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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三个规定”要点集锦!

钱塘检察 2023-05-02


规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除了“三个规定”,什么是“一个办法”“一个细则”?

2019年8月、2020年4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记录报告情形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供稿部门: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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