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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会计竟然错误的计入“差旅费”!

中道财税 2021-12-10

提醒会计人员: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


案例


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请问: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这张车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9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提 醒

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元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参考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税政第一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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