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谈文字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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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涉及理念、工作机制、工作路径等问题。对此,本刊特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净岚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媛媛
(北京市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副主任)
问题一:为什么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主持人: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新时代新征程,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什么要强调“高质效”,“高质效”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认识其时代价值?
张建伟:司法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公共机制之一,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具有依据办案落实法律的基本特征。司法工作就是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工作,案件质量如何,办案效果如何,是评价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针对自身的主责主业提出的要求。
所谓“质效”,“质”是质量,“效”是效果。“效”字也有效益、效率之意,人们常说的“高效”,就是指高效率。“高质效”,一是指办案质量要高,符合案件办理的优质要求;二是办案效果要好。
在质量与效果的关系中,可以看到,办案质量高是产生良好效果的基本前提,办案效果好是办案质量高的通常结果。高质量与好的效果,往往是结对出现的。因此,想达到良好的效果,需要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在案件质量之外追求案件良好效果,是舍本逐末,甚至是缘木求鱼,把每一个案件办好,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也必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要追求“高质效”,需要对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有清楚的认识,并遵循两者之间存在的规律,避免顾此失彼,造成质量评价与效果评估的失准与失衡。
施净岚: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来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定职责。要想把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自然要通过高质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实现。
正确认识“高质效”这一工作要求,首先,是对办案质量的高要求。高质量是落实高质效的前提和基础。办案质量提不上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服务高质量发展,就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其次,是对办案效率的高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关公平正义。如果办案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再次,是对办案效果的高要求。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办案效果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是“高质效”的三个侧面,但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全面把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内在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既要通过夯实办案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周媛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里的“高质效”,每一个字都有深意。从文义上看,“质”指的是事物的本体、本性,工作的优劣程度;“效”包含效率和效果两个层面。这里的“高”意指超过一般标准或平均水平之上。“法与时转则治”,以“高”修饰“质效”二字,包含着办案质量更好、效率更高、效果更强之意,突出了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富实效的价值取向,三者之间不能割裂。其中办案质量是根本,在此基础上提高效率,增强效果,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个案件结果都关乎政治、社会、法律,具有一定价值引导意义。检察办案质量事关检察制度生命力,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须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办理案件,以个案公正厚积司法公正。当然,依法办案,只是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最基本要求,并非最终要求。在检察履职中应主动识变应变求变,把握好政策取向、改革方向、办案导向,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最高的司法效率生产出最大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好的司法效果,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才是司法办案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问题二:在实体方面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主持人:“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这一工作要求对办案的实体、程序和效果方面均提出了高标准。从实体方面来看,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张建伟:实体正义,又称“结果公正”,要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办案质量,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事实认定要正确,即实现实体真实或者说是“发现实体真实”,亦即查明到底实际上发生的事件是什么,这是司法中实体正义的关键因素。在刑事诉讼中,首要的价值目标是实体真实。刑事司法中发现实体真实,有正反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对于无辜者,通过事实探知和认定,确认其无辜并加以开释,即建立在实体真实基础上的实体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就要求办案人员尊重事实、重视证据,努力发现案件真相,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做到准确无误,做到对案件的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案件相一致。另一方面,对于有罪者,确认其犯罪事实并落实国家的刑罚权,体现实体真实与实体公正。两者构成实体正义的内涵,包含无枉无纵两个方面。
二是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体现出正确性。证据内容的审查判断,属于实体上的事实判断问题,证据取舍影响到案件事实判断。为此,办案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全面地收集证据,科学地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准确认定案情。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能够使案件得到处理,使当事人尽早摆脱讼累,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另外,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有效遏制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正确裁判。在刑事司法中,正确适用法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法律应用到已经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时,要恰如其分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实体公正体现为能够准确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致发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施净岚: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理念,影响着司法行为方式。司法办案必须超越“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传统思维,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倾向,努力追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仅充分履行惩罚犯罪职能,也要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官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既要收集审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审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统一适用标准,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
