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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这五个案例入围上海市行政执法“十大案例”投票环节,快来投票啦

上海普陀 2023-10-10



自2022年12月起,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及“指导案例”征评工作。


经初评,普陀区5件候选案例正式进入年度“十大案例”网络投票环节



97号


执法主体:普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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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6日,普陀区城管执法局在某街道某新村发现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涉案建筑物系一砖结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为12.57平方米。

【处理结果】

由于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经逐级报批,2022年11月28日,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要内容有:经查,蔡某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城管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2021年7月7日发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普陀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4日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限蔡某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因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于2022年12月2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22年12月3日,蔡某自行拆除了涉案违法建筑。

【案件评析】

1.事实认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主动调查的同时注重让蔡某自行举证,在对其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进行甄别核实后,再认定蔡某的行为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建筑违法,其事实清楚。


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本案中,相关文书均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事人作出陈述、申辩后,执法单位专门作出《关于陈述申辩的回复》,积极回应了当事人的诉求并予以法律释明,体现了程序公正。


3.法制审核程序规范。从执法程序来看,在报区政府决定前,本案经过了三级法制审核,街道、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的法制审核人员逐一进行审查,并提出了实质性的法律建议,为最终强制拆除决定的作出切实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4.以执法促教育。通过严格规范的执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最终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本案的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1号


执法主体:普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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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1月,当事人在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某相关案件过程中,曾对张某家属自称“律师”,多次与家属沟通案情,先后私自收取该案律师费共计35万元。收到投诉前,当事人已退还张某律师费19万元。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又主动退还张某律师费16万元。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受理张某关于李某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投诉,经初查符合立案要求,于2022年6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依据法律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于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法制审核,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完成罚款缴纳。


(二)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罚款16万元。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这些人员经常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做出乱承诺、瞎报价、拉关系等行为,这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对此,司法行政部门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压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避免此类案件发生。




59号


执法主体: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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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当事人自行编撰、设计XXX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大量虚假内容,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可以对相应病症产生治疗效果。同时,该系列宣传资料中还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2015年起至案发,当事人专门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期间,当事人还节选上述XXX部分内容,通过“XX商城”网站和门店灯箱对外进行发布宣传。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案件期限延期,后于2022年3月14日再次申请案件期限延期。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案件期限暂停,并于2022年6月1日申请案件期限恢复。2022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虚假、夸大的营销话术内容穿插于基础知识与技术培训中,引导员工使用有关营销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身心状态进行心理暗示,对商品和服务的治疗功效给予毫无根据的承诺,最终诱导消费者消费。同时,当事人员工通常以比较隐蔽的口头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也使得众多消费者陷入难以举证的维权困境。


当事人在上海市拥有127家门店,所涉宣传影响范围遍布全上海市。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大量社会负面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响应、及时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对其违法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边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不漏罚、也不多罚,合法、准确、适当地处罚了当事人,取得了执法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该案例被中国经济周刊、上海新闻综合频道、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消保委网站披露,登上相关微博平台热搜,具有显著的典型示范效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73号


执法主体:普陀区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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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普陀区民防办接小区居民“12345”信访投诉热线举报,称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私自打开小区内空关人防工程大门,堆放桌椅等物件,当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对该工程进行检查。经查该公用人防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人防工程,私自将部分桌椅放入小区空关的人防工程内。普陀区民防办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普陀区民防办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赴现场开展调查并立案,经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普陀区民防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一个月完成整改。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及时搬出工程内的相关物品并恢复了人防专用门锁。

【案件评析】

一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维护人防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为避免安全监管疏漏,普陀区民防办注重发动群众的力量,通过畅通信访渠道,实施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依法对违法行为开展处罚,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本案当事人存在侵占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充分衡量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后,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裁量基准中的从轻情节,依法给予了处罚。


三是处罚与普法相结合,具体案件中践行法治思维。本案当事人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造成了违法行为,普陀区民防办在惩处的基础上,注重对相对人开展普法教育,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知识。




84号


执法主体:长征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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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普陀区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民投诉,反映梅川路某沿街餐饮店产生大量油烟异味令社区居民不堪其扰。


现场检查时,该店后厨正在进行烧烤并产生大量油烟,在对店内及该楼栋天台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等进行检查后发现,该餐饮店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并未正常开启。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2022年9月16日,执法队员接到12345投诉后前往梅川路某号的沿街门店进行实地勘查。9月20日,执法队员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接受办案机关问询。9月21日,执法队员前往案发现场开展复查,当事人已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执法队员经过查验后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二)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7日执法队所在乡镇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日主动缴纳罚款。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1.准确把握案情,严守监管红线。执法人员通过排查现场净化设备,查验机器显示灯等确认违法事实。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设备排查,善于利用技术指引,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管全面。


2.秉持比例原则,处罚合法合理。根据当事人一时疏忽的实情、积极整改的态度,结合新冠疫情期间维护营商环境的局面,对当事人作出法定处罚幅度下线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落实普法责任,推动源头预防。街头小餐饮店因缺少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而随意释放油烟。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以案释法,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强化法治意识,履行环保责任。



即日起至3月9日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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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编辑:黄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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