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民检察杂志 Author 人民检察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发展要靠广大青年挺膺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多部门合力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5月7日,由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主办,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承办的“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实务部门的160余位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涉大学生创就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积极预防、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行为的司法应对等议题进行研讨。会上还启动了“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旨在多部门聚力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共同预防犯罪,营造良好创就业环境。本刊特组织对研讨会开展情况的报道,敬请关注。
开幕式
以高站位多维度全面提升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保障能级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 叶伟忠
治国经邦,人才为要。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发展之基。然而,大学生在创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法律风险,有的甚至触及刑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检察机关在面对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问题时,应当提高认识站位、强化法治供给、推动协同共治,彰显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
一、因时而动,以更高站位认识大学生创就业时代命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关于新时代大学生创就业司法保障问题,要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作为国家栋梁,其高质量就业一端牵系千家万户,一端关涉宏观经济,是拼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重中之重;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时代命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护航大学生走稳走好就业路,是检察机关赋能经济腾飞、助推法治进步和融入社会治理的“必修课”“必答题”。
二、能动履职,以更优举措强化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供给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凸显,因就业误入犯罪歧途的情况屡见不鲜,毕业求职期成为犯罪高发期。检察机关应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完善大学生创就业刑事治理方案。一是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大学生犯罪案件办理中,坚持刑法谦抑原则,用好“非羁码”等数字替代监管措施,不断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检察听证等工作,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重要作用,为涉案大学生架起一道返回家庭、企业和社会的桥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实行专业化办案。积极探索“捕诉监防教”一体联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涉大学生犯罪案件办理模式,以精确取证、精细办案、精密司法等方式,提升办案质效。针对大学生涉网犯罪相对高发情况,依托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积极运用大数据方式寻找相关案源线索,从个案向类案不断拓展,从而落实监管责任,助力净化网络环境,构筑杭州检察法律监督现代化“专业名片”。三是促推源头治理。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到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能动延展“四大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检察建议,做实大学生犯罪诉源治理。对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求职信息,专门欺骗大学生的犯罪分子,则要依法从严打击,形成高压态势,为大学生建立规范创业、扬帆远航的“法屏障”,做好检察办案 “后半篇文章”。
三、并肩携手,在更广场域共筑大学生创就业法治防线
大学生创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高校的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刚需匹配和司法机关的法治护航。检察机关应倾力参与谱写“全维度”大学生创就业高质量法治保障篇章。根据大学生在创就业过程中涉及犯罪的实际情况及其心智发展程度,探索选取个别罪名建立大学生创就业过程中的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设置梯度考验期,让犯了“小错”的大学生前科群体看到再社会化的希望。积极推动法治命运共同体的公检法司各家统一司法尺度,构建统一的证据、定性和量刑标准,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就毁掉毕业生一生。聚力构筑“全链条”同向发力的“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不断积聚与政府、学校、企业的整体共识,携手专家学者,释放叠加效应,为大学生犯罪预防献智献策,让大学生创就业迈向多主体、深融合、交互式的协同突围,不断扩充、拓展大学生依法创就业的“蓄水池”。致力打造“全周期”同题共答的大学生创就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借助大学生犯罪惩防理论研究基地等平台,加强与高校的信息共享和法治互动,在每年的开学季、毕业季,依托以案释法、送法入校等形式,集中开展求职辅导和预防刑事风险的教育,扣好大学生迈入社会的第一粒法治“扣子”。让司法的温度与现代经济产业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同频共振,让法治力量为区域创新创业体系护航增彩。
凝心聚力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璋
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为促进大学生就创业再吹“东风”。大学生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是未来中等收入的重要潜在群体。关于大学生创就业中的刑事风险防控,有以下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凝聚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保障共识
打好大学生创就业风险防控的战略主动战,不仅是以高质量就业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是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的应有之义。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浙江省致力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高校集聚的省域特征,每年近50万的“毕业生大潮”涌入,为浙江这片创新创业热土输送了源源不断的养分。提升大学生创就业司法保障能级,强化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是实现“两个先行”的制胜法宝。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浙江省大学生创就业,往往集中在信息网络、科技金融等新业态新领域,法律政策风险比较集中,大学生犯罪案件网络化倾向明显,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频发。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以优质检察产品强固民生之本,是浙江检察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探索样本和方向。