周媛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高质效办好群众身边的一个个具体案件。法律绝不是冰冷的条文,检察办案追求实体正义,就要充分体现国家之情、人民之情、立法之意,绝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法、理、情独立于案件而客观存在,但每个案件又都有据以适用法律的事实和情节,都有内在的理和情。在司法办案中,应当遵循法理为办案“把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范围内行使检察权,才能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考量天理、人情为办案“把脉”。法律本身就是某些常理常情的专业化体现,但无法涵盖理和情的全部。
因此,在遵循法理底线的基础上,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还需要考量天理和人情。人民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和满意度是司法成效的“晴雨表”和“平衡尺”。讲情理的司法符合人性,更容易引发社会共鸣共振,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用统一的法律处理千差万别的个案,需要防止“形式不违法但实质非正义”,需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在微观上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在宏观上增进司法权威和公信。
问题三:如何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主持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办案效率不高、程序运行不规范甚至程序空转,就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如何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张建伟:迟来的正义,本质上具有正义的性质。这一正义指的是实体上的正义。称之为非正义,指的是由于案件办理的延宕,实体正义的实现过晚,因此,就诉讼过程而言,具有不正义的性质。
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在程序上体现现代法治理念,包括为全体民众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尤其是为权利容易被侵害的人提供扎实的程序保障;第二,有效地约束公权力,用程序设计将其保持在法律的正当范围内,对于容易滥用的公权力,尤其需要加以特别约束,防止其脱离正当程序的轨道;第三,对于法定程序,官民都应当共信共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尤为重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展示了国家对于程序法的尊重和遵守法制的信用;第四,程序法应当自身具有正义的品质,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以符合程序正义的许多公认的标准;第五,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制裁措施,就程序法来说,也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维护程序法乃至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尊严。
施净岚:坚持程序公正,是坚持法治思维的直观体现。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各个环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正义的重要表现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能够充分参与诉讼并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影响诉讼的进程和案件的处理。例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也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全面考量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新闻发布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此外,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有力维护司法公正,着力纠正案件实体和程序错误,对侦查、审判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周媛媛: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首先,在规范的基础上优化办案过程,尽最大努力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做到最好,尽可能依法一并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避免衍生新的诉讼,以有效减少检察办案程序空转,实现检察办案“降碳减排”。
其次,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分轻重地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不仅不切实际,可能造成轻微刑事案件挤占重大刑事案件司法资源的局面,而且如果没有效率,法律适用正确但办案过程冗长,可能会给当事人一种怠于履职的不良观感。
再次,注重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减少沟通成本和案件流转成本。
最后,充分发挥辩护人、值班律师的作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到增速而不减权。
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探索了“48小时全流程结案模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简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在48小时内完成侦查取证到法院审判的全部诉讼流程。公检法司办案提速,大幅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能有效缓解其心理压力,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好更快地实现。
问题四:从办案效果上看,如何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持人:为民司法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怎样评判办案效果?如何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如何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建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以实现,是理想型的司法状态。所谓案件质量的高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应当是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
现实型的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大多可以同时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对此应当有乐观的认识与期待。但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处于紧张关系中,如刑讯逼供获得的内容真实的口供,若加以采用,使之成为起诉的依据和定案的根据,有可能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但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痛失一局;反之,排除这样的证据,体现了对于司法人权高度重视的态度,却可能因此失去了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机会。为此,办案机关不得不作出取舍,使得一场诉讼下来,未能实现完美的正义,只实现了实体或者程序某一方面的正义。在这种不得不作出取舍的情况下,进行案件评价时,不可套用理想型的完美主义评价标准。因此,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只能实现一个的情况下,如何评价案件的质量,需要理性、客观进行分析,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不能不顾及司法的复杂性,要正确评估案件的质量并厘清不完美案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简单归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办案质量过硬,办案效果也会良好,也就是实现了“高质效”的要求。但是,大量的案件可能综合成总的办案效果,就具体个案进行评价,不一定都有明显的效果呈现出来。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有时也会存在差异。有的案件,虽然办案质量很好,但是,社会能见度不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未能彰显,或者社会存在认知偏差,也不见得就有好的效果。反过来,办案效果好,但是,办案质量也不一定同样很好。司法要努力实现的是质量与效果的两者对应关系,避免出现质量与效果背离,更要防止质量与效果双双失落的现象。
不仅如此,办案效果,也分眼前效果与长期效果。短期效果立竿见影,办案过程和结果立即引发权威部门的反应、社会的反响都是短期效果的常见形式。有许多案件,没有这种立即形成反应与反响,本身就是好的效果的表现——舆论反应较为激烈的,往往是办案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有的案件,短期效果是一回事,长期效果是另外一回事,有的案件就其短期效果来说不见得突出甚至有负面反映,但是,就长期效果来说,却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为此,办案机关应当注意不被一时的偏颇舆论裹胁而失去定力,应当有自己的定盘星。
