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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2017-12-04 华兴时报

基本案情:

马某与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7月生育一女。期间双方产生矛盾,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马某抚养,白某不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马某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马某数次要求白某支付部分抚养费,白某以离婚时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马某一纸诉状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这样说:

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教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在离婚时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若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使子女获得良好生活和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子女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本案马某与白某在离婚时虽约定白某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白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现马某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女儿所需,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白某作为父亲,应承担起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判决白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

据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未成年法庭统计,今年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占抚养纠纷案件的62.71%,与往年相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当离婚的父母双方就抚养费问题产生冲突时,应更多的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从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出发,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权利,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尽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减少对孩子精神和物质层面的双重伤害。

本期编辑:Bamboo.喵    稿件来源:《华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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