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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华人卖房反悔,半年后被买家追讨$25万,法官居然说。。

2017-12-27 51.ca 思忆 加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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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地区一对华人夫妇今年1月左右签下买房合同,但是在4月份成交日被华人卖家拒绝完成交易,还威胁重新挂牌上市,双方为此打起官司。有意思的是,在这之后半年中,多伦多房市经历了疯涨至暴跌的过程,买卖双方的和解谈判过程也是波澜起伏。



4月买家入住,合同交易却未交割


根据安省法庭文件,2017年1月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方(买家)同意向被告方(卖家)购买位于安省Oakville市Pilgrims Way上一间房屋,价格是$1,128,000。交割完成日是今年4月14日,买家同意支付定金$75,000。但是这宗交易至今没有完成。


原告在6月6日的诉讼书中,状告卖家违法合同,要求赔偿$250,000。


(法庭文件节选)


4月底,买家愿意加价$25,000


法庭文件称,由于交易没有完成,双方一直通过谈判和解,4月28日,买家律师向卖家律师发信,提出一个最后的报价。


信中强调,双方在微信上的纪录已经清楚证明,买家是经卖家同意入住房屋。如果买家支付地税和水电费,卖家就取消租金……买家为了申请按揭贷款产生的法律费用和相关利息,蒙受了损失。由于房价上涨,买家如果重新找房,损失就更高,还可能受到新出台的外国买家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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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买家提出将房屋的交易价格提高$25,000,合同日期改为5月15日,交割日期改为5月30日。



卖家不接受,提议加价$45,000


但是卖家并不接受买家的这一最后报价,而是提出要将交易价格提高$45,000。


6月底,买家收回加价$25,000,要求按原价成交,或者要卖家赔偿$45,000


在6月28日的信中,买家收回了之前提出的“最后报价”,要求重新按原合同$1,128,000的价格成交。如果卖家支付$45,000和解费,买家就搬出物业,不再起诉卖家。



买家认为卖家违反合同造成买家的损失,和解费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买家为了在原定的4月14日交割日凑足资金,急着卖出自己原来的房子,并且是接受了较低的价格。


当卖家威胁重新将房屋上市售出,买家被迫向地产局注册CPL(未决诉讼证书)冻结转让,为此支付大笔法律费用。


买家律师称,如果卖家不接受和解,买家将会要求赔偿$250,000,外加法律费用$20,000,以及之后的更多费用。为此,买家律师在信中要求卖家于7月10日之前作出回复。



7月,卖家同意以原价成交,买家拒绝


7月11日,也就是买家设定的截止日期之后一天,卖家律师回复说,卖家接受以$1,128,000成交,不支付其他费用,并建议交割日改为8月8日。



但是在7月28日的信中,买家表示,由于过去五个月来卖家的态度,买家已经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


接着,卖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裁定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力。但是买家拒绝了,理由是:买家6月28日的信并不构成正式的报价和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即使6月28日的信构成正式报价,卖家在7月10日之后失效了才接受。



不过,法官在12月8日的背书中指出,买家6月28日信中的报价没有失效,7月10日并不是正式的失效日期。但是法官认为,买房律师在6月28日的信中用词并不清楚明确,不足以构成没有争议的报价。



法官表示,虽然同情买家的处境,但是律师信中提出的按$1,128,000成交,或者以$45,000和解,并不是两个和解方案。法官认为以$45,000和解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和解条件,因为买家律师在信中提出,这只是买家损失的一小部分,如果买家按$1,128,000出售房屋,双方还需要继续谈判。



据此,法官称卖家动议被驳回,并要求买家和卖家继续商讨解决,如果谈不拢,买家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赔偿费用





加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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