二、服务大学生在创就业过程中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创”和“闯”的精神品质,在大学毕业生群体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但其误入犯罪歧途的情况多有发生,犯罪形态和涉及罪名更趋复杂多样。为此,检察机关要构建三层贯通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体系,帮助他们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层次是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与公安、审判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引诱、唆使大学生犯罪的行为。要倡导高校不能仅将目光聚焦于“就业率”,要更加关注招聘平台、招聘单位的资质能力,避免大学生求职期间因薪资诱惑而陷入就业陷阱。
第二层次是探索建立以非刑罚手段替代刑罚的转处机制。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涉嫌犯罪,司法决定不仅要审慎合乎天理,也要精密准乎国法,更要冷暖关乎人情。可以通过不起诉等途径,给已“撞南墙”,但情节轻微的大学毕业生“浪子回头”的机会。
第三层次是通过检察办案实现特殊和一般预防。司法机关办案过程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实现过程,也是一次通过可感知法治教育实现特殊和一般预防的过程。检察机关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出庭公诉等环节中“出实招”,在社区矫正和刑罚执行中“亮硬招”,在助力涉案大学生回归社会,重新就业中“谋新招”。努力将司法重心从打击大学生犯罪的后端,延展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前端,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三、搭建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多维度诉源治理之桥
扎实有效做好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坚持溯源导向、综合治理思维与标本兼治逻辑,凝聚多方合力,共同筑牢大学生创就业法治“防火墙”。要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积极“防治未病”。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奋力“跑在问题治理的前面”,促进治罪与治理、监督与维权相结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制度机制,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不断强化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全链条”防控。一要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落实“枫桥经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保障大学生创就业中,“枫桥经验”蕴含的社会和谐思想、矛盾化解理念仍历久弥新。同时,还需走出一条适合当代知识青年群体、契合中国不同城市发展阶段、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基本规律的诉源治理新路。二要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合作“护促共赢”。第一次创就业是大学生独立步入社会生涯所要上好的“第一课”,学好这堂课,需要企业高校、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协力配合,也需要大学生自身明晰法律禁区与红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形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和就业法治护航联盟,通过法治理念迭代升级,拓展多元保护模式,帮助大学生走稳职场“起跑线”,做好识途引路的法治“指南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防控大学生创就业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中华民族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骨干和栋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1158万人,大学生创就业压力何其大!近年来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有的大学生刚出校门、就入狱门,令人痛心!
一、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基本情况
关于创就业大学生的范围,我理解既包括正在上学而创就业的大学生,也包括毕业两三年内而创就业的大学生。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大学毕业生涉就业犯罪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这些犯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如涉嫌诈骗罪占犯罪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开设赌场罪的都在百分之十以上。二是犯罪呈规模化、组织化态势。高校毕业生涉嫌的主要是电信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如郭某、梁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犯罪嫌疑人共142人,其中高校毕业生83人。三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案件高发。涉案大学生就职的单位多打着“网络科技”“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旗号。如沿海某省办理的高校毕业生创就业涉罪案件,利用网络实施的占到犯罪总人数三分之一。四是判处较轻刑罚案件占比较大。高校毕业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较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比较大。
二、依法审慎办理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
检察官办案,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涉嫌犯罪的大学生通常系初犯,对其羁押容易出现交叉感染;一旦被定罪判刑,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严重影响其日后的升学、就业和生活。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审慎办理大学生创就业涉嫌犯罪案件,慎用羁押强制措施,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挽救、惩戒、警示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大学生强化风险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正确择业观。2021年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
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既有大学生自身创就业不理性、非法识别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因素,也反映出社会治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网络招聘平台和职业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网络招聘是大学生求职的主要途径之一。有的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的资质、招聘信息的真实性、经营业务的合法性等审核不严,有关部门对网络招聘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等情况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大学生仅根据招聘单位的注册信息难以对单位从事业务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招聘引诱大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二是互联网行业监管执法不力。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注册成立“互联网企业”,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等进行伪装,为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极易受到诱骗。三是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不够。高校开设的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课普遍存在课时少、内容简单等问题,较少涉及创就业犯罪预防。有关部门普遍关心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情况,对毕业生就业从事具体工作情况跟踪了解不够,对形式上实现就业、实际上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毕业生未予应有关注。
