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且看“小宜城管”如何“灭火”→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融洽的邻里关系
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更能让日常生活舒心、安心、温馨
然而,邻里关系不和谐
则可能直接影响生活品质
日前,宜川某老旧小区某楼楼上和楼下住户因矛盾导致频繁争吵,后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至宜川路街道,期间公安、房管办、水务公司、燃气公司、居委、物业多次协调处置,矛盾依然存在。
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也陆续收到双方就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与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投诉举报。对此,“小宜城管”通过上门调查取证和约谈,定期电话安抚沟通,在居委和物业共同劝导下就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完成整改,就双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也进行立案,出具恢复竣工报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双方均修复承重结构。
为更好的推进事件处置,“小宜城管”一方面进行多渠道调查,通过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普陀区自然资源确权中心、第三方鉴定机构、物业、居委、邻居、中介收集房屋使用情况;另一方面进行多形式证据固定,通过照片、视频、书证、物证、谈话询问笔录、专业鉴定报告等形式固定证据。
同时,开展综合解纷调解,依托城管工作室,由城运中心、城管、居委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情形,对当事人情绪进行疏解,并持续耐心沟通,倾听当事人诉求,督促及时做出整改。
双方当事人对公平的执法环境感到满意并表达感谢,对12345工单也给予好评,并且双方表示不再争吵。在这次的处理过程中,“小宜城管”的公正执法增强了双方当事人对美好生活的希望。
相关小贴士
1、老旧小区不要轻易敲:老旧小区内房屋多数为砖混结构(砌体结构),除个别薄墙,基本所有墙体都涉及承重结构。
2、听“专家”建议不可取:个别小区由于历史原因物业无图纸,而装修不能仅听取“装修老板”建议进行敲墙。业主因无图纸和听取“专家”建议而破坏承重结构的,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同样要接受行政处罚。
3、要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现有产权人或使用人,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损坏的承重结构,同样具有法定修复义务。
以案释法
此案的主人公在装修房屋时
存在违法行为
各位居民朋友也要注意了!
在装修自家房屋时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行为不可取
对此,《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明确指出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小知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五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对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普陀区融媒体中心宜川分中心
编辑: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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