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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人民法院在行动

赵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于2005年8月受他人雇佣,持砍刀将被害人身体多处砍伤,脚筋砍断,造成被害人重伤,此案因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山东省单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赵某某也因此案扬出“恶”名。赵某某于2006年11月6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2年6月29日,赵某某伙同他人将王某珍等三名被害人打伤,2014年1月23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自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在山东省单县城区、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有组织的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势力,攫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以被告人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赵某为骨干成员,以其他多名被告人为成员的层级结构。在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被告人赵某某提供事后调解、协调等帮助,以达到为组织成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的目的。

     截至2019年5月,该组织通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讨账、充当地下执法队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425 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有组织地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采取开设、参股企业分红、以及部分组织成员领取报酬等方式,该组织共获取经济利益1 293 908元。以上该组织共计获取经济利益1 718 908元,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赵某某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为其组织成员“平事端”、发放“出场费”、支付组织成员饮食住宿等花费,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15年5月以来,该组织通过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非法入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插手多起民间经济纠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山东省单县城区及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单县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造成4人轻伤,3人轻微伤。


法院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赵某某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第一,上诉人赵某某所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层级分明、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数名一般参加者,组织形态较为稳定,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第二,上诉人赵某某所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利用组织势力、影响,采取违法犯罪方式多次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角色,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组织犯罪所得进行投资、参股,为犯罪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上诉人赵某某所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主要采取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案对象广泛,被害人众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四,上诉人赵某某所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单县城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以上诉人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上诉人单某某、王某某、赵某为骨干成员,以其他多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所形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赵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成功判决,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铲除了盘踞在单县危害人民群众的一颗毒瘤,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法官资




姓名:徐龙震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7月

学历:硕士研究生

党派:中共党员

荣誉:2011年、2015年、2018年分别荣立三等功,2010年被评为全省法院“三零”竞赛优秀法官、2014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个人,2020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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