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该怎么处理?看这里→
为做好普陀区企业集中复工时期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普陀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特制作普陀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实务操作问答,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考。
劳动关系篇
Q
1、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解答:延长春节假期所指的期间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所指的期间是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或者依法支付200%加班工资(实行其他工时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原则上作为休息日加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上班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在上述时间段休年休假。
Q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解答: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020年将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Q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解答: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职工协商处理。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复工篇
Q
1、企业复工需要哪些手续?
解答:在普陀区经营的企业在复工前应由企业负责人登录“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或“上海普陀”APP客户端,先行完成企业信息登记,随后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本市企业人员复工条件对本企业员工填报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员工通过审核后企业方可复工。
Q
2、员工接到企业要求返岗的通知后,该如何处理?
解答:在普陀区经营的企业的员工如符合本市企业人员复工条件,应当在接到企业要求返岗的通知后,登录“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或“上海普陀”APP客户端,申报个人信息,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获取复工通行证并按企业要求按时复工。如员工无理由拒绝企业返岗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规章执行。
如员工已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应在接到企业返岗通知后第一时间告知企业无法返岗原因、居住地隔离措施等相关信息,便于核实。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上述员工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3、用人单位2月9日之后依然难以正常开工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解答:企业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篇
Q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怎么办?
解答:近期,劳动者可优先选择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sh.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24小时接受举报、投诉。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普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窗口已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开放,鉴于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Q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何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投诉、举报劳动者进行联系?
解答: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劳动者包括当事人系湖北籍、当事人近期去过湖北或与湖北籍人员有过密切接触。普陀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通过录音电话方式与上述劳动者进行联系,确认案件情况。
Q
3、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复工,不能指派工作人员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询问怎么办?
解答: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方面的调查取证,2月10日起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恢复常态工作;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尚未复工的,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案期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用人单位便利。
Q
4、疫情防控期间,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否对外接待?
解答:根据市人社局统一安排,自2020年2月10日起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暂缓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时效继续计算。
在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暂缓受理调解仲裁申请期间,劳动者可下载“上海人社”APP,点击“网上申请”栏目输入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和主要诉求后提交,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
5、调解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调解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解答: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防范病毒感染风险,自2020年2月10日起,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仲裁院工作人员将做好相关案件当事人及涉案单位的解释、沟通工作。
Q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调解仲裁时效内提出调解仲裁申请,怎么处理?
解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Q
7、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当事人因调解仲裁事宜需要联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怎么办?
解答:已经立案的调解、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已送达文书中注明的工作电话直接与调解员、仲裁员进行联系,沟通案件调处进展。尚未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通过021-66111905服务热线联系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员、书记员也将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就案件延期、中止等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能取得联系。
工伤认定篇
Q
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在工伤认定时,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Q
2、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帮助企业及劳动者更全面地了解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及时享受政策,做到少裁员、不裁员,同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开通普陀区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咨询专线。
专线电话:021-56371100-300
专线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
非专线工作时间企业或劳动者可拨打上海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24小时热线12333。
资料来源: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王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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