四、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防控的建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建议从以下方面抓好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防控和诉源治理。一是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行为,密切关注互联网企业可能涉及的网络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问题。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有针对性完善课程内容,推动“法治副校长”向高校延伸,引导大学生合理做好职业规划,树立正确择业观。三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防控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如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的“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结合大学生创就业前、中、后等不同阶段特点和需求,集机关、平台、高校、企业四方之力,为大学生创就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服务保障。四是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涉罪大学生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制度支持。如对于大学生创就业涉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通过修法探索除入伍、报考公务员或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外,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等。
主旨演讲
依法防范大学生就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延安
近几年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中,多有刚毕业大学生涉案的情况。由于这些大学生在犯罪集团中通常处于较低层级,公安、司法机关多采取宽缓的刑事措施,尽可能避免对涉案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针对大学生就业时从事或参与相关犯罪以及创就业中遭遇的“就业陷阱”问题,尽管从具体案件来看原因各异,但总体原因在于大学生自我社会经济定位和现实之间形成落差与“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一些大学生被犯罪所吸引或者主动走上犯罪道路;也导致一些大学生在择业中表现出被动乃至盲目情形,间接导致其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处于劣势甚至主动放弃的局面。当然,面临同样的“紧张”关系,处于相同或相似境遇的大学生会做出不同方向的选择,走上犯罪道路的仍属极少数。
对于这种“紧张”关系,可以参考西方犯罪学中的“紧张”理论予以说明。该理论认为,经济地位的差异会形成“紧张”关系,进而导致消极情绪,有些人就会通过犯罪来应对:为了实现经济目标,可能实施创收型犯罪;为了宣泄挫折情绪,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虽然简单地从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来解释犯罪原因并不周延,但是,大学生对理想职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期待,与就业岗位的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程度错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学生做出错误的行为选择。
就业问题受经济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紧张”关系也受制于诸多约束条件。要解决这类问题,从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的角度看,须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依法规制大学生就业招聘活动。目前大学生招聘工作中,一些不法企业主动以各种虚假方式吸引学生,甚至以招聘或实习为名招收大学生从事不法活动。一些企业以到高校招聘为名,其目的却是进行企业营销。一些地方高校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在引入企业进校园时没有进行必要审查,存在“引狼入室”情形。对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规制力度,一方面对高校提出要求,促使其加强对入校招聘单位的审查;另一方面对在招聘中存在虚假宣传、就业歧视、“阴阳合同”、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单位,政府要予以严厉制裁,教育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高校招聘活动的监督指导,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高校应加强大学生就业辅导,尤其是法治专项指导。目前各高校对就业辅导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设置了相应工作机制。但就业辅导中多关注心理辅导,对就业技能等方面的辅导效果不佳,对就业法律风险问题的指导更是不尽人意。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风险缺乏了解,也缺乏妥善应对的经验。这就需要高校给予其必要的法律风险警示,一方面使学生能够及时发现、识别各种风险,保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防范学生因对法律缺乏了解、对自身行为缺乏正确认识而走上犯罪道路。在这方面,高校的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或缺。当然,有的高校在进行法治专项辅导方面可能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对此,可以和地方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联动,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辅导。高校就业辅导工作认识不足、开展不力、效果不佳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导和纠正。
三是加强对公司、企业在用人制度方面的规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大型民营企业在招人用人方面比较规范,但一些中小微企业在招人用人方面不仅程序不完善,也存在歧视和欺凌现象,在日常用人环节中存在诸如性骚扰、侮辱甚至体罚的情况。对于这类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及时推动立法一体性解决类似问题,加强各类单位在用人方面的人权保障,同时促进各类单位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合规建设。对于公司、企业中存在常态化的侵犯员工人权行为的,应对公司、企业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并责令其进行相应合规建设。
对大学生在实习、兼职或初次就业中犯罪的,应妥善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给予制裁。在一定意义上讲,与其强调对大学生“从宽”,不如进行系统化思考,减少大学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附随后果。对大学生追究刑事责任,其刑罚执行完毕成为守法公民后,力求使其在升学、就业、日常生活等方面能够获得平等对待,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我国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初步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 高维俭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各种社会主体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值得重视。其中,作为社会矛盾复杂严重程度“晴雨表”的青少年犯罪及被害问题尤其值得重视。
一、讨论范围划定:聚焦年轻成年人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法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近期,随着1100余万名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大学生创就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引起学界密切关注。
对此,需要首先明确两个基本观念:其一,大学生创就业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分析,不宜局限于“大学生”群体,宜以此为契机,拓展至相应的同类群体。这有利于相关研究对象的科学划定和法律政策的公平设置。其二,刑事法律风险是最为紧要的法律风险问题,对相应主体的人生发展影响最为重大。
通过数据分析可见,年轻成年人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值得特别重视。风险社会和风险年龄是造成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基本原因。社会防范和自我防范是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的基本向度。
