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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霸王条款”惹众怒,法律人士:不具法律效力

2017-09-16 鞭妹 BiaNews

微博最新更新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其中有些条款在微博用户中引起轩然大波。

引起大家强烈反响的,主要是以下两条:

1.3 微博内容,是指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不论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客体,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简言之,就是用户发在微博上任何内容,版权归微博独家所有,不许授权给第三方。如果微博内容被别人侵权,用户要无偿地积极配合微博进行维权,要回来的所有赔偿归微博所有。

除了这两条,《协议》中4.9条款的内容也值得商榷。

4.9 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也就是说,用户发在微博上的内容自己不能用,而微博却能无偿独家授权给关联第三方。

这些近乎于“霸王条款”的要求,让微博用户们难以接受,纷纷展开声讨。


为了平息民愤,9月16日凌晨,微博管理员又发布微博表示,1.31.5两条款内容是既有条款,并非新增内容,并给出了1.31.5两条款的修订版:


1.3 1.5两条款内容拟修订为:
1.3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以上修订经相关流程审批后立刻上线,如再次调整将单独公告)

可以看到修订版中,1.3条款中去掉了争议最大的“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的部分。

1.5条款则去掉了“无偿”、“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等内容。

但仍保留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等看起来并不合理的要求,对此作家马伯庸就提出了质疑:就是说我在微博上首发了篇文,杂志想刊登,可如果新浪不同意,我本人点头都没用?

对此,微博CEO王高飞则作出回应称,用户可以自己将原创内容发给第三方使用,只是不能让第三方在不经过微博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抓取微博内容,原因是“出了违法信息,渣浪不会因为没有尽到审核责任,连带被告”。



但这样的解释并未得到众多用户的认可,不少人认为王高飞的解释含糊其辞,与协议所表述的内容并不一致。还有人指出,如果真的只是为了免责,完全可以直接写明“禁止第三方抓取内容”,或加上免责声明。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的受争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微博内容版权究竟属于用户还是微博?

Bianews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出以下回复:

1、《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的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3中要求用户“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排除了用户再次授权他人使用微博内容的权利,故此条款应无效。

1.5中“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由此获得全部赔偿归微博独立所有”,排除了用户对于微博内容的著作权,也属无效。

2、微博内容著作权应归创作内容的用户所有。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著作权也需订立书面合同,显然微博没有同每一位微博用户签订相应合同。而出现第三方侵犯用户著作权的情况,也理应由用户获得赔偿,跟微博并无关系。

此外,修订版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因为仍保留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等明显给用户添加义务的条款。

而微博似乎也意识到了自己的条款站不住脚,刚刚又发布了《微博用户内容版权权益释疑》,表示微博原创内容著作权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但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依旧不被允许。

严防“第三方抓取”是针对今日头条?

微博如此严防“第三方抓取”,不禁令人联想到此前今日头条和微博因抓取用户内容而产生的冲突。

今日头条此前推出了“微头条”,微头条有微博接口功能,开通之后,将把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内容定期自动发表到微头条上。

随后,微博发布了一则官方社区公告,称第三方新闻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抓取自媒体账号的内荣,鉴于其行为性质严重,微博将先行暂停第三方接口,如果出现违反第三方协议的行为,会依法维权。该第三方平台指的就是今日头条。

接口自8月暂停至今未恢复,而9月10日,今日头条向部分用户发出系统通知,称"今日头条将于近期停止提供新浪微博的账号服务"。

此番微博在《微博服务用户协议》涉及针对“第三方抓取”的限制内容,也被外界解读为是对今日头条的回击。

Bianews也就此联系了今日头条方面,截至发稿,今日头条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现如今,今日头条已是微博最有力的竞争者之一,很多微博大V都入驻了微头条,而在两个平台发布的内容也都是“复制粘贴”,发布时间相隔不过十几分钟。

雷军同天在微头条和微博发布的相同内容,从评论点赞数来看,微博略胜一筹。


周鸿祎发布微头条的时间早于微博,评论互动也是微头条更多。


刘强东在微头条的更新频率高于微博,微头条9月13日连更两条,微博上一次更新还停留在8月。


平台间的竞争无法避免,也无可厚非,但牺牲用户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或许反而会失去民心,弄巧成拙,将用户推向了“第三方”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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