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整!浙江提高这些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浙江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50元、2330元、1920元。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022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此次调标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外,应由省财政补助部分按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进行补助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另行下达。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2022-11-02
2022-11-02
2022-11-02
2022-11-01
2022-11-01
校对:王潇莹
审核:黄元杰 柳祥宝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