二、风险社会和风险年龄: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基本原因
工业化、都市化、城镇化以及信息化令现代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精密,各种风险随之纷繁而至。伴随着改革发展的遗留问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国际形势日益复杂,我国语境中的风险社会问题构成了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基本原因之一。
同时,从人的社会化以及发展心理学角度来看,25周岁以下通常被视为人的社会化成长期。其中包含两个重要的高速成长和风险期:其一,11周岁至18周岁的青春期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化阶段,相应的特殊法律政策相当丰富。其二,18周岁至25周岁的年轻成年人期,属于更为复杂的社会化阶段。此阶段的年轻成年人会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化挑战,包括恋爱关系、就业和创业等。相较于青春期少年而言,“新手上路”的年轻成年人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呈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势。因此,从宏观概率来看,年轻成年人的社会化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势在难免;其发生的具体时点、具体人物和具体程度等则为必然中的偶然。
三、社会防范和自我防范: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的基本向度
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的基本向度为社会防范和自我防范。
就社会防范而言,可以分为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两个方面。社会政策方面主要着眼于相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环境优化的风险社会治理问题。鉴于年轻成年人刑事法律风险与相关社会环境因素密切关联,这方面的治理策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其中还包括对于年轻成年人创就业的社会支持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落实。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包括事前针对性刑事法律风险警示、事中教育性刑事司法策略和事后恢复性刑事执行策略。其中,事中教育性刑事司法策略包括人格调查制度、品格证据制度、违法性认识的合理判定、缓刑优先等适度宽宥政策等。事后恢复性刑事执行策略包括检察建议、司法建议、被害救助、矫治帮教、前科封存及前科消灭等。
就自我防范而言,一方面,因为涉及法律专业问题,应当由高校、司法机关、共青团委、劳动行政等部门联动,以及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对大学生及其他年轻成年人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指导,促进其自我防范能力的养成,并形成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大学生及其他年轻成年人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借助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我防范能力。
总之,对年轻成年人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需要进行科学研究,采取理性对策。一方面,要对此问题予以特别重视,并通过深入系统研究,揭示其中规律,形成系统科学的认知。另一方面,应对年轻成年人群体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多方应对,力求理性、系统、科学。尤其是经现代犯罪学研究证明的青少年犯罪“自愈”现象值得重视,即绝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人会随着社会化成长而“自愈”,尤其是在25周岁之后。
第一单元
防控·涉大学生创就业法律风险的积极预防
从四方面促进大学生创就业犯罪诉源治理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 付强
近两年,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征:一是涉及罪名多元化,以诈骗罪为主,诈骗行为方式多样。二是涉案大学生中男性占多数,学历以大专和本科为主。三是犯罪中大学生主体所判处刑罚较轻,多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不乏重刑。四是网络创就业成为犯罪的高发领域。
根据实践调研,该类犯罪频发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是大学生创就业压力大。二是部分大学生缺乏法治意识与社会经验。三是网络招聘平台监管存在漏洞。四是线下就业渠道管理与高校就业指导不足。
该类犯罪涉及多元化罪名且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应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诉源治理。
第一,提升大学生创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对大学生创就业的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优化高校专业课程结构,适应市场需求;辅导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引导学生、家庭、社会树立理性的就业观念,杜绝盲目攀比;完善创就业补贴与培训等政策,提高就业能力;持续搭建多元化创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完善落实针对低收入家庭大学生、长期未就业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政策。
第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高校除增设相关课程外,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违法犯罪风险点。司法机关可建立法治副校长、普法进校园、在线普法等工作机制,针对不同阶段的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治教育。此外,还应当在法治教育渠道与形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推动建设融合“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传播体系,采取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提升法治教育效果。
第三,加大对创就业信息平台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完善平台管理制度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与安全性。此外,在线下创就业信息平台监管维度,应加强校园招聘主体与信息的审核,扩大合法性实质审查范围,加大针对“黑中介”、虚假招聘广告的打击力度。
第四,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预防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在侦查阶段,重点审查涉案大学生主观上是否明知犯罪,是否被蒙蔽、欺骗,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灵活处置。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发挥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初次犯罪的大学生,谨慎适用逮捕措施并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坚持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综合考虑适用当事人和解制度与缓刑措施,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尽量依法作出较轻的判决。在刑罚执行与改造阶段,要完善帮教与跟踪回访机制,并探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空间,降低大学生就业难度,减小再次犯罪可能性。此外,对于严重犯罪人员,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其他利用大学生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刑法谦抑性在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治理中的司法实现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检察长 钟瑞友