对于办案的效果,评价标准不尽一致,有的具有客观性,有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案件质量,通过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证据采择、法律适用以及案件效率等情况体现出来,具有客观性。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办案效果,是案件衍生出来的影响与外界评价,这是外在于司法机关的,具有客观性。但是,就其评价来源而论,也有一定的主观性,亦即一些主观评价形成效果的来源或者构成要素。因此,办案效果与案件质量可能有一定偏差,不尽对应。就人民群众的感受来说,其对于司法的认识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也有一定的主观性。人们对司法的评价,大多是通过切实感受获得的,一定的社会氛围,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因此,司法机关不但要办好每一个案件,还应通过多个案件累积声誉,培树司法公信力。对于影响法治信心和司法观感的案件,应当及时加以匡正,以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维护好司法机关的正义形象和法治的积极功能。
施净岚:“高质效”是对办案效果的高要求。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办案效果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体现法治力度、温度;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每一个案件都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也要结合办案情况,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做好案例宣传、舆论引导、价值引领等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领社会法治风尚,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检察履职办案效果好、党的司法政策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好,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朗照每个人的心田。
对于检察官而言,只有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为确保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基础。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多样,司法办案仅遵循法条还远远不够,应从天理、国法、人情一体考虑,方能办好案件,实现好的效果。这里的“天理”指的就是自然之常理、经济社会之规律,检察官办案要顺常理、合规律,不能犯主观主义的错误。这里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人性使然,是人民群众普遍保有的情感,而不是私情私利,例如,人因贫困饥饿而窃食果腹,从人道考虑不能治罪,就是“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这要求案件处理结果要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实体公正”。检察人员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努力选择最接近客观事实、最接近真相的路,选择一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佳的路。这实际上也是落实人民至上要求的具体方法,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路径。其次,努力做到履职办案的“程序公正”。作为法治精神的重要追求,程序公正体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群众能否在检察工作中感受到程序公正,是他们能否信任检察机关、接受检察决定的前提条件。而且,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程序公正应当更加重视。因为,只有检察机关自身行得正、坐得直,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督办案的对象心悦诚服,如此方能达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再次,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得以实现。“更好”意味着要依法能动履职,找到履职办案的“最优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更快”意味着在兼顾程序公正的同时,高效地实现实体公正,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尽快转化为温暖的公平正义。
周媛媛: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我们检察办案所要追求的体感正义。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人”要文明执法。对于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而言,每个与其打交道的检察人员就是具体的检察机关代表。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良知、专业学识、办案技能及品格修养,才可能赢得信赖和信任,进而使人民群众接受和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是“事”要契合观念。检察人员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体察民心,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融合起来。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检察办案诉源治理、涉法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要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解“法结”又化“心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文”要专业易懂。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是一面镜子,它直接映照体现着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不仅应当格式规范、说理透彻、逻辑清晰,还要注重通俗易懂,让社会大众能够读得懂、看得明白。
四是“过程”要高质高效。这里有三层意思,首先,做到效率高、成本低、讼累轻;其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再次,由于诸多客观因素,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案件各方每一个人对案件办理结果都满意,但是人民群众能从检察人员的勤勉敬业精神、认真回应答复等方方面面感受到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这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自觉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抓住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持续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促进社会问题标本兼治。2022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主动对接首都接诉即办法治需求和人民群众法治诉求,加强重点领域民生检察,打通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12309检察监督热线,靶向涉法高频投诉问题,开展销假销劣等27项“小专项”监督,开展个案办理、专项监督和溯源治理,做优接诉即办、做好未诉先办、做实主动治理,助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北京市检察机关将诉源治理的端口前移、针对病灶精准处置,搭建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创造展现检察工作能力的舞台,同时也是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以有效法律监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生动实践。
问题五:通过哪些举措来保障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主持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工作机制、工作路径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检察人员应当从哪些方面着力提升能力素质?检察机关如何激励和引领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张建伟:对于检察官的社会角色期待,主要体现为良好的事实判断力、深湛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司法品格以及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良好的事实判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能力,与自然理性有关,不一定都需要专业培养。实际上,事实判断能力往往是在法律院系中学不到的(没有哪个大学开设事实判断能力方面的课程),如同作家需要一定的天赋,不能完全依赖大学培养,大学也很难教育一个人良好的事实判断力。对于事实判断能力,既需要通过办案直接获得提升,也可以通过间接知识来加以提高,还需要通过积累社会经验(经验法则就是进行事实判断的依据之一,从直接或者间接经验中获得规律性认识,有助于办案人员获得良好的判断力),并依据一定的悟性,形成良好的判断事实、证据与人的能力。
