法定代表人具有天然代表权,那也不能为所欲为啊,法定限制今天苏律师就不具体涉及了,咱说说章程限制,实践中,很多公司往往对于某些重大事项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限制,比如对外签署一定标的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等。


那章程规定了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当然也不是,这个民法制度中呢有个“善意第三人制度”,《合同法》第50条对这还有专门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有人肯定会想到:这章程规定了之后,章程是要在工商局登记公示的,这就能算作向全社会公示,相对人应当知道啊,我以这个理由来抗辩行不行。那苏律师的回答是不行的,为什么呢?这民法原则中有一个效率原则,市场经济效率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律这样规定,会造成每次和公司做生意都得去工商局查个企业详档,要知道有些地方查详档是要排队的,没个把月出不来,这工商局是发达了,可一年下来,经济效率低下,习总一看,我靠,GDP下降了几个百分点,这人大常委会怎么立的法,不顺应历史潮流就是恶法啊。(不敢多调侃,一不小心妄议中央了),当然我们人大制度可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断然不会这样的。这里也有一个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


那日常经济交往,咱公司章程有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又担心法定代表人越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办呢,五个字;“请找苏律师!”,开个玩笑啊,这就要公司注意证据留存意识,比如将章程提供给相对方,并由对方签收自己留存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对方已清楚了解公司章程内容啊,签署权限限制确认函啊等等。这样就能保证公司股东放心了。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一看也四五页了,苏律师要回家去给苏夫人洗衣做饭了,如果大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有兴趣,下次继续说说法定代表人制度实践中出现的“人章争夺”、“人人争夺”和“章章争夺”的故事。


本文为legalrisk特约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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