以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切入点展开探讨。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吴某某等人先后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租赁场所,购买“虚拟证券交易软件,诱骗客户在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以骗取被害人高额手续费,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等500余人共计30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全案移送审查起诉106人,其中包括21名曾在公司实习的大学生。
该案是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数字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态势的典型缩影。案件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具有犯罪类型集中于电信网络犯罪、参与途径以网络招聘平台为主、涉案大学生在犯罪团伙中人数多但所起作用小等方面的特征。大学生创就业犯罪不仅是个体犯罪问题,而且是社会治理问题的反映。刑法谦抑性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涵括刑法的抑制性、有为性、能动性等意蕴。将刑法谦抑性适用于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治理,是回应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现实态势的需要。同时,司法实践对电信网络犯罪采取的从严全链条打击方式、并案管辖模式,以及司法理念更新不足导致的客观归罪等因素,反向制约刑法谦抑性在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治理中的司法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金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以能动检察践行刑法谦抑性,综合具体案情判断,实行分级刑事处遇。具体从三个层面依法履职:刑罚范围层面,把握刑法抑制性原则,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涉案大学生进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客观行为有责性的双重审查,认定涉案21名大学生不构成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案处理。刑罚程度层面,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内涵,根据职能作用、工作时间、非法获利等要素,对涉案人员划分四个标准进行分层分类处理。犯罪防控层面,把握刑法能动性意蕴,全流程发挥刑法的惩罚教育警示作用,深挖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能动履职参与诉源治理。
大学生“两卡”犯罪的生成机制及治理路径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赵志军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两卡”犯罪数量却逐年增多,大学生参与“两卡”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呈现“两卡”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手段多样化、行为方式组织化、刑事处罚轻缓化的特征。
从犯罪生成机制入手探究大学生“两卡”犯罪原因,主要有三种观点。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松散的社会纽带增长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当前社会管理、行业风控、物料源头监管不力等都是大学生进行“两卡”犯罪的诱因。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亲密接触者的互动中习得的,部分大学生在室友、校友、老乡等的带动下参与犯罪。中和技术理论着眼个人维度,认为犯罪者通过抵消或中和心理罪恶,使自身的犯罪行为合理化。如,部分大学生认为开发黑产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属于创业项目,不会触犯法律。
基于独特的犯罪生成逻辑,对大学生“两卡”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系统观念,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完善预防阻断惩治的治理闭环。
在事前预防阶段,应当借助社会、校园、家庭三方合力,遏制各类犯罪诱因,及时阻止犯罪行为发生。政府要加强法律的社会调控机能、强化网络不良信息监控,注重对大学生的德育教化,从源头优化社会环境。学校要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关注,积极构建校园预防机制。学生父母要积极创建和谐家庭环境,培养子女良好品格,发挥家庭在犯罪预防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事中阻断阶段,应当突出问题导向,技管结合、综合施策,形成科学的犯罪应对机制。一是强化技术反制。及时采录涉案信息,根据犯罪具体特征,搭建“两卡”反制模型,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提升犯罪精准识别和技术反制能力。二是强化监测预警。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自律监督和惩戒管理。三是强化协同共治。各责任主体要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形成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社会治理新格局。
在事后惩治阶段,应当充分彰显法律的威慑力,起到“惩治一个、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一是加强依法惩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深挖扩线、突出重点、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上游犯罪,依法审慎处理下游犯罪。二是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反向审视,围绕主线、关联分析,实现对“两卡”犯罪的全面监测和源头治理。三是加强宣传防范。即通过“精准滴灌式”宣传、“以案说法式”教育,提高学生涉“两卡”犯罪的识别、防范能力。
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及其防控的六个方面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季任天
我分六个方面介绍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及其防控:
第一,大学生创就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其意义在于避免大学生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促进大学生创业与保障大学生就业,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等。
第二,大学生创就业法律风险的分类。从法律层面分为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刑事风险;从创就业类别角度分为创业法律风险和就业法律风险。
第三,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的危害。既包括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学生的危害,如机会丧失、身心受损、时间精力损失等,也包括对其他大学生创业积极性的打击以及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危害。
第四,大学生创就业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五,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的自我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应当重视刑事风险自我防控,熟悉创业刑事风险的主要类别及其防控办法,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能力识别风险。
第六,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的社会预防。社会预防的基本思路是司法部门牵头、多方力量配合、外因促成内因。从纵向维度看,社会预防还包括创业教育过程及创业过程的全程预防。从预防形式上看,可采取专门课程、讲座、宣传、提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社会预防的主体力量是高校、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司法系统。在高校预防方面,应加强法治教育,增加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范的相关课程。邀请法院、检察院的业务专家授课。编发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范手册。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预防方面,可组织针对大学生创就业的专门培训,加强宣传与提示。在司法系统预防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专家点评
预防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