做到“高质效”办好案件,还要秉持专业主义精神,进行自我能力的塑造。司法办案,需要专业水平,检察官需要有内在动力去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努力把自己打造成货真价实的业务专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对新的知识保持旺盛的好奇心,并本着专业需要有目标地自我充实,为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条件。
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法庭上的说服能力也很重要,其口才和口头表达显现的逻辑力量,容易获得来自法官、律师等同侪的认同,也容易获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以及旁听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办案取得良好效果的条件之一。
检察官的健全司法人格对于案件质量和效果也是特别重要的,检察官应当具有法治精神,能够坚持原则,尊重案件事实真相,表现出良好的伦理道德,体现出良知的力量。检察官应当极力避免自我干涉,即被自己的私欲私利左右对于案件的态度,应当让良知建立起内心的法庭,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有着一种使命感和责任心。检察官应当坚持真理,尊重事实,不为权力而自断脊梁。这是人们所期待的检察官形象。
检察官应当有深厚的人文素养,通过文史知识的吸收、人文精神的汲取,形成深厚的人文素养。另外,检察官应当对司法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对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适度的热情,防止冷漠,并且应当充满活力,防止出现懈怠的状态。
一些制度和机制可以共同发挥激励和引领作用。其中之一,是对于办案质量和效果俱佳的办案人员提供激励机制。我国传承自军事制度的司法人员立功制度,就是为办案人员提供的一种奖励制度。有的优秀办案人员是通过比赛脱颖而出的,有的是通过办案脱颖而出的,他们都值得奖励,以发挥制度的激励和引领作用。另外,检察业务专家的评选制度,也是一种引领检察人员提高专业主义意识和进行专家自我塑造的一种机制,很好地发挥了制度功能。
司法机关入额领导干部亲自办案,也是一项激励和引领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机制。领导干部要啃难啃的骨头,着力于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为案件质量提供保障。这种办案应当真办而不是虚应故事,既可以为高质效办案确立标杆,也使办案成为司法机关的“高端”工作而非司法机关内的“低端”工作。
设计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有助于鞭策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追求良好的办案效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评价指标不能太严太密,避免僵化,防止人格损害。评价办案质量,应当进行实质评价。形式主义和繁琐主义容易造成司法人员的精神窒息。
对办案质量设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样要合理设置。司法责任制应当实行司法豁免权先行的配套制度。对于办案人员认识、判断上的问题,不能进行追责。对于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也不能简单地以法院裁判结果为标准,至于捕后不诉、诉后撤诉等,究竟是否属于办案质量不佳,都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定性甚至追责。
检察机关应当重新确立司法人才观,选贤与能,让判断能力强、法律素养好、社会经验丰富、道德水准高以及具有人文素养的检察官成为业务部门的骨干,将他们吸引并且留在司法办案岗位。稳定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组织人事上的保障。
施净岚:要做到高质效,必须有高素能。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促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体提升。要引导检察人员把“高质效”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提升其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兼顾法理情。
实现“高质效”,案件质量评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这就需要全面、深刻理解把握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人员考核,引领检察人员通过高质效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用“高质效”标准办好一个案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唯其不易,才更需要我们发扬拼搏斗争精神,自我加压,躬行不辍,坚持把“高质效”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中,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周媛媛: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变化是由内因决定的,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检察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应对的最大挑战来自我们自身,检察队伍跟不上仍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突出表现,故提升检察人员能力素质是高质效办案的内因。而建立各项案件质效监督制约评价考核机制,以更科学合理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等管理考核评价制约体系来激励和引领检察人员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引导检察人员以实干出业绩、以实绩评工作则起到外因的作用。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所有检察人员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是提升政治素质。检察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善于从党的科学理论中找寻破难题解新题的方向、方法、思路、遵循。
二是提升业务素质。持续更新法治理念,增强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应通过学习不断完备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
三是提升职业道德素质。时刻铭记“清廉是福、贪欲是害”的道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辜负组织的培养和期望,持续激发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内生动力。
检察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完善自身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和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评价的机制,对于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至关重要。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其中内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可分为办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事前阶段,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构建涵盖员额遴选、考核评审、等级晋升、员额退出的常态化管理体系。这相当于一个检察官的准入机制,从人员素能上,为高质效办好案件起到了基础作用。在事中阶段,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等,规定特定案件种类需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证据扎实完善,法律适用精准有效。在事后阶段,通过构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通过科学有效的质效评价体系,统筹案件质效评价与检察官绩效考核,引导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能力素质,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才是高质效办案的治本之道。
二是外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保证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办案、廉洁勤政,除了依靠检察机关自身过得硬,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之外,还需要引入外部的力量,对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机制、人大和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具体机制制度中,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还包括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聘请技术调查官辅助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机制、检察听证机制等。
(主持人:《人民检察》编辑崔议文)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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