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电动自行车如何预约上牌?上牌需要哪些材料?来看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问答→
电动自行车如何预约上牌?上牌需要哪些材料?完成车辆信息预填报后,应该如何查看预约信息呢?外省市已完成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上海骑行吗?电动自行车上完牌后,在使用及通行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给大家整理了份问答。关于电动自行车,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上牌需要哪些材料?
市民群众如需在本市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该车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的车辆(俗称“国标产品”),办理该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原件、企业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如需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委托。);
(二)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非机动车销售发票(需实名制);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样例见图一);
(四)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证书(样例见图二)。
车辆通过现场查验后,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3C认证证书
如何预约上牌?
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已实施全市通办,并纳入市政府“一网通办”智慧好办服务项目。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前,市民群众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微信、支付宝中“随申办”小程序或“随申办”手机APP均可)进行业务预约和上牌信息预填报。登录平台后,选择“上海交警”专区,在“车驾管业务”栏目中点击“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进入业务主页面,在“办理服务”中一站式完成业务预约及上牌信息预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预约成功后,点击“继续完善信息”按钮进入下一步,完成登记信息在线预填报,可有效缩短窗口办理时间。
(点击查看大图)
完成车辆信息预填报后,应该如何
查看预约信息呢?
可在“已预约信息查询”中查看。如因故需取消预约,可在该界面点击“取消预约”。
(点击查看大图)
电助力的自行车需要上牌吗?
根据国标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同时,《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后可以上道路行驶。电动助力自行车属电动自行车的范畴,应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通行。
如何查询自己名下的电动自行车
号牌、电动自行车是否有行车执照?
自2021年5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起,本市取消核发纸质的行车执照,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只需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如欲查询名下车辆信息,市民群众可通过“随申办”手机APP的首页-亮证-个人界面中添加电子的非机动车行车执照,即可关联查询自己名下的电动自行车。
(点击查看大图)
添加完电子行车执照后,可返回首页在“亮证”中查看。
(点击查看大图)
二手电动自行车,是否要办过户?
答案“是!”。车主们一定要记得去各区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办理事项如下:
▼办理所需材料:
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原件、企业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受让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委托。
▼办理程序:
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受理窗口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注意:交验车辆不得有拼装、加装、改装情形)
▼各区的网点信息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电动自行车业务小提示:
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转移登记、补号牌、换发专用号牌、注销……)都需要提供车辆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当您购买了二手电动自行车,记得要去一趟非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外省市已完成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可以在上海骑行吗?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上道路行驶,所以外牌电动自行车如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的上牌要求并按新车上牌流程进行办理上牌,取得号牌后可上路通行。
天冷了,我可以在车上装档风棉
或是雨棚吗?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拼装非机动车;
▼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以无论装挡风棉还是雨棚均属于加装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电动自行车上完牌后,在使用及
通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车辆管理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3、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4、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5、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二)号牌使用规定: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1、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2、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4、不得逆向行驶;
5、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6、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7、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8、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9、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0、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11、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12、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改装、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解除限速装置的,因超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四)特别通行规定:
1、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2、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4、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载人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载物规定:
1、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七)道路停放规定:
在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点击下方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