守护法律的“善”与“根”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张善根
善是法律人的初心和追求所在,良法善治是初心的保障。根指的是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的合法性依据。研究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及其防控问题,从善的层面讲,就是探索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初心;从根的层面讲,就是探寻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的合法性依据。
善的层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宏观层面来讲,是新时代中国青年发展战略的初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青年强,则国家强”,号召“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大学生是青年群体中的先进代表,大学生群体的健康发展是青年强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通过制度建设促进青年发展,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关涉国家高质量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的实现。
第二,从中观层面讲,是保障大学生创就业的初心。大学生创就业的过程是青年强到国家强过程的缩影。目前,大学生创就业面临着很多困境,违法犯罪风险不小。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了实现“青年强”,国家培养了越来越多大学生,今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1158万人。但是,高度“内卷”的就业环境,使得大学生更容易卷入到犯罪之中。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使得行业态势复杂多样,套路层出不穷。大学生初出茅庐,社会经验不足,很难识别和防范创就业中的风险,易陷入违法犯罪之中。因此,需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接力护送大学生创就业,推动实现从青年强到国家强的平稳过渡。
第三,从微观层面讲,是良法善治的初心。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实现积极预防,就要通过国家层面建构相关公共政策和服务体系,以防范大学生违法犯罪。概括而言,包括对大学生创就业的扶持和服务,对大学生创就业进行法治教育和风险提示,对大学生创就业环境开展治理并及时阻断犯罪风险,等等。当然,对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很难把积极预防与事后应对截然分开。其中,要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从而实现精准化、个殊化的司法处遇。
以上是大学生创就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中善的问题,下面从根的层面谈谈看法。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制度是基于善的目的、方式而设计,那么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合法性。但是这并不必然导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为推动该防控体系的合法性建构,须重视以下三方面:
第一,从法外开恩转到法内有情。早期阶段,基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有关部门尝试以一种特殊方式来处理他们的违法犯罪问题。这种特殊化处置,具有明显的法外开恩特征。尽管这种方式在法治不健全的时代可视为一种权宜之计,但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则明显不合时宜。因此,建构大学生创就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时,对大学生的保护一定要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法内有情。
第二,从刑事法治延伸到预防法治。当前,刑法已成为法治化程度较高的部门法。司法实践中对大学生犯罪的处置能够恪守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但大学生创就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不限于司法活动,而是触及整个刑事风险防控系统,该系统还处于探索完善的阶段。因此,应当把风险防控纳入法治轨道,建构预防型法治,上承刑事司法,下接犯罪治理,以此塑造完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的合法性。如,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牵头成立“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就是预防型法治的有益探索。
第三,从比较正义扩展到整体正义。建构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是对大学生的一种善,但这种善仍属于一种“特殊”关照,因其对象仅限于大学生,并非针对整个青年群体,更未扩展至所有人。这在某种意义上会降低这一制度建构的合法性。因此,应以探索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为契机,从比较正义扩展到整体正义,才能真正确立法律的根。
总之,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的探索与建构,不仅应当具备“善”,还要有“根”。只有善和根同在,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经得起理论拷问和实践检验。
第二单元
规制·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刑法应对
依法能动履职
防范遏制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蔓延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樊秀玲
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因社会阅历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在创就业过程中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被制裁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抓末端、治已病”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力抓手是办案,必须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将“抓末端、治已病”落到实处。对于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有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的涉罪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因求职误入歧途又迷途知返的大学生。
二、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落实“抓前端、治未病”
一是结合办案,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大学生筑牢守法底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二是用好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书等方式,推动党委、政府齐抓共管,治理突出问题,防范和遏制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规范、快捷、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政府各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大学生求职涉罪预防工作。四是对完善立法作有益研究探索。如,建立有条件、区别化的前科消灭制度,最大限度助推犯罪人员再社会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助力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三、借力党委、政府平台,持之以恒抓好常态化预防
健全完善普法平台,检察机关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衔接,将防范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内容纳入普法范围,建立效果考核机制,促使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关注、关心、关爱大学生,切实防范创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断卡”行动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诉标准探讨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吴加明
“断卡”行动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量迅猛增长,其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诈骗罪的第三大罪名。其中,非法买卖或出借“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套现、取现的,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这类案件的不少涉案人员为在校大学生、青年人,他们多为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从而面临刑事处罚,令人十分痛惜。
关于帮信罪的入罪标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查证属实金额达20万”以及“上游犯罪未查证、但相关资金达100万”的入罪标准,仍存在争议:一是查证属实的20万元是上游电信诈骗的金额还是帮助者提供账户的进账金额;二是相关金额是指帮助者提供账户的进账金额还是进出账总额。入罪标准的准确界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单纯的“出租出售信用卡”不属于“支付结算”,而属于兜底条款的“其他帮助”情形。基于帮信罪堵截性、兜底性的立法定位,应坚持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追诉标准,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查实达20万元以上,或者上游犯罪无法查清但帮助者提供的账户进账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大学生创就业财产犯罪的治理路径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何雨佳
大学生创就业财产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作案手段简单、犯罪主体多无稳定工作、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及绝大多数大学生犯罪后,退赃退赔意愿强烈。
大学生创就业财产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大学法治教育较欠缺。高校法治教育仅局限于法律基础课程,如无专门的就业指导法治课程,则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和目的。二是疫情因素加大就业难度。后疫情时代就业压力仍然较大。未能顺利就业的大学生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易在认知和行为层面出现偏差,进而实施财产犯罪。三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大学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大学生心智还不够成熟,存在侥幸、投机等心理;法治观念薄弱,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不全;未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
针对上述问题,从检察办案角度来看,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涉案人员分类处理机制。其一,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大学生,尽可能实行数字监管,确保其学习或工作正常进行。其二,通过公开听证,邀请高校教师、企业代表等听证员参与评议拟不起诉案件,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并根据犯罪数额、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综合研判,做到涉案大学生分类分级处理。
第二,注重远程帮教,帮助涉案大学生重返社会。涉案大学生对回归社会普遍存在焦虑感,针对其产生的悲观消极情绪,检察人员可通过不定期电话询问关怀、邀请辅导就业老师进行线上教学等方式开展远程帮教。
第三,制发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书等,建立多部门联络联动机制,完善对大学生创业的制度监管。
第四,加强检校合作,开展法治宣传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定期开展法治宣讲,通过分析案件数据,介绍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竞赛、法律情景剧、辩论赛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对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校学生应轻缓化处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覃振模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高发,在刑事犯罪起诉人数中排名前三。值得关注的是,帮信罪呈现出低龄化、涉及地区范围广、涉在校学生多等特点,且犯罪主体大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这折射出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对在校学生而言,涉罪可能面临失去学籍,个人未来职业发展受阻,家庭受牵连等诸多不利影响。为最大可能减少在校学生因涉罪产生的负面后果,减少和转化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挽救涉案学生,检察机关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防、治结合,加强诉源治理,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具体而言,建议检察机关,一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可以向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开展调查,了解其在校表现、校方帮教条件等,并以此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指标之一。二是在非罪化转处方面,对于情节轻微没有起诉必要性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三是在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对于涉罪学生所在学校能够开展协同帮教和监督管理的,可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在诉源治理和犯罪预防方面,可以向教育部门、高校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也可以通过进校园活动开展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构建“打击—协作—预防—宣传”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检察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情,尽可能为涉罪学生争取保留学籍的机会,让其能够在校园内继续完成学业。
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重新犯罪率低于1%,对涉罪在校学生采取轻缓化的处置措施,有助于实现挽救目的,达到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让处于人生迷茫阶段的在校大学生感受到法律善意的不可辜负,同时及时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标,最终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
专家点评
大学生创就业中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及应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梁健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大学生创就业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多。其中,最应当重视的是,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大学生就业中隐含的刑事法律风险值得充分关注,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大学生求职应聘环节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如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应聘环节被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有的犯罪分子潜入人才市场,以招聘单位将来需要被招聘者出差等为由,要求大学生提供身份证件,借此为招聘者办理“两卡”,尤以信用卡居多。事后招聘单位会以大学生不符合招录条件等为由不予招录,犯罪分子再使用非法办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及其他犯罪活动。对于招聘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应聘大学生主观上全然不知,直至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才察觉被利用的事实。
二是入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实践中,大学生误入从事违法犯罪的公司工作,最后受到刑事法律追究的情况屡见不鲜。大学生由于刚毕业经济压力较大,往往会被“低投入、高回报、低风险、快速致富”等夸大宣传所诱惑,以致误入从事电信诈骗、“套路贷”、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传销的组织或单位。“工作”期间,大学生甚至说服鼓动亲朋好友进行“投资”,造成一系列财产损失。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税收、融资、上市、扩张、分立、重组、清算、破产等过程中都隐含着刑事法律风险。如果大学生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在赵某等开设赌场案中,涉案企业本是大学生创业开办的某地重点扶持企业,但因对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该企业开发了用于赌博转账的软件,有关主体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再如,有的大学生分不清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误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合法行为。此类创业中的刑事犯罪,主要发生原因在于涉案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匮乏,值得重视。
三、有关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大学生创就业中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与政策的潜在冲突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以“金融创新”为幌子,部分P2P平台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工具。二是法律政策存在模糊地带,隐含刑事法律风险。如从事放贷业务一度被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利放贷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三是缺乏刑事法律知识,导致刑事法律风险。如,许多大学生对刑事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导致不知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时可能会触发刑事法律风险。四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缺。部分大学生认识到在就业中存在民事法律风险,但对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五是高校进行法律风险教育不足,缺乏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提示。这导致部分大学毕业生缺乏法治教育,且无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在创就业中盲目行动酿成悲剧。
四、司法机关应通过诉源治理参与社会治理
针对大学生创就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很多地方司法机关专门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关措施并提出治理建议,对大学生创就业中的犯罪问题展开诉源治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原则。侦查机关划定犯罪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大学生刚走上社会的现实,打击范围要结合“常理常情”酌情缩小。检察机关应切实严格把关,控制起诉范围。法院在量刑时则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
二是对于个案处理须体现司法的温度。如,对于量刑过重的判决或裁定,确实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法提起相应程序。
三是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如,检察机关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有关大学生创就业指导机构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创就业中过程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增强大学生防范意识。再如,在大学生创业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第三方组织可以派驻合规指导员,协助相关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合规制度,从而有效规避大学生创就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闭幕式
凝聚法治共识
助力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防控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勇
本次研讨会是一次法学学者与实务专家群英荟萃的盛会,亦是一场理论思辨与办案经验交相辉映的研讨。
第一,立意深远,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保障的共识充分凝聚。一方面,顺应大势而为,突显时代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提及“就业”一词,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大学生作为国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打好大学生创就业风险防控的“关键一仗”,是描摹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交织,彰显治理担当。研讨会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当下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基本样态、演变趋势、生成机理并提出有效治理对策,可谓理实并重,导向鲜明,展示司法为民的大局担当。
第二,成果丰硕,大学生创就业法治护航的巨轮已然启航。
其一,本次会议是荟萃法治智识的理论会。关于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预防及治理,研讨会达成以下创见:首先,依法惩治是最直接的防范手段。从公民责任的角度告诫大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杜绝不法、犯罪行为。其次,宽严相济是最有效的政策指引。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的涉案大学生,应坚决避免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同时可探索发挥信用惩戒的作用。再次,共同发力是最切实的治理方式。齐抓共管才能实现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全方位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最后,守法意识是最根本的思想防线。
其二,本次会议是构筑法律保护联盟的启动会。“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扬帆起航,旨在更广场域、更深维度筑牢大学生创就业高质量法治保障“防火墙”。
其三,本次会议是生动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现场会。“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和谐思想、矛盾化解理念以及在社会转型中孵化出的溯源治理理念,理应成为办理涉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原则指引。
第三,同舟共济,大学生创就业法治助推的路径得以明晰。
一是检察机关要坚持高质效监督,力执实干之笔。在作出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司法决定时,要理性谦抑,彰显法律的刚性,传递司法的温度。
二是法治命运共同体同向发力,齐挥法治之墨。做好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预防,需要在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司法机关、行政单位、高校、企业等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力共画大学生高质量创就业“同心圆”。
三是专家学者发挥智识优势,共答为民之卷。检察机关愿与法学专家学者一道,不断拓展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保障阵地,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向普法教育、司法实践、立法建制领域延伸,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请参考《人民检察》2023年第10期)
公告
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编辑:王新颖 刘梦洁 王小飞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rmjcbj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